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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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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一、经济与法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1.自然经济阶段:
2.商品经济阶段:
(1)自由竞争阶段
(2)垄断阶段
一个重要的命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二、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两个转变
经济形态的转变:
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法律观念的转变:
“人治”-“法制”—“法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法律思维方式
1.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观念。
2.平等自主的法律观念。
3.公平的法律观念:
4.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双重本位的法律观念。
三、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1.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2.体系:
(1)经济主体法(经济组织法):
公司法、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市场管理法(市场规制法):
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
(3)宏观调控法:
财政税收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法对外贸易法
(4)劳动与社会保障
诉讼法、仲裁法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财产所有权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交易快捷、安全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经济职权法定原则
7.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五、经济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六、经济纠纷的解决——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1.概念:
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作为第三人的仲裁机构仲裁,由其对纠纷居中裁断,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交由当事人履行。
2.分类:
(1)民事仲裁(狭义)
(2)劳动仲裁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仲裁自愿
(2)仲裁协议下的仲裁优先原则。
(3)一裁终局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公平、合理原则
(6)独立仲裁原则
(7)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原则
(8)人民法院监督原则
4.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5.仲裁协议:
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作用:
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2)形式:
可以事前或者事后达成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其他表示仲裁意愿的文件
(3)内容: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6.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组成仲裁庭
(3)开庭和裁决
7.仲裁裁决的执行:
双方应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仲裁裁决的监督:
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通知重新仲裁;不予执行
9.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二)诉讼
1.概念:
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
2.受案范围:
3.诉讼管辖: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A.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特殊地域管辖:
C.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
D.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4、审理:
(1)第一审程序: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通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判决)
(2)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15日;10日)
第二章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4)公司依照专门法律设立,具有合法性。
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所有权分离原则。
2.自主经营,讲求效益原则。
3.有限责任原则。
4.界定和维护国有资产原则。
5.权责明确、权利制约、科学运作原则
6.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则
三、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
又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定数目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股东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
(3)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具有封闭性,不得向社会募集资本,发行股票,财务经营状况不必向社会公开。
(5)设立程序和公司组织较为简单。
3.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股东出资到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A.股东会:
议事方式;召集和主持;议事规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B.董事会
C.监事会
D.高管人员资格限制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法定事项载明
(2)报经审批。
非必经程序
(3)股东出资:
(重点)
A.认缴制;首期比例;缴清出资时间;
B.出资方式
C.出资责任
(4)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修改新增规定)
(1)概念: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资本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设立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重要决定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财务管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责任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4)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必须经国家特别授权
(5)设立范围有特殊的限制
(6)有特殊的组织制度
四、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典型的资合公司。
(2)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发行,自由转让。
(3)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4)公司财务账目必须公开:
向股东公开,向社会公开。
(5)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设立的条件: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发起人的条件
(2)资本条件: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经营条件: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筹集设立的,所定章程需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的程序:
(1)确定发起人并由其制定公司章程
(2)报经审批
(3)认股、募股与缴股
(4)召开创立大会
(5)办理设立登记
(6)公告与备案
五、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1.公司的合并、分立
2.公司的终止
(1)自愿解散
(2)强制解散
3.公司的清算
六、几个重要的概念
1.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3.股份与股票
4.公司债券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以其对公司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债务程度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物和物权
1、物:
独立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且可为人力所支配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2、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特定性
(2)支配性
(3)绝对性
(4)排他性
3、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核心,基础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二、占有
1、概念:
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事实状态。
2、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取得:
(2)间接占有的取得:
3、占有的效力
(1)状态推定效力:
。
(2)权利推定效力:
4、占有的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三、所有权
1、概念: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全面性
(2)整体性
(3)弹力性
(4)恒久性
2、内容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
(2)消灭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相邻关系:
相互毗邻或者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使,因行使权力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共有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
四、用益物权
1、概念:
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节担保法律制度
一、担保法概述
1.担保: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第三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如保证。
(2)物的担保: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如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的担保:
通过一定的金钱来督促当事人适当履行债务。
如定金。
3.担保合同:
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2)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3)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二、人的担保——保证
1.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种类:
(1)按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2)按照保证人的人数:
单独保证
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3.保证形式
4.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保证期间:
有约定的从约定
A.一般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此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免除保证责任。
B.连带保证: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免除保证责任。
三、金钱的担保――定金
1.概念:
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约定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2.定金的形式:
书面合同约定。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3.定金的效力(适用定金的法则):
(1)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四、物的担保之一——抵押
1.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特点:
(1)针对特定抵押物,具有更强的担保功能。
(2)不转移物的占有,能够更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3.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
4.抵押合同:
5.抵押登记:
(重点)
(1)强制登记: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效力: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属于强制登记范围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
(2)自愿登记:
效力: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抵押权的效力
(1)担保的范围:
(2)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3)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保全、处分、优先受偿
7.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2)实现方式:
优先受偿
折价、拍卖、变卖。
之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债务人负清偿义务。
五、物的担保之二――质押
1.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所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3.质押的种类
(1)动产质押:
有体财产。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转移质物占有。
(2)权利质押:
债权、股权、知识产权
六、物的担保之三――留置
1.概念: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特征
(1)法定担保方式
(2)留置的标的只能是动产,且为合同的标的物
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4.留置权适用的合同范围
5.留置权的效力
6.留置权的实现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
自然人或法人对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享有的权利。
⏹特征:
无形财产权;有一定的物质载体;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
种类:
著作权
商标权
工业产权发明
专利权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第五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当事人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合同必须履行原则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为提议、发盘或发价。
(1)要约的条件:
A.内容具体、确定;
B.由特定主体向特定的受要约人提起;
C.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行为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生效
(4)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条件:
A.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C.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D.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效力:
到达受要约人生效,一经生效,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五、合同的效力
1.生效合同:
(1)生效要件:
A.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C.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合同标的确定、可能
(2)生效时间
A.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自手续齐备时生效。
B.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失效。
C.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
2.无效合同:
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A.一方以诈欺、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F.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对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可撤销合同:
欠缺合同有效要件,存在可撤销原因,当事人依法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C.乘人之危
D.一方以诈欺、胁迫手段订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5)合同的无效或撤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4.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六、合同的履行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议补充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履行抗辩权
4.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变更
2.转让
3.终止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1.违约的形式: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3.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第六章竞争法
一、竞争的概念和作用
1、竞争
(1)广义
(2)狭义:
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2、竞争的作用:
二、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1.反不正当竞争法:
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2.反垄断法:
明确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以及反垄断的除外制度。
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价格法》、质量、计量、标准化法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的其他标志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标志等,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志
2、强制交易行为(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和地方垄断)
案例:
某市政府限制竞争案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与回扣、佣金的区别
5、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
SK-II被控虚假宣传案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信息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
旅行社经理侵犯商业秘密案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经营者采用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外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行为)
(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
(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11、串通招投标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四、反垄断法
1994年列入立法规划,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
1.垄断的形式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的豁免
(1)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
(2)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与消费者
1.消费:
2.消费者:
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狭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1)人权角度
(2)经济理论角度
(3)法学理论角度
(4)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功能
3.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原则:
国家给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特别保护。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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