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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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一。
第七条 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区人事部门发布。
招聘公告在市(区)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三)笔试。
笔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区)人事部门划定。
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
笔试合格人数与拟雇用人数的比例大于3:
1的,雇用单位可以按3:
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四)面试和考核。
面试和考核由雇用单位组织。
面试可以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具体方式和内容由雇用单位自行决定。
(五)体检。
雇用单位自行组织拟雇用人员体检。
拟雇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配。
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六)确定人选。
雇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或本市事业单位职员的;
(四)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二条 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拟订雇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由市(区)人事部门征求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由雇用单位发布招聘公告。
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考试、体检和考核,由雇用单位自行组织。
考试应当公开进行。
考试形式和考试科目,由雇用单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雇用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确定拟雇用人员后,应与其签定雇用合同。
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雇用单位与拟雇用人员签定雇用合同,应当使用市人事部门制定的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标准文本(见附件二)。
雇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雇用单位应当组织对普通雇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
普通雇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雇用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普通雇员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率的计算基数。
普通雇员年度考核奖金的计发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经本人申请,雇用单位可为其申办深圳户籍迁入手续:
(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属海外留学人员;
(三)雇用期满一年以上。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雇用单位可为其申办人才居住证或海外留学人员居住证。
需办理商调人才手续、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手续的,雇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区)人事部门报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雇员备案表》和有关材料,所雇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新招聘普通雇员,有本市户籍的,其人事档案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九条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在雇用期间,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
类别
岗位名录
专业技术岗
位普通雇员
1、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2、国家规定的工人技术工种系列;
3、根据单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
管理
岗位
普通
雇员
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
受理材料、表格证书制作与发放、后勤事务管理、老干部服务、行政接待、公安消防灭火、110、119、122接警等。
事业
单位
证件发放、文档管理、业务咨询、接待讲解、老干部服务等。
工勤
岗位
普通
雇员
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
驾驶、打字文印、收发等按规定需使用工勤雇员编制的岗位。
事业
单位
文件收发、打字文印、信息录入、物业修缮、驾驶、话务、保洁、保卫、炊事、宿舍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收费、保育、试训运动员等工勤、劳作岗位。
附件二:
合同编号:
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
雇用单位 雇员姓名
深圳市人事局印制
(标准文本)
说 明
1、本合同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与拟雇用人员,在确定雇用关系签定雇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雇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 方(单 位)
乙 方(雇 员)
名称:
姓名:
性别:
类型:
1、行政单位 □
2、事业单位
(1)财政核拨 □
(2)财政核补 □
(3)经费自给 □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籍贯:
省 市 县
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批准成立文号:
执业资格:
法人登记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雇用到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地址:
现住址:
主管机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雇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雇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甲方雇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 岗位职责:
(二) 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甲方雇用乙方的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雇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在雇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雇用合同;
(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雇用期内不被解雇;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雇用期内和雇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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