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内旅游合同范本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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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内旅游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推荐
使用说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2、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生争议时作为投诉索赔和处理纠纷的凭据和证据。
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可保存的有证明力的证据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的证据。
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5、旅行社因故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时,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6、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
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内,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
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7、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合同示范文本用词解释
(1)转团:
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2)脱团:
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实际损失:
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9、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1)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机构
组团社名称:
联系人:
投诉反映电话:
(2)旅游行政管理监督、投诉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区)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地址:
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
性别国籍
身份证号:
□□□□□□□□□□□□□□□□□□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
行程共计天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出发地点。
途经地点。
目的地。
结束日期,返回地点。
二、行程与标准
(一)行程安排〔主要游览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游览时间)以小时填写,交通工具不含景区内观光车、索道等,行程天数不够填写加页约定〕
行程时间
主要景点名称(游览时间)
交通工具(标准)
地接社名称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交通工具”栏中的(标准)按各类别的标准填写。
如:
(飞机,经济舱)
飞机:
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
火车:
普通车/空调车/动车组(其中:
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轮船:
普通客船/星级游船人/间(其中:
是否带卫生间);
汽车:
空调大巴/空调卧铺/普通客车
(二)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不够填写加页约定)
第1晚:
酒店标准
房间标准
第2晚:
酒店标准
房间标准
第3晚:
酒店标准
房间标准
第4晚:
酒店标准
房间标准
第5晚:
酒店标准
房间标准
第6晚:
酒店标准
房间标准
(三)用餐标准:
早餐次,标准元/餐·人;正餐次,标准元/餐·人(含菜汤)
(四)购物安排:
购物次数每日不超过一次或者累计不超过次,每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双方约定时间(停留时间以小时填写)。
日期
购物场
所名称
主要经
营品种
停留
时间
日期
购物场
所名称
主要经
营品种
停留
时间
(五)住宿时如遇单人住宿,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六)如因成团人数不足16人或不足双方约定成团人数导致无法单独成团出行的,甲方有权选择在与乙方解除合同后另与乙方推荐的旅行社组织、接待,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并在解除合同后由甲方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安排出行;或者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签字确认:
),乙方可以委托省(区、市)市旅行社出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内容再签订委托合同。
(七)甲方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
(八)导游服务(□派/不派全陪、□派/不派地陪)。
(九)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制作详细的《旅游行程表》,加盖旅行社专用章并取得甲方同意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发前日交甲方留存。
(十)旅游目的地接待社基本情况
1、地接社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地接社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地接社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如本合同签订时,旅游目的地接待社基本情况未能明确,组团社须在《旅游行程表》加以明确。
对在合同及附件中列明的地接旅行社,甲方如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同意乙方可委托其接待安排在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服务。
三、旅游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经乙方推荐,甲方(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视为乙方代甲方购买)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额度:
元/人(备注)。
四、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一)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全部人数共人;其中:
成人共人,成人旅游费用为(大写)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人;儿童共
人,儿童旅游费用为(大写)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人(儿童年龄/身高岁/米以下)。
(二)旅游费用支付形式□现金;□转帐;□支票;□信用卡;□其他。
(三)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注:
甲方向乙方交纳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除乙方特别授权委托外,甲方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以个人名义或没有乙方印章而假借乙方名义来收取款项的乙方从业人员,否则其后果由甲方自己负责。
(四)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含旅游车包车费用):
如遇政策性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3)餐饮住宿费:
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
指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5)接送费:
指本合同签订的旅游出发地点和结束地点的接送费用;(6)旅行社综合服务费;(7)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8)合同约定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保险费用(9)其他费用。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非合同约定项目发生的费用;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3)在本合同及附件约定注明的自费项目的有关费用;(4)上述(项目费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3、自费项目:
(1)乙方在遵循甲方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安排的旅游活动,但必须明确自费游览的项目名称、服务项目及标准和价格,且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行程(即合同原来约定的行程),乙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
自费项目名称
活动内容
服务项目及标准
价格(元)
(2)自费项目的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旅游安全须知》,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有权拒绝参加本合同未约定的购物或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4、有权拒绝乙方的擅自转团行为。
5、有权自主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6、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时,有权也有责任向购物店商家索要合法的购物发票等凭证(如购物店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物发票,乙方建议甲方不要购物);若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自己向购物店商家索赔。
7、在旅游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团队纪律,按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及时间安排配合导游完成好旅游活动,若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集合,耽误游览、用餐、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且不能以此为理由投诉乙方要求赔偿。
8、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要如实提供自身有效身份证、健康等真实情况,确保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无效证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不能向乙方索赔。
10、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11、应当在旅游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携带的行李及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2、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13、甲方不得因自身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合同原来约定的团队行程。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2、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身份证、健康等信息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接收甲方参加旅游团队。
