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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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申请人:
【】
托管人:
【】
1.第一条前言
一、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
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内容为准。
二、管理人:
【】
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邮编:
【】
三、托管人:
【】
通讯地址:
【】
单位负责人:
【】
电话:
【】
邮编:
【】
3.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
2、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
2、投资限制:
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范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证券:
10-95%;股票及基金:
0-20%;现金:
封闭期内3%以上,开放期内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两年。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与第一次相同。
五、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和丙方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按照甲方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划入甲方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
六、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上述指定账户。
由于甲方账户原因造成参与份额和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指定银行账户/卡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
七、在集合计划成立前,甲方参与款的资金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单独计算,归甲方所有,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转为甲方的参与份额。
甲方参与份额的利息金额以丙方的计息记录为准。
八、参与集合计划的最终确认:
1、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与本集合计划的乙方和丙方签订《管理合同》和《参与划款确认书》,以丙方出具的划款凭证为甲方出资的有效凭据。
乙方在T1个工作日与丙方对甲方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甲方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
九、甲方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
其中:
投资金额=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认购参与所带来的利息;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投资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参与价格。
十、甲方参与费用
1、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和申购参与的费率相同,采取前端收费方式,参与费用不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费率如下表:
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1000万≤参与金额免收参与费
200万≤参与金额<1000万0.3%
50万≤参与金额<200万0.5%
参与金额<50万0.8%
2、甲方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参与,适用的参与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免收参与费用。
5.第五条乙方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一、参与金额或比例
乙方以部分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乙方参与比例为推广期结束时经乙方和丙方确
认的除乙方之外所有其他委托人参与总额的5,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一亿元。
乙方参与金额与其他委托人参与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20亿元。
二、乙方承诺其参与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及开放期内不退出。
三、开放期出现净申购或净退出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结束时,如果在整个开放期内出现净申购,乙方仍将按净申购总额的5%增加自有资金的参与规模,但乙方累计参与金额不超过一亿元;如果在整个开放期内出现净退出,乙方原参与金额保持不变。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乙方以其参与份额向其他委托人承担有限责任。
具体含义为:
如果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集合计划资产的累计净值低于面值,乙方将对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进行本金补偿,乙方用于补偿的最大金额以本集合计划到期日乙方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期末净值为限。
五、乙方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在收益分配时与其他委托人享有同等权益。
6.第六条账户管理
一、乙方和丙方须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
1、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本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丙方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的用于本集合计划资产证券交易账户的名称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乙方和丙方须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和其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三、乙方为本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委托人参与账户,记录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7.第七条资产托管
一、本集合计划资产由丙方专门部门负责托管。
二、乙方和丙方将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集合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8.第八条费用
一、本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本集合计划应承担并计入成本列支的各项费用包括:
在委托期间投资运作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乙方的管理费、丙方的托管费等。
二、本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乙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决定。
⑴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提。
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9%。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支付程序为:
由乙方向丙方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丙方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⑵管理费的特定返还:
①返还条件:
存续期满,并且0≤R<1.8%,其中R代表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②返还基数:
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
③返还对象:
持有到期的认购参与份额的持有人;
④返还办法:
A.返还的最大限度以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全部返还为限;
B.若管理费的一部分即可使年化收益率达到1.8%,则剩余部分归管理人所有。
C.若存续期满本集合计划累计单位净值低于面值,乙方将动用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委托人的本金损失给予有限补偿,而不再进行管理费返还。
2、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提。
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2%。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支付程序为:
由乙方向丙方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丙方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乙方和丙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9.第九条投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
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本集合计划的费用如有节余,则计入本集合计划收益。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实行年度分红办法,当本集合计划满一年时分红一次。
2、如果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分红。
3、分红后本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乙方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在收益分配时与其他委托人享有同等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1、本集合计划满一年时进行一次分红。
分红比例为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超过面值以上部分的100。
如果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面值,则不进行分红。
2、若存续期满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有未上市证券,则以成本价计算其市值,计入集合计划资产资金余额中。
3、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清算。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采用货币方式。
10.第十条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甲方可随时通过推广机构网点、【】网站、【】网查询最新的本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查询最新资产管理报告;查询乙方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发布的临时性的公告。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告:
【】
【】
二、信息披露的时间
1、乙方每三个月一次向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2、在封闭期内,乙方每周一公布上周末本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
3、在开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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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资产 管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