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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浅析
一、时代背景
1、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影响,除了自古以来的思想积累以外,和他生活的时代是密不可分的,它反映了边沁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基本经济、社会要求和思想状况,并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思想观念各方面的变革。
在英国,15-16世纪的“圈地运动”把农民从土地上驱赶出去,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同时造成了旧式贵族的没落和工业资产阶级的兴起。
1688年,资产阶级进行了以取得政权为目的的“光荣革命”,以立宪君主政体取代了专制王权的统治,但是这场革命并不彻底,因此也为18世纪进一步反对特权思想埋下了伏笔。
从18世纪后期开始,英国通过进行产业革命成为了世界上科技水平最高、经济最发达、资本主义发展最迅速的国家。
在这期间,英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会阶级结构,主要有工人阶级、中等阶级(包括工业资产阶级、商人、乡绅、城市小资产者)、旧贵族(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其中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尤为壮大。
一方面,是以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主体,联合其他中等阶级和工人组织,一起反对掌握政权的贵族势力,要求变革既有的特权等级制度,其实质就是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工人阶级反对工业资本家的剥削,争取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其实质是激进主义内部的工人阶级激进主义与中等阶级激进主义之间的矛盾。
这两种矛盾贯穿于边沁所生活的时期,他的功利主义试图用一个终极的原理来化解这对矛盾。
2、科学精神运用于人文科学领域
边沁所生活的18、19世纪是‘科学的世纪”,由于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对于自然的、宇宙的整个观念改变了,人们认识到人类与其周围的世界,一样服从相同的物理定律与过程,不能与世界分开来考察,而观察、归纳、演绎与实验的科学方法,不但可应用自然科学,而且在人类思想与行动的各种不同领域里差不多都可应用。
在边沁时代,人们希望建立一个有关道德和社会生活现象的综合科学的原则,就像牛顿原理使得整个自然科学建立在唯一法则之上一样。
边沁苦心构建的道德微积分就旨在为法律惩罚理论提供数学基础,他相信自己可以在功利原则中找到类似数学性质的解决办法,这种对于自然科学的崇拜是边沁进行立法科学化探索的动力。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
1、边沁的功利原理
边沁思想体系内的核心内容是功利主义,其一切论说都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本前提展开的。
据认为他对功利论的兴趣是从休谟开始的。
大学毕业前后,他读到了休谟的《人性论》一书。
此书为他提供了毕生使用的思想工具,即功利论。
用他自己的话说,读了此书后“仿佛一个天平掉在眼前”;他认为“功利论是所有美德的检测器与标准”。
但他与休谟等人使用的术语不同。
休谟称为“功利”,贝卡利亚和布雷斯特利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则称之为“最大幸福”。
他试图用最大幸福原则解决一切社会、政治以及法律问题。
尤其在立法领域更是如此。
边沁用功利攻破了各种自然权利的假设与学说,以及布莱克斯通的主张,并且认为他们“废话连篇”。
边沁的功利论主张以善恶为标准对一切事物做价值判断。
“所谓善便是快乐或幸福(他拿这两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所谓恶便是痛苦。
因此,一种事态如果其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大于另一种事态,或者痛苦超过快乐的盈余小于另一种事态,它就比另一种事态善。
在一切可能的事态中,包含着快乐超过痛苦的最大盈余的那种事态是最善的。
”在给出了事物的功利主义标准之后,边沁对人的行为方式作功利主义的考察。
边沁认为,虽然社会中各个主体的行为模式千差万别,但是,如果对行为主体作宏观层面的考察就会发现,主体的行为均是趋利避害的,是围绕着苦与乐展开的。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他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
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的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对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的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基础。
”
原有的自然法中“正义”、“公平”的标准也被边沁解构为功利主义的话语体系。
“身为一个功利原则的拥护者,当我赞成还是反对某一个公共或私人行动时,我看的是该行动导致快乐或者痛苦的可能;当我使用正义、非正义,道德、不道德,善、恶等词汇时,我只是将它们作为包含有些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的集合术语;人们将会看到,我总是在其日常意义上使用痛苦和快乐二词,而没有发明任何异想天开的定义,以使将某种快乐排除在快乐之外,或证明某种痛苦其实并非痛苦。
”于是,在评判某一部法律好坏的时候,正义和道德性都被边沁摒除在外,他只关心该部法律是否增加了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部法律即是一部好的法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该部法律即一部恶法。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应当通过怎样的方式实现其促进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的呢?
