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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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
篇一: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XX〕111号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
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
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
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
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
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
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
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
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
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
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
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
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
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
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篇二:
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烟发[20XX]9号)
(20XX年3月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创业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要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20XX—20XX年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结合区域特点和发展现代服务业需要,开发市场型、门面型和楼宇型等创业场所,为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平台,提高创业成功率;组织实施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形成政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
全市创业培训城乡劳动者1.2万人以上,创业成功率25%以上,吸纳就业2万人以上。
二、完善扶持政策,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创业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
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1
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3.放宽出资限额。
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
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
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
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二)推进创业载体建设。
各级各部门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经营场地;要整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新城建设、工业园区、招商平台、闲置厂房等,开发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场地,也可通过政府租赁场地等形式,探索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申请批准,可按规定给予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资金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纳入财政微利项目贴息范围。
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经专家论证签署可行性意见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实行创业补贴政策。
每年在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场所租赁和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引导宣传和创业专家咨询顾问团开展工作等经费补助。
创业者初次创业成功后,可在1年内享受市或县市区创业扶持资金提供的租金补贴和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2
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XX〕3号)规定,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创业者本人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创业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20XX年底前,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6个月。
个体经营试营业期间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
未经办理营业执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指导帮助其办理试营业执照。
三、强化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一)加大培训力度。
组织开展以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积极开展模拟创业和创业实训活动,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
延伸培训领域,创新培训模式,深化培训层次,引导已成功创业人员深化创业、创成大业。
(二)提高培训质量。
从制定培训标准、强化师资队伍、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创业成功率。
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
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创业培训技术,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三)落实培训补贴。
全面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农村3
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
各级各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职能。
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顾问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创业服务内容。
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的采集和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建立创业网站、创业电子杂志和网上创业学院等,畅通创业项目信息,促进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和创业成功率。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被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
(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禁止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扩大就业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创业工作推进实效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
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市就业工作促进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各级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综合指导、培训管理、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考核考评等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和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4
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好落实,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
市就业工作促进委员会牵头组织对全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调度,对资金投入、创业载体建设、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及创业成功人数等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典型和创业成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月、创业项目推介等系列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建设创业文化。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
5
篇三: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某财社[20XX]83号
关于印发《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
入和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扶持政策,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试行)
某市财政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
劳动创业激励办法
共印40份某市财政局办公室20XX年10月19日
某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财政投入和激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统筹城乡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XX?
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府办发?
20XX?
102号)和《某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办发[20XX]04号)、《中共某市委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党发?
20XX?
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鼓励自主创业
(一)总体要求。
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扶持政策,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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