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合格证知识点第三版对应答案整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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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合格证知识点第三版对应答案整理doc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
第三版
2011-11-2
此文档为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及参考法律法规列表
用人单位人事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劳动合同法总则
1.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1.2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1.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8条)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订立
2.1劳动关系建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2.2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3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4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5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6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
职工名册至少应当载明招用劳动者的姓名、招用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工名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时提供。
相对《劳动法》而言,这是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新义务。
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有证明劳动关系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作用。
职工名册保存备查,可起到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作用。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有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的作用,也给有关部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供了书面依据。
2.7职工名册应包含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8双方当事人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9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10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11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97条第2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2.1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13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1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97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11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15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6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17劳动合同签订后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1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19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20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21试用期的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24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5试用期工资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26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27劳动合同有关服务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28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29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30违约金中关于培训费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31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3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及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3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34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35劳动合同的无效及部分无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27条)
s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36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时关于劳动报酬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37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单位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3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39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2.40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最低工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s
3.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2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
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
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3.4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5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6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8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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