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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论述】试论宪法的特征。
2013.4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一般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起草宪法;通过时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代表或议员的特定多数通过。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修改机关由宪法设定。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宪议案,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但有些国家还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2.▲■【比较辨析】试比较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的区别。
2013.4
答:
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
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具有排他性,所以在理论上只能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
【单选】▲
(2)虽然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是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而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
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
(3)因此,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与制宪权的行使主体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
(4)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
3.▲【比较辨析】试比较制定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的区别。
答:
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应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在制定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两者的区别为:
(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则有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不用成立专门的机构,有时虽然普通法律的起草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但其通过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则只需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有的甚至规定,参加会议的议员或者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法律。
16.▲■【比较辨析】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区别。
2014.4
(1)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一种原生性的国家权力;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
(2)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无论宪法怎么变化,制宪权都不会发生变化,仅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17.▲【比较辨析】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
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
此观点错误。
(1)法律适时性要求宪法必须进行修改。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是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
宪法规范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
宪法规范应当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而社会实际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对宪法规范应当进行适时的修改。
(2)宪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过程中,因考虑不同,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3)由于上述原因对宪法所进行适时修改,不仅与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而且更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18.▲【比较辨析】为了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可以对宪法进行无条件修改。
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答:
此观点是错误的。
为了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可以对宪法进行适时的修改,但宪法的修改并不是无条件的,对其进行修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形式上的条件,即宪法修改应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实质上的条件,及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或指导思想。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宪法修改,能比较好的处理宪法稳定与宪法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过于频繁和全面的修改,保持现行宪法的形式稳定;
另一方面,又可以较好地吸收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宪法于变革中保持动态的平衡,从而得到发展。
20.▲■【论述】试论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2014.7
(1)应以符合制宪的目的为原则。
该原则可以保证宪法解释的结果与宪法规范真正内涵的一致性。
(2)应以依法解释为原则。
即宪法解释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化。
(3)应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
宪法精神和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规范的基础,宪法规范是宪法精神和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4)应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法律规范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使宪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使宪法能够促进社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引领社会的进步,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反之亦然。
25.■【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2015.4
答: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其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点,主要有:
(1)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2)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与其他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效力上的优位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
(3)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对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只规定基本的原则。
(4)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
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的,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条件。
(5)政治性。
由于宪法具有根本性、最高性等特点,与政治权力密切相关,调整范围涉及国家诸多根本制度,因此,宪法在法规范体系中特别具有政治性。
(6)制裁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法规范,具有法规范共有的制裁性,其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制裁。
29.▲【比较辨析】试比较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关系。
答:
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1)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民法规范、诉讼法规范等并列,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2)都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属性与特征;
(3)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制定或认可的;
(4)都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去实施;
(5)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6)都体现国家的意志等等。
因为宪法规范是国家的根本性法规范,有属于自己的特定内容。
相对于一般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大特点:
(1)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29.▲■【比较辨析】试比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008.7
答: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
【单选】■
(1)从国家权力的角度看:
①宪法通过规范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界定,规定了权力的取得方式和运行程序等,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泛滥,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②宪法通过规范对国家权力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来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也即国家必须履行宪法上规定的义务。
(2)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
①宪法通过规范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确认来对其进行保护,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
通过宪法规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可以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这种防御功能也是至关重要的。
30.■【比较辨析】有人说,宪法规范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2013.7
答:
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由于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等特点,宪法规范的适用则必须与其他规范相结合才具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才能发挥宪法规范的应有作用。
31.■【比较辨析】有人说,宪法规范不具有制裁性。
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2014.7
答: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宪法规范是一种法规范,具有法规范共有的制裁性,其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制裁。
不能因为宪法具有政治性而忽视其宪法所具有的制裁性的特性。
33.●【比较辨析】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
答:
宪法与宪政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
(1)在宪政国家,宪政的内容一般通过宪法来确认和保障。
(2)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是宪政的概括与总结。
(3)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是宪法的实践动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
宪法往往表现为一种文本、文献;而宪政则是一种实践,是与法治相吻合的一套体制的运行。
(2)宪法是一种理想的宣示,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是一种制度。
(3)有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而有了宪政则必定实现了法治。
宪法只是一种形式,并不与法治具有必然的关系。
而宪政与法治具有必然的关系,两者甚至是重合的。
(4)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
而宪政必定要求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
10.▲【论述】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改革的进行,我国社会呈现出整体转型的态势,宪法发展也具有了一些较为明确的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在现有条件下,政府行政权力受到的限制主要来自于下列方面:
①立法限制。
②司法限制。
③人民权利的制约。
(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公民宪法权利也将会有重大发展。
6.▲【比较辨析】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答: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并在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完美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模式。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模式。
5.▲【比较辨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答: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
(1)物质文明的发展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2)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障;
(3)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基础。
1.▲【比较辨析】试比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区别。