3、有权向甲方收取政策性调价后增加的费用,并有义务将调价后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有权要求甲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有权制止甲方在旅游中违反法律、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7、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在征得三分之二多数的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有权对相应的旅游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8、乙方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和《旅游安全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9、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提供发票等收款凭证。
10、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向甲方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1、行程中不能欺骗、胁迫甲方购物或参加自费旅游项目。
12、若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时,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向购物店商家索赔。
六、违约责任
(一)单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违约退团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从甲方交纳的旅游费用中扣取违约金:
(1)在出发前5天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在出发前4天至3天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3)在出发前2天至1天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70%的违约金。
(4)在出发当天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85%的违约金。
(5)在出发后通知乙方的,甲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90%。
(6)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7)乙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甲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乙方因自身原因违约取消团队出行安排的,除应退还甲方全部旅游费用外,还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在出发前5天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2)在出发前4天至3天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3)在出发前2天至1天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4)在出发当天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5)在出发后通知甲方的,乙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20%。
(6)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7)乙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二)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行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接待标准)。
(三)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指非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同时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四)提交旅游行程表
乙方所提交给甲方的《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承担其10%的违约金。
(五)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30%的违约金。
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六)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接待标准),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乙方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不支付旅游费用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应当每日按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七、其他约定
(一)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二)甲方若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并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或者相关景区规定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三)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未违约方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各种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社会因素以及国家新颁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定假期的变更)以及一切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诸如:
飞机、火车、轮船本身延误或取消;因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旅游高峰期;甲方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直接或间接由于类似计算机2000年问题或病毒引起的损失及其他各种意外事件等)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履行合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提供事故详情及有关证明。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或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六)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并将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联络电话、健康状况等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双方应以书面签字为准)。
(七)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八)团体航空客票使用约定:
乙方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
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甲方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九)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
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甲方。
(十)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质量免责约定:
因旅游活动环节较多,在乘飞机、火车、轮船以及住宿、用餐、乘旅游车游览景点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甲方给予充分谅解;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当场向导游人员反映或指出,如导游不解决可向旅行社经办人或质监电话投诉反映,如仍未解决可如实向组团社或地接社所在地旅游质监所投诉反映,并如实填写导游意见单,乙方将在当地妥善处理并解决;若甲方未提出和反映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甲方无异议,乙方则不需对此负责。
(十二)本合同的通知形式双方约定采取:
□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信;□电话;□口头;□QQ;□MSN。
八、补充约定事项
1、。
2、。
3、。
4、。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
2、《旅游行程表》、《旅游安全须知》、《旅游者基本情况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及其附件均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甲方代表电话:
乙方代表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旅游行程表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章):
时间:
时间:
附件二
旅游安全须知
为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的计划能圆满、愉快、顺利地完成,请游客认真地阅读并切实遵守。
一、乘车(机、船)安全事项
1、游客在机、车、船停稳后方可下机、车、船。
按先后秩序排队上下机、车、船;要讲究文明礼貌,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2、游客在乘车旅途中,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
3、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拿齐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若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概不负责。
4、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不要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或电子游戏等。
5、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二、住宿安全事项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导游报告。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服务总台保险柜,不要随身携带或放在房间内,若出现遗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物品最好放于身边,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随团导游;在酒店总台领一张饭店房卡,卡片上有饭店地址、电话;如果您迷路时,可以按卡片地址询问或搭乘出租车,您就会安全顺利回到住所。
6、如遇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慌张。
发生火警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镇定地判断火情,主动地实行自救。
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走;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泼水降温的办法等待救援或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三、饮食卫生安全事项
1、在旅游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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