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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知识点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是历史的概念,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从抽象层面来阐明其观点的有:
1、国家意志执行说
2、国家目的实现说
从具体操作层面阐明其观点的有:
1、政府事务组织管理说
2、排除说
二、行政的分类:
一般行政(私行政):
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自身的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
(3)手段不同;
(4)范围不同。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及分类
三、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许多国家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2.行政法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及其广泛
(2)易于变动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
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同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又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一般不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当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行政合同的出现,是此特征的一个例外。
4.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的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理和准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它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
七、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职权法定
对行政主体——法未授权即禁止
对行政相对人——法未禁止即自由
2.法律优先(法律优位)(★)
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
3.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
(二) 行政合理原则(行政适当原则)
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3)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三)行政公开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
包括:
(1)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活动及其过程应公开;
(2)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应公开。
(四)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尽可能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实施政府行政权的手段与行政目的间,应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L)这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除符合行政目的,不得逾越必要范围之外,尚须与达成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否则便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比例原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一般公认的比例原则包括:
1.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系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采取的行政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为正确的手段。
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也就是讲,必要性原则是指,立法者或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目的的达成,有多种适合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人民损害最小的手段。
也即在不违反或减弱所追求之目的或效果的前提下,面对多数可能选择的处置,应尽可能选择对人民权利侵犯最低或最少不良作用的方法。
3、均衡性原则。
或称相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明显失衡。
(六)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章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即行政关系的参加人)。
这里的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注意:
(1)必须是参加行政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并非完全一致
第二节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四、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而后者是以行政委托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主体。
2.产生的依据不同:
前者的行政职权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而后者只有在接受了行政委托后才依据行政委托获得了行政职权。
3.行为后果不同:
前者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却不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生行政争议时则由委托机关来承担。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1.广义说: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较广义说:
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狭义说: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外部单方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较广义说”目前得到学界大多认同。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四)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五)行政行为权责统一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
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行政行为。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只有权限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行为内容合法
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就要尽:
第一,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
(四)行为程序合法
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先取证、查明事实,后裁决、作出处理决定的顺序原则等),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等)。
(五)行为形式合法
只有形式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行政行为。
注意:
合法与有效并不等同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L)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L)执行力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是一种潜在于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法律效力,而不是根据这种执行力而采取的、表现于行政行为外部的执行行为或强制措施。
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
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实施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包括: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的原则
(二)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的权限所进行的立法。
授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组织法之外的其他单行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授权所进行的立法。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职权合法
2、意思表示正确、真实
3、依据合法
4、内容合法
5、程序合法
第二节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念的界定
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
即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2004.7起正式实施
(二)特征
1.它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它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4.它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三、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一)法定许可原则
1.行政许可要依法设定
2.行政许可要依法实施
3.行政许可要依法转让
(二)科学与合理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3.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无条件地加以公布,未经公布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都应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
(四)便民、效能与服务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五)权利救济原则
1.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2.行政相对人有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
3.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失的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六)信赖保护原则
1.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有条件地变更或撤回已生效许可,但应出于公益需要并给予财产损失补偿。
(七)监督原则
1.应建立健全行政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制度;
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通过多种方式实施有效监督
(八)责任原则
1.对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2.追究行政责任;
3.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概念
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规定赋予的权限,根据法律或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规章制度或犯有轻微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的一种制裁。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3)采取的形式不同。
(4)行为的性质不同。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
(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4)作出惩罚决定的程序不同。
(5)惩罚的种类不同。
七、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
包含三层涵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2、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3、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请求赔偿权
(五)职能分离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分离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
3.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4.作出罚款的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
(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概念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于50元
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
(3)内容
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
2.一般程序
(1)概念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适用的程序。
(2)一般步骤
1)立案2)调查3)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正式裁决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听证程序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2)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事人请求。
(3)程序
1)申请与决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听证通知
3)听证形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公开进行。
4)听证主持人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听证笔录
6)听证费用
免费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实行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
下列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有困难,要求行政机关收缴的。
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罚款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罚款。
4.强制执行(★)
1)到期不能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行政强制
九、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
1)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
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
十、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形式:
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形式:
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罚锾);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行为。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行为。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十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1)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
(3)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特别程序
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
(1)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3)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丧失,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
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
分为五个步骤:
●催告:
以书面形式作出
●听取意见
●决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此外,还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
●执行协议制度,体现了柔性执法原则。
●不得在夜间和节假日执行制度
●不得采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制度。
2、特殊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
(2)执行罚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的财物;
(3)划拨由法定行政机关决定后通知金融机构实施
(4)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代履行
(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
(4)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
(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
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七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行政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三)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之间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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