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矿业变电站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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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矿业变电站施工合同
35kV矿业变电站
施工合同
项目法人: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承包商: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
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合同条件
第四章:
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
本协议由矿业(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1年12月8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项目法人拟建设:
35kV矿业变电工程【建设规模:
新建35kV矿业变电站土建、安装及整套系统试运费属于本合同范围)
施工招标范围:
土建工程:
35kV变压器基础,35kV进线间隔土建、10kV出线间隔、电容器、及主控室、电缆沟等主要生产设施土建工程;围墙、大门、道路等辅助生产设施土建工程。
安装工程:
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电缆辅助设施、接地。
并负责采购除甲供(具体见《承包人提供主要设备表》)以外的材料。
施工承包方式:
包工和包料,设备由甲方指定厂家,乙方购买。
乙方购买设备、材料需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行业标准。
并通过2012年01月4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方以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陆仟玖佰元整(¥188.69万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专用条件;
(e)合同通用条件;
(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承包商,承包方在此与项目法人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5、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确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商。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项目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
承包商代表(签名盖公章):
地址:
地址: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xx年一月日二○xx年一月日
第二章:
中标通知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项目法人”指(见专用条件)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项目建设单位”指(见专用条件)项目法人委托工程项目管理的当事人。
1.1.2“承包商”指(见专用条件)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
1.1.4“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见专用条件)或由项目建设单位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1“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2“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并准备谈判的通知。
1.1.13“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4“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5“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7“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8“保留金”指根据60.6条由项目建设单位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1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2“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3“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4“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1.1.25“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6“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7“T”指日历日
1.1.28“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9“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澳元。
1.1.3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
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
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通讯地址
1.6.1项目建设单位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条件)
1.6.2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条件)
1.6.3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
待定(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待定(地址名称)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2.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但规定:
除下列(d)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的批准:
(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12和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
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研究分清责任,在结算时处理。
(e)批准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
(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2.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条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
并且只有在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
但:
(a)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
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
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2.7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商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5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在5天内给承包商及项目建设单位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商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67条办理。
2.8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转让和分包
3.1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
4.1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商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
合同文件
5.1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都统一使用中文。
5.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专用条件;
(e)合同通用条件;
(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i)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ii)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i)标明的尺寸。
(ii)文字注释。
(iii)图解显示。
(h)标价工程量表
(i)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规定数量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规定。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2套所有按照第7.2条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4套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
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6.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商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c)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当承包商同时承担设计时)。
7.1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
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建设单位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在这类使用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49条移交。
7.3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7.2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7.4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
如果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时,承包商所发生的修改费用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一般义务
8.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并完成工程和保修。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设计(若有的话)、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商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商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商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8.4凡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给予一定的奖励。
9.1合同协议书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修改)。
9.2合同协议书附件
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
10.1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由项目建设单位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数额如合同附录的规定。
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
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项目建设单位在根据62.1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10.2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性质和原因。
11.1现场考察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
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商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承包商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条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项目建设单位地址。
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商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商不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
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决定:
(a)根据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商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入合同价中。
13.l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承包商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计划),以取得批准。
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的时间;
(c)承包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的任何图纸;
(ii)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
(iV)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就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上述计划。
14.2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
若进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商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汇报。
14.3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4.4承包商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承包商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时,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承包商或其受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
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承包商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6.1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16.2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
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放线
承包商应负责: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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