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审批流程附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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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项目审批流程附流程图
外资项目审批流程附流程图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一)
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人经所在地县政府或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
用地预审(国土部门)
项目核准(发改委)
参见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环境影响报告初审(环保部门)
企业设立初审(市商务或外经贸局、具有审批权的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
见附图1企业设立审批(省商务厅窗口)
见附图1企业登记注册(省工商局窗口)
见附图2组织机构代码证(省质监局窗口)见附图3地税登记(当地地税局)参照当地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海关办理)
见附图4企业外汇登记(省外汇局)
见附图5国税登记(当地国税局)
参照当地规定。
企业登记需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
参照有关部门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附图1企业设立审批(省商务厅窗口)
审批权限:
1.省商务厅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亩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2.市商务主管部门、具有审批权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初审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省商务厅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商务厅审批(20个工作日,跨部门45个工作日)—办事人到窗口取批文后到省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通知单(即办)—办事人持批文和赋码通知单到商务厅外资处领取批准证书。
附图2企业登记注册(省工商局窗口)
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证明;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由工商部门告知需前置审批的部门);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附图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海关办理)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法规或者商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注册申请表》、《报关单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
10.其它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附图5企业外汇登记(省外汇局)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等;
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
“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其它材料。
注:
2、3、4、5等项材料均须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部门)
用地预审(国土部门)
项目核准(发改委,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报省经委核准)
参见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和省经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流程图》。
企业设立初审(市商务或外经贸局、具有审批权的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
见附图1企业设立审批(省商务厅窗口)
见附图1企业登记注册(省工商局窗口)
见附图2组织机构代码证(省质监局窗口)见附图3地税登记(省地税局窗口)见附图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海关办理)
见附图5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人国税登记(当地国税局)
参照当地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初审(环保部门)
企业登记需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
企业外汇登记(省外汇局)
见附图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附图4地税登记(省地税局窗口)省级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一律到省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办理,其它到企业所在地地税局办理。
提交材料:
1.《税务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产、土地、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附图1企业设立审批(省商务厅窗口)
审批权限:
1.省商务厅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2.市商务主管部门、具有审批权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提交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3.合资、合作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合资、合作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原件);
5.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董事会组成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9.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属省商务厅审批的,市初审部门初审后,出具转报文件连同上述材料报省商务厅(一式2份)。
初审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省商务厅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商务厅审批(20个工作日,跨部门45个工作日)—办事人到窗口取批文后到省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通知单(即办)—办事人持批文和赋码通知单到商务厅外资处领取批准证书。
附图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海关办理)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法规或者商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注册申请表》、《报关单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
10.其它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附图2企业登记注册(省工商局窗口)
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证明;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由工商部门告知需前置审批的部门);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附图6企业外汇登记(省外汇局)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等;
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
“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其它材料。
注:
2、3、4、5等项材料均须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
内资企业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省工商局窗口)
见附图2地税登记(省地税局窗口)
见附图4组织机构代码证(省质监局窗口)
见附图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省工商局窗口)
见附图1国税登记(当地政务中心国税局窗口)
见附图5企业设立登记需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
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附图2企业设立登记(省工商局窗口)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会签署,国有独资公司为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组织加盖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由工商部门告知需前置审批的部门)。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
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由工商部门告知需前置审批的部门);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准予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附图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省工商局窗口)
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还应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附图3组织机构代码证(省质监局窗口)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单位还应提交上级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申请表第1项和第16项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须用A4纸复印。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后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附图4地税登记(省地税局窗口)
提交材料:
1.《税务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还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交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交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0.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附图5国税登记(当地政务中心国税局窗口)
提交材料:
1至9项同地税登记材料;
10.汽油、柴油消费税还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四)
企业申请投资项目环保审批(环保部门)
省环保局审批见附图1县(区)发改委核准或初审转报市发改委核准或初审转报省发改委核准或初审转报项目法人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核准其中:
市属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中:
省属直管企业投资建设属于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中: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有关部门市发改委提出意见省发改委提出意见核准核准核准核准用地审批(国土部门)省国土厅审批见附图2规划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审批见附图3说明:
1.具体项目核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0号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即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文)等规定执行。
2.省级核准建设项目一般均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4)省国土资源厅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6)项目建设外部供水、供电、供气的承诺文件;
(7)项目建设资金各筹措渠道的承诺文件;
(8)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文件。
3.除第2条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
(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
a供水项目需提供取水许可证、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b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提供:
供电部门对电量上网的意见。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3)外商投资项目: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投资意向书;
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4)旅游项目:
旅游建设项目,应提供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港口建设项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洪影响评价、通航安全论证的审批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材料附图3城市规划审批(省建设厅窗口)
一、城市规划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限,尚未有选址意向的,待明确后补送;
3.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核准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项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初审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勘查→与相关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审议预选址方案,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
省建设厅为60个工作日(其中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勘查→业务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参见各地规定。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勘查→业务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参见各地规定。
附图1环保审批(省环保局窗口)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阶段:
1.项目申请审批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3.立项文件;
4.所在市环保局执行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
5.水土保持批复等其他必备文件。
环保审批阶段:
1.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2.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
3.所在市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文件。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环评中心评估——局审批。
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
附图2用地审批(省国土厅窗口)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标注项目拟选位置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
1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由市级国土部门签字盖章;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厅核查→会签会审→核准→送达→会审结果公布。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文字材料:
1.呈报“一书四方案”:
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建设用地申请表﹙拟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除外﹚;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补充耕地已经省国土厅验收的,附确认文件;
6.征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
未要求听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拆迁农户不愿签字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8.市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文件并附征地范围主要拐点坐标﹙市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认定结果;
9.市国土部门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文件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市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
10.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1.经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和市(县、区)政府出具的项目是否动工的说明。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或调整﹚方案”;
4.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厅核查→会签会审→核准→送达→会审结果公布。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流程图(五)
环保审批(环保部门)
省环保局审批见附图1县(区)经委核准或初审转报市经委核准或初审转报省经委核准或初审转报见附图4项目法人企业编制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核准市属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属于市经委核准的项目省属直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属于省经委核准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属于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有关部门核准核准核准核准用地审批(国土部门)省国土厅审批见附图2市经委提出意见省经委提出意见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审批见附图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流程图材料附图1环保审批(省环保局窗口)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阶段:
1.项目申请审批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3.立项文件;
4.所在市环保局执行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
5.水土保持批复等其他必备文件。
环保审批阶段:
1.修改后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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