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综合项目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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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综合项目工程
14疏浚工程
14.1阐明
14.1.1范畴
本章规定合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疏浚工程,重要涉及沼理江河、水库、港湾、洒湖泊、沟渠、基槽等用挖泥船施工疏浚及吹填工程,以及合用于使用索铲施工小型河道、渠道、建筑物基槽疏浚工程。
14.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疏浚工程施工工程规划、设备配备和维修、疏浚施工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有工作,并应负责提供为完毕疏浚工作所需所有人工材料设备和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批示,对河道开挖断面进行实地放样校测。
校测中发现与原施工图纸不符时,应会同监理人共同进行复测,经监理人承认复测成果作为施工和计量支付根据。
承包人应对施工放样成果对的性负所有责任。
14.1.3重要提交件
14.1.3.1疏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告知后84天内提交一份详细疏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审批。
其内容涉及:
(1)疏浚工程施工布置;
(2)疏浚设备选取;
(3)重要施工办法和办法;
(4)施工进度筹划。
14.1.3.2施工办法筹划
疏浚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批示,提交一份涉及下列内容(但不限于)施工办法筹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
(2)施工设备调遣筹划;
(3)施工办法及程序;
(4)排泥区或排泥场设计(排泥场布置,围堰、隔埂、泄水口及其防冲保护,排水渠和截水沟);
(5)吹填工程及质量控制办法(含吹填施工办法、排水办法、吹填指标控制等)
(6)边坡保护办法;
(7)环保办法(含周边环保规定、环保办法、有害物质排放指标控制及解决等);
(8)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办法;
(9)施工进度筹划。
14.1.3.3疏浚放样资料
在疏浚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实地放样疏浚断面资料报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14.1.3.4竣工验收资料
疏浚工程所有竣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规定,向监理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如下竣工资料:
(1)疏浚工程竣工图;
(2)竣工测绘断面资料;
(3)疏浚施工记录;
(4)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人批示提交其他竣工资料。
14.1.4引用原则和规程规范
(1)《土工实验规程》SD128一87;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一93;
(3)《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一90;
(4)《疏浚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原则》JTJ334一96;
(5)《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JTJ284一89;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1999。
14.2疏浚工程施工办法和设备选取
14.2.1疏浚工程施工条件调查
承包人应依照监理人批准疏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疏浚工程取施工条件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资料报送监理人,调查内容涉及:
(1)船舶组装、停靠、避风、度汛和维修等条件;
(2)航道、桥闸及其他建筑原则,以及通航对疏浚及吹填施工影响;
(3)调查施工作业区有无过江电力及通信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查明这些设施所属单位和详细位置和细节;
(4)陆上排泥场及地下卸泥土区,取土及吹填区设立条件,及其对本地经济影响;
(5)排泥区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也许产生冲淤及污染状况。
14.2.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办法筹划
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设计资料以及承包人调查施工条件,编制详尽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疏浚工程区场地布置,选定疏浚设备容量、型号和数量及辅助设备和设施。
