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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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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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住宿场所:
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
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
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
(四)文化娱乐场所:
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五)体育场所:
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六)文化交流场所: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七)购物场所:
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场所类别和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其中场所类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
(一)至(八)项进行分类,许可项目为各项中的细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复核合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原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复核合格章。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遗失或损坏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三)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许可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参考格式
附件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参考格式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我省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厅编写了一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格式,推荐各地发证时使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格式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套共二件,包括:
正本(见示意图1)和量化标记(见示意图2)。
正本有效期4年,供相对人公开悬挂,亮证经营;量化标记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结果。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号的填写
粤卫公证字[□□□□]第□□□□□□□□□□号
1234567891011121314
具体如:
粤卫公证字[2011]第0000A00389号
说明:
发证机关只需填写1~14位的数字或字母内容,第1~4位为发证的年份,第5~8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9位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场所类别代码,第10~14位为该类别单位的流水号。
其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场所类别代码按照我省公共场所许可的种类(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分别用英文字母A、B、C、D、E、F、G、H表示。
三、书写规格
正本参照表1,许可项目过多的可适当调整字号。
表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本书写规格说明
文字内容
字体
字号
规格
颜色
C
M
Y
K
整证
420mm*297mm
标志
37mm*37mm
100
80
0
0
底色(空心五星图案)
252mm*368mm
12
0
20
0
边框(W标志)
268mm*386mm
0
0
25
0
卫生许可证
黑体
96
0
0
100
64
贴量化标志处(字分两行、四边加框)
宋体
20
0
0
0
100
粤卫公证()第号
宋体
30
0
0
0
100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场所类别、许可项目、有效期
宋体
32
0
0
0
100
标志、复核合格盖章处(字分两行、四边加框)及说明
宋体
20
0
0
0
100
发证机关**
宋体
30
0
0
0
10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制
宋体
25
0
0
0
100
示意图1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制
示意图2
规格
颜色
C
M
Y
K
公共场所卫生等级标志
直径:
4.5
100
50
0
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本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以下类型场所:
(一)住宿场所:
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
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
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含美甲店);
(四)文化娱乐场所:
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等;
(五)体育场所:
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六)文化交流场所: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七)购物场所:
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程序。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设计阶段应向辖区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提出相应的意见。
第七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按经营场所面积大小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是指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
一般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五)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游泳场所须提供)。
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
对选址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发出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出不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对设计符合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应发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还申请人,待申请人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该项目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向原申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验收合格,领取该类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
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
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二)组织现场考核;
(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
(五)承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6.公共场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
7.曾经完成得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考核申请表可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所有申请资料应递交纸质版2份。
(二)受理。
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接到考核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安排现场考核。
(三)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考核要求。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等规定和要求以及《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
2.考核组人员组成。
省考核组由相关专家及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的管理、监督人员组成。
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公共场所检验、检测、评价能力考核。
管理监督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3.考核内容与程序。
省考核组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1)申请机构介绍有关情况;
(2)核查申请资料;
(3)考核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4)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5)抽查相关原始纪录、报告和总结;
(6)采样、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盲样检测或现场操作考核。
其中(3)—(6)项依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附件2)进行。
4.考核时限。
省考核组应在1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不包括技术资料修改和技术评估后的整改时间),出具考核报告,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通过考核的机构将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后续工作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4年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复核一次。
每年可采取抽查的形式开展质控考核。
(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及附件资料。
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报告(包含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设备、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其它资质等内容)。
3.申请的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4.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果有)及获批准的检测能力、授权签字人名单复印件。
(三)考核合格证书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监督检验、检测结果无效。
(四)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复核申请材料受理书。
(五)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
复核工作将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式进行:
1.对申请书、质量文件及运行记录、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2.调阅申请单位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档案。
3.抽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问询、解答问题或考核。
4.发放盲样进行检测能力考核。
5.派专家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六)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泄密。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疏于管理,发生违规违纪和检验质量事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
1.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
力考核申请表
2.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
力考核现场核查表
附表1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机构填写后交考核办公室。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申请机构的级别,如地(市)级,县(区)级。
5、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
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申请证书级别
提交的资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4、专业人员培训证书□
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
6、质量管理文件□
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书□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机构评价报告授权签字人数:
名
姓名职务签字领域
希望现场评审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月日
附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项目表
共页第页
序号
项目和/或参数
标准/方法代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及说明
附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组织结构框图
注:
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内、外部(行政或业务指导)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所有二级机构及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帐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帐号的印章。
附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人员一览表
第页共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文化程度
专业
从事本技术
领域年限
培训证书号
现在部门
岗位/年限
备注
附4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第页共页
项目/参数名称
标准条款
/细则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制造单位
检定/校准机构
检定/校
准有效期
自检/校
项目
自检/校规范
名称及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附表2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核查表
机构名称:
考核受理编号:
注:
请在考核意见所选项打“√
序号
核查内容
考核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说明
1
基本条件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
1.3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质量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1.4
具有开展公共场所物理、化学、微生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生活饮用水、游泳(浴池)水、公共用品用具等卫生指标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能力。
1.5
建立相关的检验、检测和评价规范和工作制度。
1.6
申报机构应提供1.4所列各类现场和样品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检验和卫生学评价(1年内)的范例报告及原始记录。
1.7
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2
人员
2.1
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应具有与申请认定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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