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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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
编号:
产权交易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托管协议本托管及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月日在签署: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下称“转让方”);[],一家根据国家/地区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下称“受让方”);和西部产权交易所,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产权交易所,其法定地址为: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其法定代表人为:
王浩生(下称“托管方”)。
以上实体单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鉴于: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托管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了一份关于的《产权交易合同》(下称《合同》),根据该《合同》的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与托管方签署一份托管及结算协议,以规定受让方向转让方履行《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条款和条件;鉴于:
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意委托托管方并且托管方愿意接受此委托,按照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外汇交易资金托管义务。
故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1.1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下文定义的含义:
“《合同》”:
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本托管协议作为1
《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司”:
指公司(注:
在出售资产的情形下,转让方和公司是同一主体);“产权”:
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其合法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实物资产等在内的各项权益。
“转让价款”:
指受让方根据《合同》规定就其受让转让方之股权/债权/资产而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托管账户”:
具有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托管交易价款”:
具有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含义;“托管期间”:
是指自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3.1条约定将托管交易价款存入托管账户时起,至托管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时止;第二条托管账户2.1为协助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易,托管方已经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开设专用外汇账户(“托管账户”),用以完成有关合同项下交易外汇保证金或交易外汇价款的资金托管及结算事宜。
2.2该专用外汇账户的详细信息为: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户名:
西部产权交易所账号:
汇入汇款路引:
(另附)2.3托管方特别申明:
该外汇管理账户仅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即有关交易外汇保证金托管协议或有关交易外汇价款托管协议项下的资金托管事宜。
其中,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外汇价款资金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将不会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三条托管资金的汇付3.1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年月日前将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转让价款(“托管交易价款”)以及应支付给托管方的交易费和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托管服务费等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入本协议2.2条所列相应托管账户,汇款时需在附言栏中注明“所汇款项为产权转让交易价款”。
3.2受让方在汇付3.1条所列托管交易价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给托管方,以便托管方查收。
3.3托管方在收到本协议3.1条所列托管交易价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2
让方发出传真,申明已收妥该等托管交易价款,此外,该传真还应抄送给转让方。
第四条托管交易价款的管理4.1托管账户应由托管方严格按照本托管协议管理,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托管交易价款。
4.2托管方只有在本托管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成就时才有权而且必须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托管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4.3托管交易价款在托管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归托管方所有。
4.4因外汇资金汇入而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金额由托管方按开户银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4.5托管方按照托管资金的1.5‰收取托管服务费,(托管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如以人民币支付应于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方,如由外国受让方以外币支付,应由受让方在汇付交易价款时一同汇入托管方托管账户。
第五条托管交易价款的支付托管方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托管交易价款:
5.1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资金托管,托管方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托管交易价款:
(1)《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3)《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4)《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商务部门批准;(5)《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要);及(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并已办妥工商登记手续;(7)向托管方提交了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外汇资金结汇有关资料。
(详见外汇业务指南)5.2因出售资产而发生的资金托管,托管方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托管交易价款:
(1)《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3
(3)《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适用国有产权转让);(4)《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5)《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批准(如需要);及(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资产交付给受让方,其中不动产的交付已经办妥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及船舶的交付亦比照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7)向托管方提交了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外汇资金结汇有关资料。
(详见外汇业务指南)5.3因转让债权而发生的资金托管,托管方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托管交易价款:
(1)《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2)《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已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准(如需要);(3)向托管方提交了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外汇资金结汇有关资料。
(详见外汇业务指南)5.4转让方应积极促进上述条件的成就,并应在每项条件成就后将相应的法律文件之正本即日递交给托管方。
5.5转让方可在上列条件全部成就后向托管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托管方提交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结汇所需有关资料(按照托管方业务指南),经托管方审核确认后,托管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结汇(或付款)申请。
托管交易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划入转让方指定的外汇账户;转让方无外汇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将托管交易价款结汇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受让方结余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由托管方按照原币种、原汇款路径全额返还给受让方。
5.6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币种:
(外币或人民币账户)5.7因支付托管交易价款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转让方承担;因向受让方返还结余外汇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受让方承担。
具体金额由托管方按开户银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5.8各方在此确认,托管方在按照上述条件履行向转让方的支付义务时无需事先获得受让方的同意。
第六条托管交易价款的返还4
