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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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二)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三)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的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菜制品六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上述六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上述六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四)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药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五)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的医疗器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六)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七)餐饮服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二)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对有不良记录的餐饮服务单位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抽样检验等措施;
(三)对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根据情况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八)对下放权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行使下放权限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公平公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行政执法督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个案监督、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查看行政执法案卷、点评案例、报表分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展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九)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属地管理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管辖
行政处罚案件由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
二、重大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重大案件主要指以下几种: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三)涉外案件或影响较大的跨区域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
(五)其他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属于重大案件范围的案件。
三、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清为重大案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重大案件监管模式
案件来源于市级以上部门的重大案件一般实行交办督查或督办。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形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地办理。
督办的案件,可以通过向被督办单位发督办单等方式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必要时,可派员直接指导,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案件查办。
五、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且不报告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部门负责人;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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