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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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
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该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组织、监督的实施、监督的支持、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3条,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审判流程图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印发《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6〕178号),其中明确:
“加强人社部门主导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
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第三方调解作用。
”“建立企业工会与调解委员会协调配合的劳资对话机制;没有建立工会小微企业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与用人单位展开对话,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居中协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及时联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
苏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访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本人住址:
本人电话: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在单位担任何种职务: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是否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单位是否有工会:
工会是否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人是否加入工会:
工会是否有监督机构:
经审委()、女工委()、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在现单位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来访事由:
1、咨询;2、建议;3、申诉;4、控告;5、求助;6、突发事件;
7、重大事故;8、其它()
来访时间:
2016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时长共小时分)
来访职工填写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接访处置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接访人:
接访编号:
2016年第号
制表:
苏州市总法工部地址:
苏州市十梓街578号邮编:
215006信箱:
sz12351@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案情况登记表
监督机构名称:
立案编号:
年第号
反映人员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反映方式:
时间:
年月日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QQ号:
被反映的单位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反映情况摘要
反映人员(签名):
年月日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证据材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
意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签名):
年月日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制表: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信箱sz12351@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案情况登记表
监督机构名称:
结案编号:
年第号
被监督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是否成立工会:
工会主席:
电话:
经调查核实的情况摘要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处理建议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
年月日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工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工会名称:
年月日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处理结果
年月日
(注:
如在本栏填写不完,可另附纸续写)
备注
制表: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信箱sz12351@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第二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法》第四条)
遵照宪法和法律,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3年10月22日修改、通过《中国工会章程》。
为了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第二十八条规定: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㈡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㈢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㈣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㈤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㈦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㈧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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