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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问题研究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问题研究
【摘要】文章着眼于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伟大方略,从理性上阐述了“德治”和“法治”之间存在着主次之分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提出,在两种治国方略的实施应以“法治”为主,“德治”相辅的观念为主导,同时对二者的实践操作应以结合的观点进行战略设计并建立相应的是实施效果评估体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呈现出积极健康的态势。
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已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已成为区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诸如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秩序混乱,行为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一些党员干部欺上压下、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使党政之风受到严重损害;一些地方治安不好,各种犯罪活动猖獗,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一部分人追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等。
在这种复杂形式面前,单靠一种治理手段难免有些鞭长莫及。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尔后,在2001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
“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该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近两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治理国家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国内外知名学者在“法治”和“德治”两种基本的治国方略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
但是这些理论成果中相当多的一部分都是从“法德结合,二者同等重要”的方面去阐述,给人以千篇一律、枯燥无味的感觉。
并且据此观点我们可以做进一步的思考,在今后的具体实施中因为二者地位同等重要势必会发生交叉、误解、矛盾甚至冲突,势必给政策具体执行和实施无端的制造麻烦。
古语有云: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通”。
因而本文在写作中本着分清主次、理顺关系的指导思想,博采重家之长,提出“德法结合,法治为主,德治相辅,两手抓,两手同时要硬”的论断。
力图寻找到“德治”和“法治”二者的最佳结合点,为以后的具体实施扫除荆棘,铺平道路。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不同特征以及辩证关系:
1、“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不可互代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党的领导是人民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里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二者关系中的地位问题,又指出了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的关系。
这都突出了一种辩证的关系。
国内著名马列德育研究专家陈凤贵根据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对“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在新时期的解释: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而以德治国则是不断地总结、概括我国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成果,对我国古代治国传统特别是德治传统加以批判的继承,在理论上加以借鉴和升华的重要治国方略;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上述两个基本概念中,“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是法律,“以德治国”的核心是德治是道德;二者同为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命令规范。
但是法治与德治作为不同的治国方略,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又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1)法律是在公证层面上进行规范,而道德则在善恶层面上进行调节。
法律遵循公正原则,道德坚持善恶标准。
(2)法律以强制措施为手段,而道德则以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为保障,以道德说教为方法。
(3)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
法律重在当下行为,道德从未来着眼。
(4)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制约人的内在心志;法律惩恶于已然,道德禁恶于未然。
这四方面的特征,规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治理国家中互不可取代。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互不可分割
法制和德治的上述不同特征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各自的优缺点和局限性。
一方面,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成员的行为,得知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依法治国”可以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任意性,使国家社会生活在法律秩序下进行,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德治国”则是国家政治开明、政通人和,使人民生活在良好的社会风尚中,道德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仅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之一,而且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限的,仅能调整属于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
法律可以制裁暴力、伤害和不履行协议,但却不能强制人们慷慨、慈善和无私的爱心。
所以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及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道出了“以政为德”的独特作用;作为道德虽然可以为我们描绘出一幅美丽动人的图画,为人们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但是当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时和一些现实利益的冲突是,一些人铤而走险,而道德却对这些行为束手无策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态。
现代中国的法治概念,是现代民主制度发展和建立以后,通过对古典法治和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改造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崭新的法制。
因此,法治是主权在民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治理国家的一种理性形式和实践途径。
法治中的“法”必须是经过民主制度推进而制定的“法”,是反映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这里法治和主权在民的根本保障是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因此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德的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国家、社会的各项事务,是这种治理方略不以领导人的个人喜好、个人看法改变而改变,从而保证了法律的最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现代中国德治的概念,是现代精神文明制度发明和建立以后,通过对古典德治和资本主义的“公序良俗”的转承、变化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德治观念。
德治是国家提倡和社会成员努力做到扶正祛邪、抑恶扬善的感召力和号召力,是人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良心理智、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普遍认同、努力途径和自觉行为。
德治中的“德”是一个多层次的范畴,他以国家大力倡导社会所有成员具备的政治准则、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亲情私德和家庭美德为主要的内容。
依法治国中的“依”字,和以德治国中的“以”字,两字之别大有讲究。
但从语义上二者意思有相同的一面,都包含有“依照”和“应用”之义,表现出“以德”和“依法”
在运用途径上的共性;所不同的是运用内容上的差异,一是“依法”,二是“以德”,两者在本质上和基本内容是不同的,最终都是为“治国”而服务,这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基础。
“德治”和“法治”的界限,他们之间存在者一条“底线”或“鸿沟”,超过普遍道德的底线和鸿沟,就成为法律原则或法律规范。
在应用法律和道德共同治理国家中,各自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表现形式、调整范围、规范内容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德治和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语境和内涵不同。
“依法者”,其所依照的法制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规和规范;国家、社会组织和政党的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只有依法才是有效合理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与运用,原则上只有在法制规定内才是合法和有序的。
而“德者”其所推行的德治是被用作一种治理感化的手段,他的约束面向当代社会的各个层面所有人员。
以德为治,实质是“以德育人”,就是通过道德的教化和感化作用,实现对人的思想行为的约束,以求用道德来约束人的一生和实现治理灵魂和治理社会的良好效果。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用以“治国”之德,只能是道德治一部分,而非全部,这是由道德的多元性和开放性所决定的。