6.1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天内无法成就本协议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受让方可在该期限届满后向托管方提出书面退款申请,托管方审核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退款申请,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托管交易价款按照原币种、原汇款路径全额返还给受让方。
但其中应支付给托管方的交易费、托管服务费、银行手续费等不予退还。
6.2因返还托管交易价款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受让方承担。
具体金额由托管方按开户银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6.3各方在此确认,托管方在按照上述条件向受让方返还托管交易价款时无需事先获得转让方的同意。
第七条汇率风险三方特別约定:
在受让方依照《合同》及本协议支付托管交易价款后,相关汇率风险将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但在交易未能成功的情况下,汇率风险将由受让方承担。
(也可另行协商风险承担办法)第八条税费8.1双方在此明确,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税费(如有)均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
8.2各方将自行负担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条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本协议生效日,各方兹向其他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或交易所;2、该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从生效日起,本协议对该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及4、不存在未了的或与各方的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和各方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或各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其他协议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对该方构成任何违反和冲突;且该方已向其他方披露了政府部门出具的所有可能会对该方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文件(如有)。
第十条保密10.1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披露给其他各方(“接受方”)的为披露方所专有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资料、文件或信息(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且无论是直接地或间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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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协议有效期内和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届满之日后的1年内,任何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
(1)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保密信息始终处于保密状态;
(2)只能向为业务需要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董事、雇员、财务和法律顾问披露相关的保密信息,并应促使该等人员知晓、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保密义务并受其约束;及(3)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0.3上述第10.2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但因接受方或其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导致公开的信息除外;
(2)接受方能够以披露方合理满意的方式证明,披露方在将信息提供给接受方之前接受方已经知晓的信息;及(3)接受方合法地从任何第三方知悉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变更。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和修改12.1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的完整有效的约定,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达成的一切承诺、安排或协议。
12.2本协议非经各方书面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赔偿其他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3.2如受让方未能按照《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托管方汇付托管交易价款,则每延期一日,受让方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如转让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受让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或交付资产,则每延期一日,转让方应按托管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13.3但无论如何,上述13.2条所述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托管交易价款的5%。
13.4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任何其它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其他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是指引用不可抗力的本协议一方所不能预见的、超出其控制并依6
合理预测将阻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可避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爆炸、严重的火灾、水灾、流行性疾病、恶性传染病、暴乱和任何其它导致严重不利后果或冲突局势的事件,例如战争等。
14.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各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易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双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14.3引用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其他方。
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一事件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造成的可预期的影响。
14.4如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协议受现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16.1由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争端或主张(统称为“争议”),或违约、终止或无效,应由各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
但如各方未能在60日内解决该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6.2任何对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的仲裁,应按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中文进行。
该仲裁应由三位仲裁员进行。
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应为书面形式且是终局的。
16.3仲裁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同意受其约束并照此执行。
16.4如发生任何争议且该争议正在仲裁中,除正处于争议中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下的其他权利和履行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通知17.1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联系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以专人送交、邮资快递或传真方式向第17.2条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此后随时通知的其他地址、传真)送达。
任何通知或联系的送交、邮寄或发送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收到:
(1)如果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时;
(2)如果传真发送,则在发送24小时后;(3)如果邮寄,则在邮寄后第十天。
17.2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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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受让方: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话:
托管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邮编:
710061收件人:
西部产权交易所杨莉娜传真:
+86-029-85226271电话:
+86-029-85226277第十八条语言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捌份。
转让双方各持俩份,托管方持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其他19.1本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款被仲裁庭宣布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之其他条款的效力。
19.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且对各方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鉴于此,各方促使其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盖章签字页(此页无正文)转让方:
授权代表:
职务:
受让方: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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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托管方:
西部产权交易所(盖章)授权代表: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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