众所周知,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
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时,法律职责即是发挥其分配苦与乐的功能,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趋于一致。
而此时,功利主义哲学的另一部分——主体行为模式假设——部分开始发挥作用。
行为人之所以不偷窃,是因为在此种条件下,守法最符合行为人的利益。
但是,当偷窃之所得大于不偷窃之所得时,即违法之所得大于守法之所得时,在边沁看来,行为人选择违法是一种必然之举。
有鉴于此,为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为了使个体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能够促进或者至少不损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引入了“制裁”的概念。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就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恶。
但是,“按功利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正当的。
只有当惩罚是没有根据的,或者无效,或者成本过高,或者不必要的时候,惩罚才是真正恶的。
”人的自私和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便在功利原则下统一起来,从而达到抑恶扬善,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
2、边沁的道德微积分
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分出了类别、大小,然后用“趋乐避苦”的方法来“一砖一瓦”地建造他的福乐大厦。
因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立法者考虑的目标,这就要求他必需了解它们的值。
他将苦乐分了四种来源,即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而它们又都具有约束任何法律或行为规则的力量。
接着他又告诉人们如何估算快乐与痛苦的值,他认为应当从七个方面来衡量:
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时间上的);继生性(即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乐后仍乐,苦后仍苦)纯度(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范围(波及的人数)。
对于任何一个人的快乐或痛苦,都可以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根据这些因素,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这一行为初次苦乐之后又再次产生的苦乐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将所得快乐的价值和痛苦的价值加以衡量,如果快乐的价值量大于痛苦的价值量,那么该行为对于该个人的利益总的来说有好的趋势,这个行为就是善的;反之,该行为就有坏的趋势,这个行为就是恶的。
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如此,对于一个人群的集体行为亦是如此计算。
三、功利与法律
1、法律制定的目的要符合功利
作为一项为社会定规立制的理性活动,立法必然蕴含着相应的目的在内。
那么如何来界定立法的目的呢?
边沁认为:
“已经表明,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与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这里所谓的“快乐与安全”即立法能为人们增进幸福亦即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既是评价立法成效的唯一标准,更是立法者唯一的立法目的。
在边沁那里,作为普遍法则的功利原则被确立为立法的准则,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作为唯一目标,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使每一个行为规范制定得符合该标准,既然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
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即“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持安全。
”这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
他指出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
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
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法律确保人类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
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边沁希望保证幸福的立法者,可以通过维持安全和提倡平等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安全的需求与平等的要求发生冲突,根据边沁的说法,应当保留的永远是前者。
“安全”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他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他说“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忽视它。
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