论述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主要是分清两者之间的主次地位,首先应从思想上明确二者并非对立的哲学范畴,应坚持“法主德辅”的原则,在治理国家重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方针。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实行法制,即是成功实用的,有时普遍选择的,其代表治国的主流方向,可以独立以治国实践;没有坚持依法治国,社会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和进步,所以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时也配之德治或其它治国方式。
单独的德治无法替代法治的这种主导地位。
因此必须摆正二者之间的主辅关系,即追求法治原则之下的德治。
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集中表现为,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它的实施靠道德的支持,而社会主义道德补充着法律的不足,其是法律建立、实施、发展的精神基础,但道德需要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补不足、相得益彰。
从治国的高度而言,法执行则国治国兴,法治弛则国乱国辱。
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有效最靠的住的方略,是实行民主化、制度化的法治,而德治则支持、促进、推动法治和社会和谐、国家德政廉政的实施。
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说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因此,总体上治国大政方针应该是法治为主,德治为辅,法德结合。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实施现状:
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1954年制定的宪法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良好开端。
1954年到1957年上半年,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些对于国家机构和司法制度来说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之后,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文革期间,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的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才取得大发展。
截至2000年,我国已制定了38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是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
但在实施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第一,各种法律知识尚未被民众完全掌握,某省委党校课题组问卷调查了34名厅级干部、59名县处级干部、158名科级干部,其中系统学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一半,学过《国家赔偿法》的只有20%,了解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只占37%,近一半的人颠倒了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的关系。
第二,“法治”与“德治”脱节现象严重,多重视法治,对德治轻视或仅保留形式,很多现实状况说明了这个问题。
如由于商品交换的法则侵蚀到了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精神领域,所引发的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现象。
尤其是某些党政高级官员的贪污腐败、权钱交易行为,给社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削弱,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泛滥。
社会道德心态麻木,社会道德控制机制和道德教育迟滞低效,并发萎缩和扭曲,道德评价和舆论的功能作用发挥不力,这种消极影响在司法上体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
这些丑恶现象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产生着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在层出不穷制定新法律,努力强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德治”考虑较少。
缺乏战略设计和社会评判准则等。
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实施的两种基本治国方略:
从我国的现实的法治和德治建设情况看,我们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任务还很艰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就整个国家来说,在一些地方缺德行为俯拾即是,社会治安每况愈下;人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淡薄,权力腐蚀触目惊心,咎其原因是社会中广大人民思想中“权大于法”的认识始终根深蒂固,不仅仅是在一些社会基层群众之中,而且在相当一部分干部之中甚至是领导干部这种思想认识依然存在。
因而如何“以法治为首”使法律观念在民众心目中牢固树立,成为当前问题之中的重中之重。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完善立法工作,使法律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根据。
按照著名法学家苏力的观点,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而是体现为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皈依”。
我们不能仅仅靠辩论、靠灌输“法律必须信仰”,而是用实际的法律运行使他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
其次,要加大普法力度,不仅要只走形式,最重要的是重视效果。
特别是广大农村人民法治意识普遍淡薄;在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在居住或劳动在农村,约占中国人口的80%以上;农村占有最广大的地理区域,为中国领土的90%以上;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
正是基于这样的意义,我们说在当代中国“农村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而且是一个政治概念;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身份,而且是一种政策身份。
”显而易见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不会有整个中国彻底的法制现代化。
最后,改善司法状况,树立良好法律形象,一定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对权力进行独立、有效的循环机制。
这些优化措施包括:
(1)从严治党,从严治官。
加大对执政党和党员干部的治理力度,使领导干部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利益观,在思想上构筑起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在行为上执法守法,作风正派,道德高尚,为人表率,真正做到“公生明,廉生威”。
(2)官德从严,官德入律。
道德下滑源自官,德治要从官德开始,仅仅是官员守德还不够,要做到官德入律,方能使“治国”和“治官”并从实现。
只有官德入律,才能使官德的监督具有客观的可操作性,才能防止不道德的官员借道德之名排斥正直廉洁的官员,弘扬人间正气。
(3)整顿干部队伍,强化监督措施。
现有对干部的管理措施主要问题是,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方法少;做表面文章多,落实措施少;各种监督名义上存在,但力量分散,没有合力。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我们的德治建设也应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在思想重视的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思想教育,
(2)道德教育,(3)心理健康教育,(4)人格教育。
其中,思想教育包括理论武装工作,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精神教育;道德教育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并把这些要求贯彻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之中,以达到在全社会形成平等友爱,团结互助共同前进的社会关系;心理健康教育以个体的生理条件和知识经验为基础,将外界的各种刺激转化为与人相适应的心理品质;人格教育是说我们培养的个体不仅仅是现实中的各色人物,而且是社会化过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的为社会所认可的适合社会发展的个体。
也就是说只有在德育的内容、课程体系设置及师资配备方面给予应有的重视,才能使德育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德育的与时俱进,可以维持社会秩序,改善社会风尚,协调人际关系,增强国家凝聚力。
把法治和德治过程看作是全社会的伟大工程,社会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实践也是丰富多彩的。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国家里实行法治和德治这样伟大的工程,不能简单化,应该坚持多样性的原则,动员全党、全国、全体人民全部参加。
更为重要的是,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自始至终德进行长期的、切实有效的法德结合工作,真正把这些活动普及到家庭、学校、社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让法治和德治实践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领导干部在实践活动中示范、导向、表率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德治教育领域的监察、监督工作。
真正实现法律支持、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
最为重要的是,也是迫在眉睫的是加强二者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的研究工作,只有建立了科学的评估体系,德治和法治才能沿着科学的道路健康的向前发展。
这样,我们按照十六大报告要求,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朝着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那么,人们企盼的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中国,就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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