施工办法筹划则应详细阐明疏浚设备水上和陆上调遣筹划、调遣线路以及工程施工办法和质量安全保证办法。
14.3挖泥船疏浚
14.3.1清淤设备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配备为保证工程进度所需所有施工设备。
所有设备必要按筹划进场,并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和试运营。
承包人应对其所用设备正常运营和安全等负所有责任,当承包人所用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可规定承包人更换或增长设备。
14.3.2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
14.3.2.1开挖前承包人应依照施工图纸进行实地放样,放样测站点高程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测量精度规定。
放样点点位误差不应超过如下值:
(1)疏浚开挖边线:
水下±1.0m,岸边±0.5m;
(2)挖槽中心线:
±1.0m。
14.3.2.2开挖前应在河道设计中心线、开口线、开挖起迄点、弯道顶点设立清晰标志,涉及标杆、浮标或灯标等。
平直河段每隔50~100m设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加密至50m。
施上标志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在沿海、湖泊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从不同形状标牌相问设立,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似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灯光,应以不同颜色区别。
(2)水下卸泥区应设立浮标、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批示卸泥范畴和卸泥顺序。
(3)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航道上应设立暂时性航标,航行条件差、水道狭窄处,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在船泊避风水域内应设立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水上系缆浮筒,以利船泊紧急停泊。
14.3.2.3施工作业区内必要沿疏浚河段设立便于观测水尺。
水尺零点宜与挖糟设计底高程一致,并应满足如下规定:
(1)水尺间距:
当水面比降不大于1/10000时,每lkm设立一组;当水面比降不不大于1/10000时,每0.5km设立一组;
(2)水尺应设立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最小和不易被船艇碰撞地方;
(3)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规定;
(4)若施工区远离水尺所在地,则应在水尺附近设立水位读数标志,定期悬挂水位信号;或采用其他通信方式通报水位。
14.3.3排泥管架设
(1)排泥管线应平坦顺直,避免死弯。
出泥管口伸出排泥场围堰坡脚外距离不不大于5m,并应高出排泥面0.5m以上。
水下排泥区管口应伸出排泥区标志线外30m,且应高出水面;
(2)排泥管接头应紧固严密,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水。
一旦发现泄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3)排泥管支架必要牢固,水陆排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
(4)排泥管布置不得破坏既有公路、堤防等设施,必要穿越时,应报请监理人与关于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5)承包人应采用办法保证水上航运和陆上交通。
当浮式排泥管碍航时。
承包人应采用潜管。
潜管架设和拆除期间碍航问题,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与交通部门协商,妥善安排。
涉及变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潜管敷设前、必要对潜管进行加压实验,各处均元漏水、漏气时,方可敷设。
(7)潜管敷设和拆除应按SLI7一90第4.3.3条规定实行。
14.3.4挖泥船施工
(1)依照批准施工办法筹划所选定船型,宜按下列规定选取各类挖泥船开挖方向:
1)绞吸式挖泥船:
当流速不大于0.5m/s时,采用顺流开挖,当流速不不大于0.5m/5时,采二沼用逆流开挖;
2)链斗式挖泥船采用顺流开挖;
3)抓斗、铲扬式挖泥船采用顺流开挖。
(2)挖泥船开挖应按SL17一90第4.6.2条~第4.6.6条规定执行。
开挖时应依照泥层厚度、挖槽宽度和机械能力,拟定与否分层、分条开挖;分条开挖时,条与条之间应有重叠区,以免形成挖土埂。
采用铰吸式挖泥船挖较硬粘性土时,其一次切前厚度应通过实验拟定。
(3)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提出变化图示河道开挖断面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4)由承包人选定为进入施工区或任何其他目而进行其他开挖,应限定在监理人批准范畴内,其费用涉及在工程量清单疏浚工程量单价中。