”在个人安全的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他说,“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
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灭了法律,财产也就不会存在了。
”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会妨碍社会进步。
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
根据功利原则,边沁阐述了立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
这一条原则实际上是功利原则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化。
边沁强调,在立法的时候,在决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时候,立法者必须保证增进社会幸福,必须努力达到上面的四个目标。
边沁认为安全是人类幸福的首要的重于一切的条件。
正是由于这种需要安全的深刻意识,边沁在其著作中大力斥责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做法:
比如不考虑满足国家的需要,一味敲诈某些阶级公民的税收法,比如把某些财产充公的办法,官方不付赔偿的查禁措施,比如雇用不再需要的人员。
他认为这样做是有害的,首先,受损失的个人所遭受的痛苦,比社会上其余的人因减轻了这一小小负担后所能获得的幸福要大得多。
其次,如果你在任何个别地方侵犯了安全原则,就不可能不使它在所有的地方都遭到损害;而每当安全原则被损害时,财富和所有其他幸福的条件都付诸东流了。
“仅仅保证个人目前无实际损失是不够的,还必须尽量保证它在将来不受损失。
我们必须把有关他的安全的观念延伸到他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方面。
”因为如果不保证这种预期的安全,人们就不可能去做任何事,也不可能做成任何事。
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平等
边沁认为其次于安全的目标是平等。
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
他认为在立法者的计算中,人人都是一样,没有高下之分。
根据功利原理,边沁所提倡的平等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高下之分。
这种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财产。
平等与安全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
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平等要服从安全。
因为“法律不关心生存的问题,法律所作的是通过奖赏和惩罚来启动动机,使人们寻求生存的机会。
法律也不直接促进富裕,同样也是通过苦与乐的机制使人们追求财富。
”边沁认为只要平等不侵扰安全,不阻碍法律本身所引起的期望的实现,不扰乱业已确定的秩序,就应提倡所谓的平等,这种平等不是条件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即每个人寻求幸福,财富和享受的机会的平等。
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平等。
边沁并不赞成一切条件的平等,由于人们所能达到的幸福程度有所不同,那么立法者不可能不偏不倚地增进福利。
边沁不相信无条件的平等法律能带来最大幸福,他只是在严格限定范围内的立法上强调平等原则,而在这立法之外的领域里则顺其自然最好,显然这种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条件的平等。
对安全的强调和对机会平等的重视构成边沁的立法原则,并蕴含着自由主义前提,如保护个人财产,个人安全以及相信立法之外的自由秩序等。
2、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律制度的标准
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是衡量、解释和研究法律制度的标准,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功利原则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法学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
只有用功利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他们的分类变得清晰。
法理学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以某种方式排除不符合功利原则的一切不良制度,他认为在功利原则的指导下,“恶劣法律的祸害就可以被发现”。
功利是评断法律和制度优劣的标准,他认为立法就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艺术,以使那些盼望利益的人产生最大幸福”。
立法艺术是教社会如何以立法者应有的动机采取有助于社会幸福的方针。
边沁认为好的立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的立法,法律的作用是防止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发生,如果法律限定了个人对快乐的追求与享受,那么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
在边沁之前的启蒙思想家的学说中,法律的正当性往往是通过“自然法”、“契约法”来加以证明的,边沁认为“它们只是有气无力地坚持要被当作关于它们本身的实在标准看待,而且似乎满足于有时被认作表示有关问题符合适当标准,不管该标准是什么。
”边沁针对这种说法,明确提出:
“在大多数场合说功利更好:
功利一词更为清晰,因为它更明确地指痛苦和快乐。
”简言之,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构,只有通过功利原则才能得以可能。
边沁反问道:
“任何法律的后果,或任何成为法律的对象的行为的后果(也就是人们唯一感兴趣的后果),除了痛苦与快乐之外,又有什么呢?
”,正因为法律关心的就是“痛苦”与“快乐”,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这些行为,除了功利的原则,又能够是别的什么呢?
