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调档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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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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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调档函
篇一:
20XX年博士录取前政审、调档、签订协议书的通知
关于20XX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前政审、调档、签定协议书的通知考生:
经初试和复试,我校拟录取你为20XX年攻读专业博士研究生,拟录取性质为:
□①计划内定向□②计划内非定向□③计划外委托培养□④计划外自筹经费。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审注意事项
请考生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交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并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公章密封邮寄至我校相关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二、调档、签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考生请注意:
1.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即由国家提供培养经费进行培养的研究生。
2.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两种:
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即入学时无单位,人事档案须调入我校,毕业时自主择业;请持我校发给的《调阅考生人事档案函》到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催速寄你的人事档案。
定向培养研究生即入学时就已确定好毕业后的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调入我校,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定向培养录取性质考生,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我校、定向单位及考生各执一份,定向单位及考生先行盖章签字,我校最后盖章)。
如定向单位非考生原工作单位,则由考生本人负责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到新的定向单位。
(二)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外的考生请注意:
1
2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委托培养单位提供培养经费。
委培考生人事档案不调入我校,由委托培养单位负责保管,但须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我校、委培单位及考生各执一份,委培单位及考生先行盖章签字,我校最后盖章)。
自筹经费研究生由本人提供培养经费。
自费考生人事档案须调入我校,请持我校《调阅考生人事档案函》到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催速寄你的人事档案,同时需签订《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一式两份(我校、考生各执一份,考生先行签字,我校最后盖章)。
(三)拟录取考生属全日制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的,本人人事档案材料可暂时不寄,但需由所在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考生7月初同意该考生转档的证明。
三、特别提醒
请考生务必于5月13日前将下列材料送交或催寄至我校相关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信件请务必用邮局特快20XX年4月27日
学院联系地址:
南京市(学院地址)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邮政编码:
学院联系电话:
025-学院联系人:
篇二:
人事档案去向说明图
申请回原籍填写申请单
人事档案寄往原籍教育主管部门
考上博士生调档函交学院寄往相关大学
篇三:
★女博士失学与复学纪实
★女博士失学与复学纪实
资料来源:
淡文稿
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文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
但令人遗憾的是,违法侵权的社会现象却仍有发生。
女博士何春环始遭侵权失学、最终以法维权而复学的艰辛历程,正充分说明了我国加强法制建设、创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0年5月,四川大学中文系1997级硕士生何春环收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计划内统招博士生调档函,但因读硕曾与四川师范学院(南充)签过定向合同而被扣押了学籍档案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至最终无法调档;6月,又接到四川大学研究生院计划内统招博士生录取通知书,但仍因一纸合同造成了读博难以逾越的障碍。
虽经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省社科院、省教委、省学位办等有关人士出面排难解纷,但终因四川师范学院个别领导固执己见而未能奏效。
直至9月中旬已开学两周,何春环仍不能入学报到。
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有幸得到法官热情帮助,立即为何春环开具《司法建议书》,让其前往四川大学补办报到手续,尽快入学读书。
但由此得罪和激怒了四川师范学院个别领导,于是千方百计干预其事,致使一审法院原本提出解除合同而允许何春环赔偿违约金去读博的调解方案未能实行,只得转而判决合同有效,不予解除;但要求校方将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退还给何春环,让其另谋出路。
校方仍不接受这一判决,又提起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则重新认定:
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校方代为保管,不应退还学生本人。
由此,彻底剥夺了学生拥有硕士双证的合法权利。
随后,又将读博已久的何春环强行退学。
继后,在师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何春环还是含辛茹苦地坚持修完了本届博士生全部课程。
四川大学中文系2000级博士生何春环与四川师范学院发生定向合同纠纷而作退学处理一案,先由四川《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公开披露,后经广州《南方周末》于20XX年5月9日以《谁毁了她的博士梦——我国首例
因合同纠纷导致受教育权利被侵害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为题作了长篇报道。
继后,中央电视台又于6月20日以《女博士失学记》为题,推出了由倪萍女士主持的专栏节目。
随即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响,前后计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及河北、山东、重庆等省市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文摘报》、《法制日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等四十多家报刊杂志,以及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集团网、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中华教育网、人民网、大众网等六十多家大型网站报道先后评论此事,纷纷发出了关怀青年学子、鼓励支持读博的共同呼声。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先生等领导同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梁慧星先生等法学权威相继出面,仗义执言,主持公道,给予何春环以热忱关心和大力帮助。
梁先生还专门致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针对四川师范学院定向合同的违法性与不合理性,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建议“以再审撤销原终审判决,改判解除合同,还何春环以自由之身”。
自20XX年7月开始,此案又由南充市两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
审理期间,四川师范学院代理人一再借故推迟开庭审判时间,强行要求何春环撤诉,并两次向法院提交书面假证材料,法官未予采信。
为时两年半的一场读博案几经周折,终于廓清迷雾,尘埃落定。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解除四川师范学院与何春环签订的定向合同书,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川师范学院将何春环的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退交何春环,并将何春环的个人档案送交南充市人才交流中心保存。
《判决书》明确指出:
何春环能够读完硕士,又读博士,无论对其本人而言,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无疑值得嘉许。
通过攻读博士,何春环实现了自己成才的愿望,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位高学历的人才。
高学历人才在我们这个国家是非常缺乏的,特别是在广大西部地区。
因此,培养人才和鼓励成才尤为迫切,四川师院作为一个培养人才的摇篮,在这方面的认识应更为深刻。
就此体现出对人才的人文关怀和制度关照,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20XX)顺庆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师院不服此判决,立即提起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认真复审,于20XX年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明确指出:
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XX]3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受聘人员考入普通高校和依法服兵役的,同为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之一。
”何春环被四川大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应属于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何春环并没有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起上诉,表示服判息诉,表明其希望尽快结束争议、早日恢复读博的愿望。
上诉人(四川师范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单位,理应执行国家重视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已经考上博士研究生的何春环读博。
何春环读博的行为,是受到国家鼓励的行为,因其读博而不能履行合同,不属于背信弃义,在道义上不应当受到指责。
希望上诉人(四川师院)能体察学生何春环读博这一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愿望,服判息诉。
[(20XX)南中法民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
与此同时,两审法院于20XX年12月、20XX年1月,又先后向四川大学送达了关于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司法建议书》。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82)教高二字03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博士生,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特建议贵院恢复何春环博士生学籍”。
终审法院认为:
四川师范学院与何春环“双方所订合同的个别条款,即不要何春环继续学习的约定,与《宪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相矛盾”;而“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应当因合同纠纷而使当事人在合同以外的其他权益受到影响,特建议四川大学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的学籍”。
四川大学从为国家培养人才和关怀青年学子出发,接受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同意何春环的复学申请,专此下达了川大研【20XX】9号文件,正式决定“从20XX年9月起,恢复何春环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
20XX年6月15日,何春环收到四川大学寄发的文件。
20XX年3月,因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已退还本人,学籍档案材料已经解除扣押,何春环曾赴京考博。
6月12日,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给她寄发了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统招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生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鉴于学籍档案材料在5月早已调往北京,何春环征得四川大学有关领导和老师的同意,最后转到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否极泰来,感慨万千!
何春环历经坎坷,终于圆了她的博士梦。
抚今追昔,瞻望未来,何春环坦然表示:
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
明天总是美好的!
自己将以更加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来回报众多师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忱关心、支持与帮助。
【引文摘自本案两审《判决书》、《司法建议书》等材料】
【附件五份】
(一)梁慧星先生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函
尊敬的院长:
您好!
何春环告四川师范学院一案,在新闻媒体上报道,一时成为热点。
我看到《南方周末》的报道,后又接到何春环的父亲的信和材料,因此冒昧给你写信,提出我的意见,供参考。
我的意见是:
一、合同第一条约定“不要求继续学习”一款“违法”;二、第四条规定“至少在甲方工作八年以上,方可视情况考虑工作变动问题”一款,过分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择业自由,即使我国现行法律缺乏这方面的规定,难以认定为“违法”,但也应解释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三、本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10条之
(二)所规定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在何春环不愿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师院一方不能请求强制履行;四、四川大学发给何春环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属于何春环本人,任何人无权扣押,四川师范学院予以扣押是违法的。
建议以再审撤销终审判决,改判解除合同,还何春环以自由之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梁慧星20XX年6月30日
(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入学报到的司法建议书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
贵校文学与新闻学院2000级博士研究生何春环与四川师范学院发生定向合同纠纷,本院民事法庭已经立案,正在审理之中。
鉴于目前已经开学,特此建议贵校为何春环办理报到手续,让其入学读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章)2000年9月13日
(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学籍的司法建议书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
贵校文学与新闻学院2000级博士研究生何春环,因与原定向单位四川师范学院发生《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纠纷案作了退学处理,此案已经本院审结,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向培养合同,四川师范学院将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退交何春环本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
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82)教高二字03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博士生,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鉴于何春环的退学是因民事纠纷引起,而此案又已作判决,为此,特建议贵院恢复何春环的博士生学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章)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四)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学籍的司法建议书
四川大学:
在本院审理何春环诉解除定向培养合同一案中,了解到你校于20XX年2月对本案当事人何春环作了退学处理。
根据本案事实,我们认为:
本院(20XX)南中法民终字第22号判决总体上确认合同有效,但是双方所订合同的个别条款,即不要何春环继续学习的约定,与宪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相矛盾。
你校当年同意何春环报考博士研究生,也说明其是符合报考条件的。
在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前,何春环已经取得博士研究生的学籍。
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应当因合同纠纷而使当事人在合同以外的其他权益受到影响。
特建议你校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的学籍。
附:
本院(20XX)南中法民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五)四川大学关于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学籍的文件
四川大学文件
川大研【20XX】9号
关于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决定
何春环,女,2000年考入我校中国古典文献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
20XX年该生与原定向单位四川师范学院发生《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纠纷的民事案,根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对该生作了退学处理。
20XX年,南充市两审法院重新判决,依法解除了原定向合同,并提出恢复何春环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的司法建议。
20XX年4月,该生呈交了恢复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的申请。
经研究,决定从20XX年9月起,恢复何春环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
四川大学(公章)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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