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约谈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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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约谈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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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约谈制度范文
食品约谈制度范文
1.如何理解新食品平安法规定的责任约谈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平安责任约谈制度,次要内容包括:
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运营者担任人的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平安隐患,未准时实行措施消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次要担任人的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准时发觉食品平安系统性风险,未准时消退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平安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次要担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次要担任人的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平安职责,未准时消退区域性严重食品平安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次要担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是责任约谈的法律效力。
(1)食品生产运营者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进行整改,消退隐患。
责任约谈状况和整改状况应当纳人食品生产运营者食品平安信誉档案。
(2)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对食品平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状况和整改状况应当纳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食品平安责任约谈制度具有四项功能,一是责任约谈具有警示告诫的作用。
通过将约谈状况公开、计人信誉档案和评议考核记录等方式,向社会传递一种被约谈对象没有乐观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信息,会影响该企业的公众抽象和社会信任度,会引起媒体及大众的持续关注和监督,具有警示告诫的作用。
二是具有督促履行责任的功能。
食品平安责任约谈制度通过要求约谈对象说明状况,分析缘由,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适当的方式尽快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而且责任约谈的对象是被约谈单位的次要担任人,有助于督促次要担任人履行食品平安责任。
三是有助于贯彻落实食品平安预防和全过程监管的准绳。
对于通过现场监督检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分析、消费者赞扬举报、考核评价、违法犯罪案件的稽查等方式,排查发觉食品平安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食品平安责任约谈的方式有助于尽早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掌握。
四是有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
责任约谈有较强的训练指点作用,通过沟通沟通,约谈者可以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困难和风险,可以实行更有效的指点措施,关心被约谈对象履行义务。
责任约谈方提出的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要求、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被约谈对象精确 理解约谈者关切的目标和重点,能够实行更有针对性、更乐观的措施推动食品平安管理目标的实现,可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准时预防和掌握食品平安风险。
2.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文本全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对食品运营食质量量监督管理,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运营者必需恪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常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运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历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质量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详细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运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依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次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简单形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运营者运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运营者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质量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运营者应常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准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马上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运营者根据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留意查验能否有虚假和误导宣扬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点运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运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运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运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准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质量量平安管理,保证上市食质量量平安,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平安,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需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平安。
第三条与初次买卖的供货单位买卖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历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质量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材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闻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选购、进货关,特殊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选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平安;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划一,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量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6、规范食品运输渠道。
做好的食品,通过公用电梯密闭容器运输。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马上处理,并追查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1、食品储存有特地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四周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
3.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文本范文有吗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文本全选员工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制度一、担任人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组织开展食品运营活动。
二、运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运营的人员应当恪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选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运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运营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选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质量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比自查,发觉不合格食品,马上报告辖区工商部门,快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准时告知供货商并在运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运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觉食品接近保质期限的,组织支配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准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对食品运营食质量量监督管理,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运营者必需恪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常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运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历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质量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详细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运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依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次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简单形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运营者运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运营者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质量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运营者应常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准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马上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运营者根据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留意查验能否有虚假和误导宣扬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点运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运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运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运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准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质量量平安管理,保证上市食质量量平安,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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