(5)在疏浚期间,如疏浚河段存在发包人尚未拆除老桥,则开挖施工应限制在该桥上、丁游各25m范畴外,对在施工新桥,其疏浚活动应远离新桥施工围堰堰脚外20m进行。
直至发包人完毕该桥拆除或新建后,承包人方可进行该桥遗留河段疏浚。
若原合同未作郁定期,此项开挖程序和方式变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在已有建筑物(如桥、闸等)附近施工时,应采用办法,保证建筑物安全。
凡因工因素导致建筑物损坏,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7)当发现水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以浮标及灯标标明位置,以保证章全。
承包人必要尽快清除水下障碍物,其施工办法须经监理人批准。
(8)环保规定疏浚工程,承包人应按环保规定采用相应办法,在城乡内河像疏浚,还应对噪声污染采用办法,妥善安排作业时间。
(9)疏浚土必要排放到施工图纸所示排泥区或监理人指定地点。
(10)为形成河道设计边坡,疏浚时普通采用下超上欠阶梯开挖法,超、欠面积比应控制在:
~1·5范畴内。
避免浮现边坡超挖或欠挖现象。
一旦浮现,应按设计边坡进行修整,直至监理人批准为止。
对岸边附近有房屋、堤防等建筑物时,不容许有超挖现象。
对有护砌规定岸坡应采用有效办法严格按设计边坡进行开挖。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办法,严格控制回淤。
在监理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前,河道开挖范畴内回淤一概由承包人负责清除。
14.4索铲施工
14.4.1施工放样
承包人施工放样应在索铲走行线、开挖上口线及挡淤堤中心线设立明显施工标志。
14.4.2索铲走行线
施工前,承包人必要修筑索铲走行(工作路面)。
走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1)高出水面1.5m左右。
(2)宽度:
依照机型性能。
安全和施工条件拟定走行线宽度,1m3索铲不不大于7m,4m3索铲(步行式)不不大于14m。
(3)索铲履带外缘(或支座底盘外缘)距开挖线上口边线不不大于2m。
(4)走行线路面应平整,并具备足够承载力。
14.4.3挡淤堤、弃土坑
开挖前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批示弃泥区修筑挡淤堤或挖充土坑。
挡淤堤高度应与弃土量相适应。
挡淤堤中心与走支线间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营及弃土半径规定外,还应满足卸泥时牵引绳不受影响。
14.4.4开挖
(1)承包人应依照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示疏浚河段宽度和索铲性能,采用自一岸开挖或两岸对挖办法顺水。
(2)承包人应采用办法,避免浮现欠挖。
在河道边坡处,必要满足设计边坡规定,并保证岸边建筑物安全。
(3)开挖土必要弃置到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定弃泥区。
14.5排泥区及吹填施工
14.5.1排泥场
(1)排泥场有陆上排泥场和水下弃泥区两咱。
对于陆上排泥场,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以及维护排泥场围堰、隔排水渠及截水沟、泄水口及其防冲设施等。
对于水下弃泥区,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容许导致淤积影响附近区域河槽、航道、码头、水工建筑物等设施。
排泥场布置必要满足挖泥机械性能规定,其容积应与挖方量相适应。
(2)承包人应依照环保规定对排泥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将污染严重土排在排泥区底层,污染较轻土排在上层,再在其上覆盖无污染土。
14.5.2吹填施工
(1)吹填工程施工,应防止细颗粒土汇集成泥囊和水塘,吹泥区泥面应高出水面2~3m以上,以利排水,但在超软地基上分层吹填时,第一层吹填高度应高出水面1m,其后按1m高度逐级加高。
吹填细颗粒土时,应设立两上以上排泥区,轮流吹填。
(2)排泥场应依照造地和加固堤防等规定吹填。
吹填土表面平整应满足如下规定:
细粒土平整度为0.5~1.2m,粗颗粒土平整度为0.8~1.6m吹填平整达不到规定期,应配备陆上土方机械加以平整。
吹填区平均高程误差应在+0.05~+0.20m范畴内。
14.5.3排泥场围堰及隔埂
(1)承包人按本章第14.1.3.1款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进行排泥场布置和提出排泥场占地和使用筹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征地,并在排泥场围堰等建筑物开工前56天提交给承包人使用。
排泥场围堰等设施外边线不得超过征地范畴,否则由于超界而增长费用以及导致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负责围堰设计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进行填筑。
承包人应认真维护,并保证围堰稳定。
如果发生溃堰,其导致损失和危害应由承包人负责。
(3)筑堰土料尽量采用黏性土,使用土料应经监理人批准。
筑堰前,应将堰基上杂草、树根、腐殖土层等清除干净,并将表土翻松,填覆新土予以压实。
围堰填筑须从最低处开始,分层压实。
堰顶高程差应不大于15cm。
(4)在吹填区内取土填筑围堰时,其取土坑不得持续贯通,以防止泥浆串流冲刷围基。
(5)对于长度较大剂刚场,每隔400~500m须加筑中间隔埂,隔埂应交叉布置,以防泥浆串流冲刷堰基。
