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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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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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
8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白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
视力表裂隙灯
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
视野计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
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
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敷料柜
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
紫外线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
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妇产医院二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
每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米
(二)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米产科母婴同室每床占使用面积6平米,婴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米计。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产床
心电图机婴儿保温箱
心电监护仪无影灯
万能手术床、胎心监护仪
万能产床显微镜
麻醉机万能显微镜
妇科检查床电冰箱
恒温箱分析天平
X光机离心机
高速离心机
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
B超冷冻切片机
蜡切片机敷料柜
洗衣机器械柜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它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妇科(并设专业组)、围产医学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计划生育科、高危新生儿科,NICU急诊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妇科、中西医结合科、ICU、产科、分泌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B超室、病理科、遗传室、消毒供应室、信息资料科(病案科、统计室)、营养室、图书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2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产床应配3名助产士);
(三)每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平均占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米;
(二)每床占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米;新生儿床占使用面积2平米;
(三)门诊面积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胎心监护仪
心电图机B超
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
X光机移动式X光机
妇科检查台腹腔镜
产床宫腔镜
婴儿保暖箱显微镜
婴儿远红外线辐射温箱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生化分析仪自动分析仪
酶标分光光度仪酶标分析仪
分析天平尿分析仪
电冰箱恒温箱
器械柜敷料柜
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
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紫外线灯
血气分析仪万能显微镜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高速离心机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离心机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单元设备:
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
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妇产医院)
二级耳鼻喉医院
一、诊台和床位:
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15至20台,住院床位总数50至100。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听力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诊台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各专业科室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
(四)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5。
四、房屋:
(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
(二)诊室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麻醉机抢救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
耳用电钻纤维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纤维食道镜
硬质食管镜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离心机
电冰箱X光机
敷料柜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
耳鼻喉科诊台1台
耳鼻喉科诊椅1个
立灯1个
常规检查用具每套(不少于20套)包括:
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镜、压舌板等
器械盘1个
电动吸引器1台
常规局部用药盘1个
喷雾器2个
电烧器1台
痰盂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耳鼻喉医院
一、诊台和床位:
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3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70-150。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头颈肿瘤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听力及前庭功能检查室、窥镜室、手术室、听力室、治疗换药室、激光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计算机室。
三、人员:
(一)每诊台(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5;
(四)至少有3名麻醉师;
(五)至少有3名病理医师;
(六)至少有1名营养师;
(七)至少有2名听力检查技术人员;
(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
(九)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米;
(二)诊室每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耳神经外科设备
耳用电钻纤维鼻咽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套)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套)纤维食道镜
鼻窥镜(套)支撑喉镜(套)
纯音听力计声阻抗听力计
诱发电位听力计激光治疗机
硬质食管镜(套)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离心机
电冰箱X光机
敷料柜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
多功能耳鼻喉科诊台1台
一般耳鼻喉科诊台1台
立灯1个
常规检查用具每套包括:
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喉镜、压舌板等1套
器械盘1个
电动吸引器1台
常规局部用药盘1个
喷雾器2个
电烧器1台
痰盂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中心给氧设备和吸引设备外其他与二级综合医院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
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耳鼻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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