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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文件
北京教育考试院文件
京考研招〔2008〕3号
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研究生
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2008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6号)要求,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招生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切实将保证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拔尖创新人才的机制。
2、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时统筹兼顾,积极促进不同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
3、在重视初试成绩基础选拔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尤其要强化研究生导师在复试中的责任,要着力开展对研究生导师的培训工作,提高其选拔评价能力,全面提高复试工作质量。
4、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5、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利用调剂服务系统,进一步做好调剂录取工作。
6、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为做好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现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2008年硕士生招生工作,要把坚持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在复试录取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完善工作程序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各单位要制订以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办法并认真落实,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1、全面公开招生政策
各招生单位要在往年公布复试工作方案基础上,继续拓宽政策公开的口径。
应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08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附件1,以下简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分门别类地细化本单位各学科门类的复试要求,使考生一目了然,明确自己所处的位置;同时,要让考生及时了解调剂工作程序、教育部“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服务系统”的使用方法,便于未进入本单位复试的考生及时调剂到其他生源不足的招生单位。
需要对初试成绩未达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以下简称“线下生”)进行复试的招生单位,要以与公布复试工作办法的相同方式向考生公布线下生复试的原则(条件)和办法,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
2、及时准确公布生源余缺信息
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部“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认真测算本单位上线考生的生源余缺情况,及时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招生单位管理帐户,通过“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服务系统”发布生源余缺信息,并安排专人在复试、录取期间实时调整相应学科门类的生源余缺情况,为考生提供实时准确的调剂导向。
3、客观公示复试录取情况
各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网页或显著位置,公示各院(系、所、专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结果(排名)、拟录取名单等信息。
需对线下生进行复试的招生单位还应以适当方式公布线下生复试、拟录取名单,最大程度地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树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
4、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
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须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
复试工作开始前,招生管理部门应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介绍招生工作政策、复试工作方案以及有关工作流程,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复试工作培训,了解复试录取工作的主要环节。
各单位应在复试工作办法中公布考生接待电话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考生投诉的监督举报电话,对于考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各单位要制订复试、录取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好复试、录取环节的争议,把握好政策界限和策略,避免炒作,引发不稳定因素。
2008年硕士生复试录取期间,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设置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82837219),以方便考生反映复试录取的有关情况。
各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中向考生公布此监督电话。
(二)复试工作要求
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全部考生进行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以《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依据,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7号)附件“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印发〈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7〕28号)等文件中有关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制订明确的复试办法和要求,严格、规范、精心组织复试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复试考核体系,结合学校、学科特点,积极运用心理测量、教育评价等理论、方法和技术,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008年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1(教育部规定的7所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的学校除外)。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
总分不低于240分。
2、制订复试工作方案
复试工作开始前,各招生单位应在不低于教育部“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分布和分专业招生规模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学科专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并依据“指导意见”,从确定复试原则、建立复试组织管理机构、制订复试工作办法、健全监督复议机制等方面,制订完整的“复试工作方案”。
其中,复试工作办法应至迟于复试前一周在本单位网站和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向考生公布。
复试工作方案的制订要求参见附件2。
各招生单位应于2008年4月11日前,通过文件传输系统将复试工作方案报市研招办备案。
3、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招生单位必须对考生资格认真进行审查。
为严格资格审查工作,各招生单位应指定熟悉招生政策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招生单位要查验复试考生的“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入学时交验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对拟复试的单独考试考生,必须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同时留取毕业证书复印件备查。
对单考生提交的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要认真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保与原件一致。
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招收单考生的招生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全部复试合格的拟录取单考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交市研招办备案。
资格审查时,如发现考生报考时填报的信息确实有误,招生单位应在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4月30日前向市研招办提交修改相关信息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
