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课堂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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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课堂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例题2】2011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11年4月30日B.2011年5月3日
C.2011年5月8日D.2011年5月9日
3.要约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例题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4】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为()。
A.6月12日B.6月13日
C.6月14日D.6月15日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题5】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5月8日B.5月9日
C.5月11日D.5月15日
2.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题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实际履行原则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关键。
【例题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特殊规定如下: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格式条款
1.概念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8】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
【例题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一般情况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特殊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例题10】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例题11】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该买卖合同无效B.甲有追认权C.丙有催告权D.乙有撤销权
3.无权处分
(1)《合同法》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一)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2】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X市为交货地B.Y市为交货地C.X市为付款地D.Y市为付款地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3】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4】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
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
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行使条件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例题15】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2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四)代位权
1、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题16】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3.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17】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
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
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是()。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五)撤销权
1、概念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可撤销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撤销权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例题18】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公司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公司主张
D.乙公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合同的转让
1.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19】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B.由C公司承担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
(1)事先约定解除权:
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单方)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20】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
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
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例题21】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9月30日,付款期限为10月31日。
9月30日,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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