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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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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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1 名词、术语
∙2 事故类别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3.2 受伤性质
3.3 起因物
3.4 致害物
3.6 不安全状态
3.7 不安全行为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4.2 重伤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5.2 重伤事故
5.3 死亡事故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6.1 千人死亡率
6.2 千人重伤率
6.3 伤害频率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附录A (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A.2 受伤性质
A.3 起因物
A.4 致害物
A.5 伤害方式
A.6 不安全状态
A.7 不安全行为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表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 详见附录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千人死亡率=──────×103 (3)
平均职工人数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重伤人数
千人重伤率=──────×103
(2)
平均职工人数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伤害人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
A=──────×106 (3)
实际总工时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总损失工作日
伤害严重率:
B=───────×106 (4)
实际总工时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B 总损失工作日
N=─=────── (5)
A 伤害人数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百万吨死亡率=──────×106 (6)
实际产量(吨)
死亡人数
万米木材死亡率=────────×104 (7)
木材产量(立方米)
附录A (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分类号
受伤部位名称
分类号
受伤部位名称
1.01
颅脑
1.12.3
肘部
1.01.1
脑
1.12.4
前臂
1.01.2
颅骨
1.13
腕及手
1.01.3
头皮
1.13.1
腕
1.02
面颌部
1.13.2
掌
1.03
眼部
1.13.3
指
1.04
鼻
1.14
下肢
1.05
耳
1.14.1
髋部
1.06
口
1.14.2
股骨
1.07
颈部
1.14.3
膝部
1.08
胸部
1.14.4
小腿
1.09
腹部
1.15
踝及脚
1.10
腰部
1.15.1
踝部
1.11
脊柱
1.15.2
跟部
1.12
上肢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2.1
肩胛部
1.15.4
趾
1.12.2
上臂
A.2 受伤性质
分类号
受伤性质
分类号
受伤性质
2.01
电伤
2.10
切断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11
冻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12
烧伤
2.04
辐射损伤
2.13
烫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14
中暑
2.06
骨折
2.15
冲击
2.07
化学性灼伤
2.16
生物致伤
2.08
撕脱伤
2.17
多伤害
2.09
扭伤
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3.01
锅炉
3.15
煤
3.02
压力容器
3.16
石油制品
3.03
电气设备
3.17
水
3.04
起重机械
3.18
可燃性气体
3.05
泵、发动机
3.19
金属矿物
3.06
企业车辆
3.20
非金属矿物
3.07
船舶
3.21
粉尘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22
梯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23
木材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11
电动手工具
3.25
环境
3.12
其它机械
3.26
动物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27
其它
3.14
化学品
A.4 致害物
分类号
致害物名称
分类号
致害物名称
4.01
煤、石油产品
4.14.4
林业机械
4.01.1
煤
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01.2
焦炭
4.14.6
铸造机械
4.01.3
沥青
4.14.7
锻造机械
4.01.4
其它
4.14.8
焊接机械
4.02
木材
4.14.9
粉碎机械
4.02.1
树
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02.2
原木
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02.3
锯材
4.14.12
矿山机械
4.02.4
其它
4.14.13
冲压机
4.03
水
4.14.14
印刷机械
4.04
放射性物质
4.14.15
压辊机
4.05
电气设备
4.14.16
筛选、分离机
4.05.1
母线
4.14.17
纺织机械
4.05.2
配电箱
4.14.18
木工刨床
4.05.3
电气保护装置
4.14.19
木工锯机
4.05.4
电阻箱
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05.5
蓄电池
4.14.21
皮带传送机
4.05.6
照明设备
4.14.22
其它
4.05.7
其它
4.15
金属件
4.06
梯
4.15.1
钢丝绳
4.07
空气
4.15.2
铸件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15.3
铁屑
4.09
矿石
4.15.4
齿轮
4.10
粘土、砂、石
4.15.5
飞轮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5.6
螺栓
4.11.1
锅炉
4.15.7
销
4.11.2
压力容器
4.15.8
丝杠、光杠
4.11.3
压力管道
4.15.9
绞轮
4.11.4
安全阀
4.15.10
轴
4.11.5
其它
4.15.11
其它
4.12
大气压力
4.16
起重机械
4.12.1
高压(指潜水作业)
4.16.1
塔式起重机
4.12.2
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3
化学品
4.16.3
梁式起重机
4.13.1
酸
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3.2
碱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3.3
氢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3.4
氨
4.16.7
桥式起重机
4.13.5
液氧
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3.6
氯气
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3.7
酒精
4.16.10
叉车
4.13.8
乙炔
4.16.11
电动葫芦
4.13.9
火药
4.16.12
绞车
4.13.10
炸药
4.16.13
卷扬机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
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3.12
砷化物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3.13
硫化物
4.16.16
铁路起重机
4.13.14
二氧化碳
4.16.17
千斤顶
4.13.15
一氧化碳
4.16.18
其它
4.13.16
含氰物
4.17
噪声
4.13.17
卤化物
4.18
蒸气
4.13.18
金属化合物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13.19
其它
4.20
电动手工具
4.14
机械
4.21
动物
4.14.1
搅拌机
4.22
企业车辆
4.14.2
送料装置
4.23
船舶
4.14.3
农业机械
A.5 伤害方式
分类号
伤害方式
分类号
伤害方式
5.01
碰撞
5.08
火灾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9
辐射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10
爆炸
5.01.3
互撞
5.11
中毒
5.02
撞击
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02.1
落下物
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02.2
飞来物
5.11.3
经口
5.03
坠落
5.12
触电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
5.13
接触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13.1
高低温环境
5.04
跌倒
5.13.2
高低温物体
5.05
坍塌
5.14
掩埋
5.06
淹溺
5.15
倾覆
5.07
灼烫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不安全状态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
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不安全行为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
望
7.08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9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10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1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2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2.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2.2
未戴防护手套
7.12.3
未穿安全鞋
7.12.4
未戴安全帽
7.12.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2.6
未佩戴安全带
7.17.7
未戴工作帽
7.18.8
其它
7.13
不安全装束
7.13.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3.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3.3
其它
7.14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手
拇指
食指
中指
无名指
小指
远端指骨
300
100
75
60
50
中间指骨
-
200
150
120
105
近端趾骨
600
400
300
240
200
掌骨
900
600
500
450
400
腕部截肢
1300
脚
拇趾
二趾
中趾
无名趾
小趾
远端趾骨
150
35
35
35
35
中间趾骨
--
75
75
75
75
近端趾骨
300
150
150
150
150
骨(包括舟骨、距骨)
600
350
350
350
350
踝部
2400
上肢
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
4500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
3600
下肢
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
4500
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
3000
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骨折部位
损失工作日
掌、指骨
60
挠骨下端
80
尺、挠骨干
90
肱骨髁上
60
肱骨干
80
肱骨外科颈
70
锁骨
70
胸骨
105
跖、趾
70
胫、腓
90
股骨干
105
股粗隆间
100
股骨颈
160
表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功能损害部位
损失工作日
1.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
105
2.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不遗功能障碍者
500
3.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
900
4.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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