网上报名信息中民族栏应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录取时不得更改。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在职人员考生,其工作单位所在的民族自治地方请参见“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教育部“教学〔2007〕17号文件附件4)。
招生单位要认真审核享受三区定向或委培分数政策的考生户籍,其户籍所在地应在定向或委培单位所在地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志愿者)名单已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为)公布,其中参加统考初试可享受总分加10分的政策,符合要求的可参加复试,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
未在研招网上公布的人员不享受加分政策。
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加分人员范围或提高加分分值。
考生在复试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的毕业生志愿者下基层的地方项目,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拟录取上述考生的招生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市研招办备案。
4、复试比例
各招生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上线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复试比例。
上线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应加大差额复试的比例,以提高复试有效性。
招生单位应负责对上线未予复试或复试不合格考生的解释工作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5、在复试中,应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6、在复试中,招生单位要参考考生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
同时,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7、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8、北京大学等7所经教育部批准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高校的复试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9、关于对报考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统考(联考)生的破格复试和录取
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把好录取质量关。
在合格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再破格录取线下生源;生源不充分的单位尽量通过调剂合格生源解决,不得为追求完成计划,超规定增加破格人数,不得降格以求。
1、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或特殊才能的考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招生单位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
破格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2、各单位要从严掌握拟破格复试录取的考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同时扣除MBA、法律硕士规模数,下同)的3%(四舍五入后取整数,下同)。
3、对同一招生单位拟录取的全部统考线下生,坚持相同的原则和标准,在审批程序上保持一致,即:
⑴若拟录取的统考线下生人数未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拟复试的线下考生名单,但应符合上述“1”中的复试原则,同时须经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或同等效力部门)集体审核批准。
有关招生单位应在4月30日前向市研招办提交“2008年硕士生招生自行审批线下考生复试情况备案说明”(式样见附件3),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主管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招生单位公章(非招办章),同时报送其附件《2008年硕士生招生自行批准线下考生复试名单》(附件3-1)和《2008年硕士生招生自行批准线下考生复试备案登记表》(附件3-2,每名考生1份)备案。
⑵若拟录取的统考线下生人数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则招生单位应将经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或同等效力部门)集体讨论通过的全部拟复试线下考生名单,报市研招办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其进行复试。
有关招生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向市研招办提交“2008年硕士生招生线下考生复试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4),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主管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招生单位公章(非招办章),同时报送其附件《2008年硕士生招生拟复试线下考生审批名单》(附件4-1)和《2008年硕士生招生拟复试线下考生审批登记表》(附件4-2,每名考生1份)。
4、招收“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专业,拟录取的线下生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5名(按上述⑴要求报市研招办),超过5名的单位与上述⑵中统考线下生的报批要求和方式相同。
5、关于复试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具体要求
⑴各单位可根据上线生源情况,在复试阶段对原上报教育部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拟增加招生规模的学科专业,原则上不得复试线下生。
⑵拟复试的统考(联考)线下生,只限于单科分数或者总分一项未达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原则上不能同时降单科分数和总分。
⑶对不符合“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线下生不得在非一志愿招生单位复试。
⑷对不符合“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线下生不得跨门类复试。
⑸须报市研招办审批的线下考生,未经批准,招生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复试。
⑹北京大学等7所自划线学校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
因特殊需要确需拟录取线下生的自划线招生单位,应按照上述自行批准线下生复试的有关程序,于4月30日前,向市研招办提交“2008年硕士生招生自行批准线下考生复试情况备案说明”(附件3)和《2008年硕士生招生自行批准线下考生复试名单》(附件3-1)备案(附件3-2不需报送)。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复试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严格进行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得少于2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单独考试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六)关于录取人数的确定和招生规模的调整
1、各招生单位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
2、有关高校拟录取的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
3、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4、实事求是,积极落实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专项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录取,未完成部分不得挪用。
5、根据教育部严格控制招生规模,更加注重提高质量的要求,2008年下达给各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做增加。
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增加规模的招生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向市研招办提出增加规模的申请报告,市研招办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有关招生单位。
有关招生单位在申请调整的招生规模未得到正式批准前,不得对拟增补考生进行复试。
(七)关于考生的调剂
1、调剂的基本规定
⑴考生参与调剂的基本条件是:
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基本要求,且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专业应为同一或相近专业。
⑵考生调入考试科目规定设有数学的专业,其初试科目须有数学。
在保证培养要求的前提下,经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调人和调出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在考试科目方面的要求,可从宽掌握。
2、特殊情况的调剂复试
⑴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及附件1中列出的工学门类中的11个一级学科,下同)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的该照顾专业所在门类的基本要求。
⑵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的基本要求。
3、不得调剂的情况
⑴“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考生不得跨专业调剂,报考其他学科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这两个专业录取。