隔埂顶高程应与吹填高程一致。
(6)运用既有堤防作为围堰一某些堰体时,围堰不得占用堤防顶宽,并不得因排泥场而损坏堤防,一旦堤防受损,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到监理人批准为止。
14.5.3泄水口
(1)承包人应负责泄水口设计、施工和维护,设计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
泄水口必要满足用:
泥区退水需要。
每个排泥区泄水口不少于两个。
(2)泄水口谊设立在具备排水通道部位,当吹填区附近无排水通道时,应设立在利于挖排水渠部位。
(3)为减少吹填区泥沙流失,泄水口排出水流泥浆浓度应控制在挖泥船设计泥浆浓渡10%以内;当吹填土有特殊规定期,应依照监理人批示控制排出水流泥浆浓度。
(4)应防止泄水口泄出水流冲刷附近山坡、田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应设立防冲消能设施。
14.5.4排水渠与截水沟
(1)在地下水位高地区设立排泥场,承包人必要保证周边农田不产生次生盐碱化,应沿排泥场区周边,平行于围堰外边线(6m)处挖截(渗)水沟,其断面应满足截留围堰渗水伪需要,并保持边坡稳定。
(2)引导泄水口及截水沟水流排人附近水域排水渠应具备一定坡降,其排水渠出口布置应不淤积航道、相邻建筑物和不污染水源为原则。
、
(3)引脉渠尺寸应满足荆时规定,边坡应满足稳定规定。
(4)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负责清除所有排水渠淤泥并应按批准规划恢复环境。
14.6质量检查和验收
14.6.1河道疏浚断面测量检查
河道疏浚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规定,在指定测量断面,会同监理人定期测量河道开挖深度和宽度,检测成果达到原则,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能进行支付。
(1)河道开挖断面挖槽深度和宽度达到SL17-90表741和表742规定期,即为合格。
(2)河道欠挖极限值不大于设计水深5%,且不不不大于30cm;横向浅埂长度不大于挖槽设计底宽5%,且不不不大于2m;纵向浅埂长度不大于2.5m,即为合格。
14.6.2河道疏浚工程竣工验收
(1)验收测量可在疏浚工程所有竣工后一次进行,对于工期较长或自然回淤严重河段应分期、分段验收。
已进行了公期分段验收河道,在竣工验收时,应由承包人提交当时由监理人签认验收资料,经监理人重新确认后,进行正式验收,承包人不再为分期分段验收后河道回淤承担责任。
(2)单项疏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圣挖槽进行全面水深测量,对超过欠挖极限欠挖部位进行返工解决,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申请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经监理人检查以为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批示进行返工,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增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疏浚工程所有竣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规定向监理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4134款规定提交竣工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申请报告后14天内及时与承凶人对尚未进行分期河段共同进行验收测量,承包人将不对此后河道回淤承担责任。
14.7计量和支付
(1)疏浚土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疏浚土方工程量按河道开挖断面实测方量计量,并按平均断面法计算。
采用挖泥船产量计量时,产量计使用前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校正。
输入土壤饱和密度由土工实验拟定,实验办法应经监理人批准,当产量计所得言量与实测断面法计算方量相差5%以内时,以产量计为准。
(3)对多沙河段回淤量应测量和计入上游来沙产生回淤量,进行计量支付。
(4)疏浚超挖工程量应涉及在挖泥单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吹填挖泥工程量按吹填区计算,总吹填量涉及实测吹填土方量、施工期吹填土沉陷量、原地基因上部吹填荷载而产生沉降量和流失量四某些构成。
支付工程量按吹填区实测吹填量计算,别的工程量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挖泥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疏浚工程排泥、吹填工程疏浚土方量和排泥管架设费用,已包括在挖泥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承包人对合同外疏浚障碍物清除,以及困清除障碍物对工程进度影响而增长费用,经监理人确认后,按实际完毕工程量予以支付。
(8)排泥场围堰、隔埂、泄水口、排水渠和截水沟等按围堰工程总价项目进行计量和支付。
(9)索铲施工挡淤堤、弃土坑费用已包括在挖泥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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