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酒店管理合同谈判专项法律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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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酒店管理合同谈判专项法律服务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酒店管理合同谈判专项法律服务
篇一: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公司版)
甲方(委托人):
临沂电影有限公司
乙方(受委托人):
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万阅城房产B座酒店项目提供定向招商洽谈及相关法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就甲方拥有的万阅城房产B座酒店项目联系中南酒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洽谈合作经营及相关法律事宜。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王琳、公维国律师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洽谈事宜以及法律服务,就甲方委托的事项促成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对洽谈过程中参与商务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交具体合作方案。
三、乙方就甲方委托事项中提交的合作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方案进行调整。
四、乙方服务的范围:
1.就甲方委托的事项促成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
2.对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经营(或房屋租赁合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起草相关文书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就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经营的相关事务代表甲方参与商务谈判,出具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并保证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
3.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的义务:
1.在对甲方负责的总原则下,竭诚为甲方提供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对涉及到甲方的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合作对象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的确认及律师费用:
1.委托事项成否确认:
甲方与中南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后,租金或合作资金按照合同条款打进甲方帐户,也就是该项目进入实质性正常运营阶段则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专项顾问服务律师费(以下简称“律师费”);如果甲方与中南公司就该项目达不成合作,无论是何种因素何种原因,视为乙方代理失败,甲方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收取律师费的方式:
乙方代理成功后,⑴如果甲方与中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按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一年首月租金数额支付律师费;⑵如果甲方与中南公司采取其他方式合作,甲方按合作房产数额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支付
律师费。
3、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与中南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后,该项目进入实质性正常运营阶段,即收到中南公司首笔租金或首笔合作资金十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用。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须前往临沂出差的,甲方应提供充分便利。
八、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临沂电影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篇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达成:
(1),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办公地址: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主要营业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
(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
前言
鉴于:
(1)甲方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和建筑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其有能力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聘用
1.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
服务。
1.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下称“主办律师”)、(下
称“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合称“承办律师”)
1.3乙方指定律师为法律服务联络人,负责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二条服务范围
2.1根据中国法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修改工程招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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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类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桩基、围护、挖土、
土建、水电安装、外墙装饰、消防、空调、智能化、钢结构、电梯、
绿化、照明、室外总体、室内装修、分项合同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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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监理、审价类招标文件。
重要材料设备甲方直接采购类招标文件(包括电梯、智能化设备、
空调、玻璃幕墙等重要
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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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类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为投保人和/或受益人的
工程一切险、机器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工程保险合同)。
2.1.2审查有关项目前期市场策划的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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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咨询公司的前期市场调研委托合同。
项目营销策划委托合同。
审查招商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
参与相关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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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修改与目标客户的招商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1.3参与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合同的起草、修改和签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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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
地基处理和结构加固合同分包合同(包括,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和/或工程咨询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桩基工程合同。
水电安装施工合同。
幕墙施工合同。
委托工程勘察合同。
钢结构施工合同。
电梯安装合同。
绿化施工及景观设计合同。
庭园照明施工合同。
河、桥、驳岸(总体)施工合同。
围墙、道路施工合同。
大堂、电梯、前室、公共走廊精装修合同。
电梯设备、空调机组、卫生洁具、水泵、灯具、污水处理设备、变
压器、配电柜、排烟、喷淋气体灭火设备采购合同等工程材料设备
类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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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如可能发生的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运
输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
2.1.4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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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签证提供法律咨询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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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书面
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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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索赔和反索赔文件提供法
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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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提交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审查与保险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建议。
协助审查与工程保修有关的协议,并提供法律建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1.5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阶段各类纠纷、争议的非诉讼非仲裁纠纷处理
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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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委托动拆迁合同的争议和纠纷。
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
程索赔等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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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承包方之间和/或审价机构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引起的争议和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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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定损、理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2.1.6为甲方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2.1.7协助甲方协调招标、施工、竣工、结算过程中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的关系。
2.1.8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完成后的房地产权属文件。
2.1.9物业销售和管理阶段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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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起草、审查各类租赁合同(包括,包租、预租等)。
参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谈判和修改。
提供有关银行按揭贷款,售楼广告,预、出售展示,前期物业管理
有关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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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法律文件。
2.1.10房地产开发的日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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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动拆迁、规划、施工营造、物业销售、物业管
理等方面出现的法律事宜,起草、发布律师函、律师声明等文件、
公告。
随时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1.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服务内容。
2.2甲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合同,均须由乙方主办律师审核签字。
本合同所称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2.2.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包括总项目及各子项目的招投标合同;
2.2.2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合同与委托设计合同;
2.2.3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
2.2.4建安施工承包发包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2.5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等与工程管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的
合同;
2.2.6甲方认为需要主办律师审核的其他重要合同。
2.3上述重要合同之外的合同应由乙方协办律师审核签字,但是主办律师应对协
办律师审核签字的合同总负责。
2.4属于上列范围的各项事务,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络人联系,并及时予以反应。
若甲方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可提前预约,乙方应妥善安排。
遇有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出现,乙方应保证有律师及时到场。
第三条法律服务费和支付
3.1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万元人民币,乙方每个服务年度应
为甲方提供[]小时的法律服务。
若单个服务年度的服务时间超过[]小时的,就超过[100]小时且不足[200]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时律师费。
就超过[]小时且不足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元向乙方支付超时律
篇三: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股权收购)
××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公司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
电话:
××
甲方因转让公司股权的需要,特聘请乙方律师为该股权转让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就上述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公司现状,协助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2、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表甲方参加股权转让事宜的协商、谈判,草拟、修改股权转让合同,使之从法律上可达到正式签约的条件;
3、就该股权转让协商过程中所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及时向甲方解答法律疑问,向甲方提供参考性的法律建议;
4、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起草、制作与股权转让合同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
5、就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与第三方债务清偿的有关问题,就甲方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起草、修改、审核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万元。
2、支付方式:
甲方与相关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律师费。
四、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律师自行负责。
五、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确保在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
六、甲方应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谈判签约的需要及时全面地向乙方律师提供各种书面资料,如实向律师说明所涉情况。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委托事务办理终结之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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