⑵第一志愿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第一志愿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
⑶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4、有关调剂工作程序
调剂工作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考生调出单位应根据考生的调剂申请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向考生调入单位寄送考生试卷,考生本人不得携带试卷。
具体程序按《关于印发〈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7〕28号)执行。
考生调剂复试工作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在录取检查中不予认可(西部志愿者加分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除外)。
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做好调剂录取工作。
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可登录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5、自划线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调剂原则,自行确定校内调剂要求,校际调剂执行全国统一的调剂规定。
(八)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今年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通过。
(九)关于复试考生的体检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市研招办〔2008〕11号)有关要求,组织好复试考生的体检工作。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并及时公布。
(十)办理录取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招生单位可予以录取。
6月初,市研招办将为各招生单位办理2008年硕士生录取手续,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办理录取手续后,各单位方可向考生发出正式录取通知书。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各招生单位应于2008年5月7日前通过“北京市研究生招生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研招办报送复试和拟录取数据,此前各单位应完成对全部线上考生、自行批准的线下考生和教育部2008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内考生的复试工作。
对待审批线下生和待增加规模的考生复试工作必须于批准后进行。
具体要求参见《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数据报送要求》(附件5)。
2、对初试成绩符合“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基本要求,经复试合格的考生,招生单位要与考生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并于4月30日前,将身份证、协议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研招办备案。
3、对“C类”符合“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经复试合格的考生,招生单位要与考生所在单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并查验考生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于4月30日前,将协议书和户籍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研招办备案。
4、拟录取享受“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政策的考生的招生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考生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报市研招办备案。
5、凡经教育部“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因此而空余的招生规模,招生单位不再进行补录。
6、除单考生、原单位定向生或委托培养生外,对其他录取新生均可将户口迁入招生单位,加入集体户口。
二、博士生录取工作
(一)博士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2号)有关规定进行。
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突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
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完善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并认真执行。
(二)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8年的招生规模。
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招生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规模调整报告报市研招办,由市研招办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为保证公平、公正,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本单位公开招考入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将本单位考生的报名考试材料转到其他招生单位,未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采取“直接攻博”招生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必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
今年,考试院研招办将继续组织有关招生单位成立检查组,对各博士生单位的招生工作进行检查,抽查考生的报考资料、试卷以及复试考核的记录、材料,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四)有关博士生招生数据报送
具体要求参见《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数据报送要求》(附件5)。
三、关于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3号)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注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招生单位在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
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研究生招生处(同时抄报考试院研招办)。
四、关于复试、录取和办理新生报到手续等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参见《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安排》(附件6)。
附件:
1、2008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复试工作方案制订要求
3、2008年硕士生招生自行批准线下考生复试情况备案说明(式样)
4、2008年硕士生招生线下考生复试申请报告(式样)
5、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数据报送要求
6、2008年研究生录取工作安排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2008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报考学科门类(专业)
A类考生*
B类考生*
C类考生*
备注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哲学[01]
295
41
62
285
37
56
280
35
53
*A类考生:
报考地处一区招生单位的考生。
*B类考生: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的考生。
经济学[02]
335
54
81
325
50
75
320
48
72
法学[03](不含法律硕士专业[030180])
330
53
80
320
49
74
315
47
71
*C类考生:
①报考地处三区招生单位的考生;或者②目前在三区就业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
教育学[04](不含体育学[0403])
310
49
147
300
45
135
295
43
129
文学[05](不含艺术学[0504])
350
57
86
340
53
80
335
51
77
历史学[06]
280
39
117
270
35
105
265
33
99
一区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
二区系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
理学[07]
300
47
71
290
43
65
285
41
62
工学[08](不含照顾专业)
300
44
66
290
40
60
285
38
57
农学[09]
275
39
59
265
35
53
260
33
50
三区系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医学[10](不含中医学[1005])
295
44
132
285
40
120
280
38
114
军事学[11]
300
49
74
290
45
68
285
43
65
管理学[12](不含MBA专业[120280])
330
54
81
320
50
75
315
48
72
*照顾专业(一级学科):
力学[0801]、冶金工程[0806]、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0807]、水利工程[0815]、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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