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褥期保健工作制度、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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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期保健工作制度、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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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褥期保健工作制度
1.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产妇提供产褥期保健服务。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一般2次。
初访:
产妇出院后3-7天内;第二次访视:
分娩后28天。
如母婴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3.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4.对产妇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以确定产后母亲身体是否已经恢复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对产妇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儿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6.对产妇产后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对产后恢复不良者提供康复服务。
产后康复医师职责
1.进行卫生宣教和指导,为产妇提供形体恢复等方面的服务。
2.给予产妇饮食指导,建议产妇吃食容易消化、富有营养的食物,指导产妇建立平衡、合理的饮食习惯,以确保有充分的乳汁供给婴儿。
3.鼓励和支持4—6个月母乳喂养,并做好母乳喂养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到病房指导。
4.积极预防产后各种异常情况,促进产妇早日康复。
5.做好产妇精神、心理护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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