答: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单选】■
(1)受近代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资本主义国家认为财产权是人人生俱来的权利,无论对国家还是其他人,都是不能侵犯的,其财产的神圣性可以随着国家权力、公共利益的消长而受到限制。
(2)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为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神圣性,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剥削制度而建立的,它本身就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体现。
(3)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4)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神圣性主要是针对私有制的神圣性,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神圣性,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
1.▲■【比较辨析】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2014.7
答:
尽管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它们各自的侧重点不同:
①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②政体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2)从总体上说,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实际上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
①政体是一种宏观的体制,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一种微观的体制,是政体的具体化。
②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可能属于相同的政体;同一种政体则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
2.■【比较辨析】试比较总统制和议会共和制的区别。
2013.7
(1)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2)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是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它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内容与权力基础。
由人民将权力授予一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去行使,同时又对行使权力者予以监督,这需要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好符合这一要求。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我国其他的诸多制度职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
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比较辨析】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且这些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都是同一个模式。
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答:
此观点是错误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但由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民族因素等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并不都是同一个模式。
(1)名称上,有的称苏维埃;有的称议会;有的称人民代表大会。
(2)组织机构上;有采取一院制的,有采取二院制的。
(3)在常设机构的职权上,有的可行使部分立法权,有的则不能。
有的采取个人元首制,有的则是集体元首制。
但这种差别都是细微的和形式上的,从本质上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结构并无不同,其根本宗旨在于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当家做主和管理国家的权力。
20.▲【比较辨析】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应完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答:
此观点错误。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与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的各级人大代表产生并不完全相同。
(1)我国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采用协商选举的办法产生。
(2)台湾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籍同胞选出。
(3)程序为:
从大陆现有的台湾省籍同胞中产生一个约12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其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
选定的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中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
具体的选举办法与《选举法》中规定的间接选举程序相同。
4.■【论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2009.4
答:
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除了立宪者的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等客观因素。
(1)历史原因。
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态,但时间较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中国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2)民族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表现在:
①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②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
③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④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斗争形势,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3.▲【比较辨析】试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1)单一制:
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由若干个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单一制的基本特征有:
①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②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③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④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家交往的唯一主体。
(2)联邦制:
是指国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的基本特征有:
①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
②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外,各个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
③联邦和成员单位的权力由宪法规定;
④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⑤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组成单位虽然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但有的联邦国家却允许成员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上:
(1)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的权力种类、权力范围、权力变更、管辖区域的变更,均由中央政府决定,无须地方政府的同意,反映了这种国家中单一主权权力的性质;
(2)而在联邦制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区域的变更等事项都要在联邦组成时通过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成员国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联邦概不能侵犯,反之亦然。
6.▲【论述】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答: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基于我国的国情而建立起来的,因而我国的单一制具有自己的特点:
(1)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是妥善处理单一制国家的民族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基本途径。
(2)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为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我国政府依法在香港、澳门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3)建立统一法律授权制度,解决权力分工问题。
在我国单一制的结构形势下,中央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明确授权对地方事务实施管理或授予地方进行管理。
这种通过统一的法律体系来解决授权问题的方式体现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中央政府应有的权威性,也保证了中央对国家事务的统一领导。
12.▲■■【论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2014.4
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区别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的标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体表现为: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4)自主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
(5)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6)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和文化等社会事业;
(8)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3.▲【比较辨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是自治条例。
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答:
此观点是错误的。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判定的法规是单行条例。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自治权在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
(3)自治条例:
是指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其内容涉及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
(4)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
(5)单行条例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14.▲【论述】试述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行政区的联系与区别。
答:
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其他的行政区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其独特之处。
就国家的结构形式而言,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一样,都属于地方行政区域,都要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但就其具体制度而言,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即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2)特别行政区原来的法律基本不变。
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来法律予以保留。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单选】●■
①较为独立的立法权。
②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③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④较为独立的对外事务权。
15.■【比较分析】有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所以全国性法律都在香港适用。
请回答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013.4
答: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1)香港在回归之前受殖民统治,实行的法律不同于大陆。
回归后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原有法律基本保留不变。
(2)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有基本法以及基本法附件三所规定的全国性法律。
(3)除此之外,我国的全国性法律绝大部分不在香港实施。
(4)另外,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在特区有效的法律。
15.■【比较辨析】有人说,香港和澳门都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因此二者的司法机关是一样的,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2014.10
答:
此观点不正确。
(1)香港和澳门属于不同法系,其司法机关不尽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归律政司。
而澳门司法机关则包括澳门法院和检察院。
(2)香港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而澳门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行政法院。
16.▲■【比较辨析】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所以它的建立改变了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2009.4
答:
此观点是错误的。
(1)一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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