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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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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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5.举证责任的概念
6.质证的概念
7.现场笔录的概念
8.证据证明力的概念
9.受理的概念
10.判决的概念
11.履行判决的概念
12.变更判决的概念;
13.行政赔偿的概念
14.国家赔偿的概念
15.确认判决的概念;
16.起诉的概念
简答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
4.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5.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6.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7.共同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
8.原告证明责任的范围;
9.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10不能作为可定案的证据有哪些
11.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有哪些;
12.起诉的条件;
13.审查起诉的内容;
14.审查的结果;
15.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
16.法院作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要求;
17.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
18.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
19.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
20.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1.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2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25.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26.行政赔偿的范围;
27.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义务机关有哪些;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
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
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3.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
5.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6.质证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运用询问、质疑、说明、解释、辩驳等形式,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施加影响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7.现场笔录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8.证据证明力
是证据本身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说服法官相信其所证实内容的效力。
9.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10.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11.履行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12.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13.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14.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15.确认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16.起诉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驶国家审判权及于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简答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征:
1)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3)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4)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国际条约: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
原则:
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5)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4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特征:
1)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5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6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第三人是与作为本诉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
2)第三人从范围来讲,不仅包括相对人或相关人,而且也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此在理论上可将第三人分为类似
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3)第三人是在本诉已经开始,但是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参与进来的。
如果没有本诉,或本诉已经审结,那么就不产生第三人参与本诉的问题。
4)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必然依附于原告,也不必然依附于被告。
7共同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
概念: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成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
2)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
3)各个诉之间或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4)各个诉均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5)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8原告证明责任的范围;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要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9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10不能作为可定案的证据有哪些;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包括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1.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有哪些;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证言。
2)难以辨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4)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5)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明材料。
12.起诉的条件;
一般条件1)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时间条件1)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期限a.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最长保护期限为2年。
b.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
程序条件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在选择复议后,对复议不服仍可以再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因选择复议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终局行政行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
3)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审查起诉的内容;
1)原告是否适格
2)被告是否适格
3)原告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是否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以及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的是否已经过复议。
7)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8)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
14.审查的结果;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及正式受理。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证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5)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15.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
1)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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