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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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存在许多问题,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具有利弊共存的特性,本文在详细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引导其健康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要是:
(一)没有手续。
1、不写手续。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回手续,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写手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
出现争议,难以界定。
3、手续没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间借贷写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该款的“今”是何时,该笔借款是何时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
4、借款方没有签名。
有的民间借贷大家疏忽大意,写了“借条”,但忘记写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认,无法认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
尽管借款有手续,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代写“借条”、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签了假名。
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生纠纷,无法认定。
7、大小写不一致。
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实反映出借贷双方本来面目。
8、借条不紧凑。
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但“借条”不紧凑,“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前面的字,让别人能插进其他字;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币符号“¥”,让别人能插进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9、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手续不明。
有的民间借贷双方讲定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但在手续上没有把这一内容写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方法支付,吃亏的是借款方。
(三)借条保管问题
不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书写的“借条”后不及时注意保存,长年累月随身携带,也很容易遗失或者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有的放在衣服里,换衣服时忘记取出,到了洗衣服时长时间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条”浸溶浸烂,或把字迹浸淡;有的虽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锁好,容易被老鼠咬烂,或被小孩玩弄丢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条”遗失,借款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难以胜诉。
(四)诉讼时效问题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和基础。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的钱,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起诉都行,哪有时间的限制。
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签写手续证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使担保失去意义。
(五)民间借贷效力问题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阻于情面,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
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难之制,违背借款方的真实意思,狮子大开口,要高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如下借贷无效,从而不能达出借的目的: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六)担保问题
1、不办理担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不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没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一旦借款方还不起钱,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着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对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担保,但对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审查不实,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仍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没有要求进行登记,担而不保
。
3、债务转让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仅取得保证人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出借人未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
(七)危害性
1、扰乱金融秩序。
国家金融机构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用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差来生存。
允许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扰乱了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门的业务处于不稳定状态。
2、诉诸暴力解决。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正当解决,只能诉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决,引发治安案件,有的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八)出借人的违约问题
对出借人的违约认识不够。
民间借贷的协议签订后,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钱借出,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构成违约。
但双方对此认识不够,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从而滋长了出借人对履行合同的随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如果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本人认为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键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
首先,尽快出台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民间借贷由来己久,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还必须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民间借贷予以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引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负面效应。
如可以规定民间借贷要交纳利息税,借贷本金最高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等
。
其次,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上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从而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再者,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最后要发挥庭审作用。
民间借贷案件的庭审活动是一门比较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庭审活动,对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庭公告,让公民对这类庭审公开案件的开庭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自觉参加到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来,列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发挥以案说法的作用,让更多的公民从庭审活动中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更多的民间借贷知识,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觉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做到:
1、交钱要有手续
(1)借款时要写手续。
无论在多么亲的人中间发生借贷,都要写手续,除非你有借款方不还钱也无所谓的打算,否则一定要写好手续。
不要给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钻,要从最坏处着想,先当小人后当君子,不要埋下隐患。
(2)还款要回手续。
当你还了钱,无论如何都要出借人归还“借条”,绝不能大意,要有“借条”就是“钱”的思想。
如果出借人讲“借条”不见了,则不管怎样都要叫出借人写“收条”,以此作为还款的依据。
2、制作手续的工具要有利于该手续的保存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要规范。
民间借贷的“借条”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碳素墨水所写的字不易消失,钢笔书写的字迹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较柔软易于折叠的纸张,以利于手续的保存,绝不能用圆珠笔书写,因圆珠笔书写的内容不能长期保存。
3、手续内容书写要规范
(1)所写的手续要写成“借条”。
所写的手续是“借条”,不能写成“收条”或“欠条”,“借条”与“收条”、“欠条”的内容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未能证明该债权债务的性质,只有“借条”才反映借贷关系的存在。
(2)要写好手续。
要写好民间借贷的“借条”,要写清楚是什么时候借到款项,借到谁的款项,是什么币种,共多少,定于什么时候还,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写要相互吻合。
字与字之间要紧凑,不要留有间隙。
落款要写日期,借款方的签名要真实,最好与其身份证相符。
“借条”由借款方当面书写,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动作。
“借条”上字与字之间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间隙,尤其是在大写金额前,更要紧挨前面的字,不要让别人能插进其他字;小写金额前要紧挨人民币符号“¥”,不让别人能插进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要收笔,不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3)写好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对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续上通过文字反映出来,否则视作按通常习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
4、诉讼时效问题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催借款方还款,让借款方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从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新计算的知识,但无论如何中断也仅在二十年内中断,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借款方不还款的,叫其另立手续,另行约定还款时间,另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也不肯另立手续,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起诉,即使借款方当时并无财产,但要把这一民间借贷关系从法律上寻求保护,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这样
。
5、民间借贷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
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确得难意,不好意思问,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护。
(2)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民间借贷要反映借贷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这些意思表示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这样的民间借贷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借贷是无效的。
6、自觉遏制民间借贷
使公民认识到民间借贷有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漏失以及一旦把钱借出去无法收回时,有的出借方诉诸暴力解决,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等等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把钱存入银行,激活银行存贷业务,遏制民间借贷活动的发生,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活动,公民只有正确认识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从最坏处着想,在发生民间借贷活动时,多点心眼,注意寻找对策,进行自我合法权益的保护,民间借贷履约率必定会提高,违约的也有救济途径,做到稳操胜券,有恃无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民间借贷为经济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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