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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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章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第四条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转移收入的;
(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五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项目考察论证失职,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失败的;
(二)合同签订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或未按规定扣收质量保证金的;
(四)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
(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取得拆迁补偿款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模、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验收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对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七条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
(二)超比例、超范围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的;
(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通过转账支付的;
(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的;
(五)向在岗员工支付代办手续费的。
第八条违反应收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列支其他应收款的;
(三)长期不归还临时借款的;
(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的;
(五)单位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超过规定期限未清理完毕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未同步处理相关挂账费用的;
(七)诉讼费垫款长期不清理,且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支其他信贷资金的。
第九条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的;
(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
(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
(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的;
(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他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
(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的;
(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
第十条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贴、补助的;
(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
(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
(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
(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
(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的;
(二)抵债资产自用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后资产仍闲置(包括出租)的;
(三)抵债资产处置拍卖佣金高于规定比例的;
(四)未按规定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十二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未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定资产核算范围,逃避费用管理的;
(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节利润的;
(四)利用不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的;
(五)购置固定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六)将固定资产无偿让渡他人使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报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外出租房产,约定租赁期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混乱,导致财产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理的。
第十四条违反应税事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形成税收罚款、滞纳金,损失较大的;
(二)未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四)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权利丧失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七)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税款的;
(八)重要涉税档案资料丢失的。
第十五条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资本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未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报董事会)批准,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的;
(二)违反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股金分红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资本溢价的;
(五)以贷款资金入股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实施股权转让,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进行利益输送的;
(七)二级资本债发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漏报、瞒报需监督或审计财务项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私设会计账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未按规定及时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第四条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条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已报废、已损失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造成经营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责令改正或退回违规所得,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发放超过一年期利随本清贷款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承担风险的理财业务未作为自营业务管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表外资产退出表外登记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政策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应付利息和应收利息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按规定核算辞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监管规定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买卖、应收款项类资产买卖、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或未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交易对手联合掩盖业务实质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八条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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