他认为这种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我们需要的理由,只有这个原则不用依赖任何更高的理由。
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决任何时间问题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
四、边沁功利主义立法理论的局限性
1、道德微积分的科学性
边沁所设计的道德微积分试图通过分别计算不同快乐与痛苦的值,将它们的结果加总,从而根据结果的正负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
道德上判断为善的行为即是在道德的计算中呈正值的行为,反之则为恶的行为。
无疑,边沁希望将他的功利原则建立在数学计算的基础上,通过数学公式的科学性来使功利原则本身获得科学性。
尽管,边沁也意识到不可能将这种计算方法应用于所有的道德判断和立法行为中,但是对于这种计算方法最大程度的应用可以促使道德获得一种精确科学的属性。
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鼓励着边沁尝试着在人的兴趣知觉的基础上探讨一个精确而严格的数学真理。
这种对于科学理性的信仰是他致力于用科学方法来改造人性的动力,即通过计算苦乐来引导人们对幸福的追求,通过功利原则来改造人的品格,使所有人在智力上趋于平等,进而把所有人类行为纳入功利原则的统治之下。
但是,苦乐计算仅仅考虑了普遍的情况而未顾及特殊的因素,为了使苦乐得以计算,边沁将之简化为量上的差异,而没有考虑个人情感上的需求。
这种忽略清感与特殊性的计算很难真正用于实践。
为了使计算能够进行,边沁不问幸福的来源,而只关心对社会有用的幸福,既然每件快乐都具有相应的值,那么经过计算之后的苦乐便拥有了数字上的的可靠性。
然而,幸福可以通过计算得以衡量么?
可以通过计算结果来检测立法的效用,但却无法保证计算过程的精确。
实际上,很难对快乐与痛苦做出数字上的评估,甚至都不能对快乐做出严格的定义。
因此,尽管边沁列举了影响痛苦与快乐的四种约束力以及影响估算苦乐时所要考虑的七种要素,依然无法对痛苦与快乐进行精确的计算。
最后,边沁承认他所创立的立法科学是分类科学而不是计算科学。
虽然边沁详尽的区分了十四种简单的快乐和十二种简单的痛苦,但是,他这种基于经验之上的归纳方法,无法穷尽快乐与痛苦的种类,也就无法将道德微积分彻底的贯彻下去。
2、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里面,社会利益是虚无的,是把握不定的,个人利益才是真正现实的,他认为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成员的利益总和,他认为每个人只要都能够追求并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实上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非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很显然,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但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社会利益绝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个人作为社会主体而发展的两个方面,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可以互相转化,社会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存的基础和保证。
个人利益的增加会有利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从而有利于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但是片面的追求个人利益有时会损坏社会利益,从而影响个人利益的实现。
3、最大幸福原理没有解决幸福的公平分配问题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攻击集中在功利主义并没有解决幸福的公正分配问题。
边沁认为立法除了接受功利主义的指导外,不承认任何其它原则的指导,他认为是因为人们的功利需要才导致立法的产生。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观提倡立法应保障人们获得最大的功利需要,即立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提倡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注重的是多数人得到尽可能多的幸福,但同时却忽略了利益的正当分配,因为在“最大多数人”里面,侧重的是利益获得者数量的多寡,却没有考虑人们的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人占优势,比较容易获得社会资源,有人处于弱势,难以分享社会资源,所以只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考虑利益成员的组成比例,势必会造成“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社会不公平的现象。
不言而喻,利益平衡是一项极为复杂系统的工程。
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复杂多变,政府工作人员必然与形形色色的利益群体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政府除了自身保持“无利益追求”的超脱状态之外,在具体的利益调整中,还应当恪守公平正义的原则。
利益的调节不应当给已经获得最大利益者“锦上添花”,而应当为在利益获取中处于最不利地位者“雪中送炭”。
尽管立法是民主的过程,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但立法往往通过功利主义的思路论证而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在不平等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的现实社会里,为追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限制个人权利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不平等。
一个平等的社会应该认真对待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社会底层人员的权利。
五、结语
边沁的功利主义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是我们必须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边沁的理论。
我们必须认识到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建基于当时的主流心理学和伦理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因而必然带有先天的缺陷。
功利主义并不是边沁的首创,边沁的伟大之处在于其运用功利主义去衡量一切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务,进而提出改革的建议。
边沁之后的功利主义者对功利主义逐渐的进行完善,功利主义发展至今,对社会科学,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英]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英]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7.
[3][英]边沁著,时殷红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
[4][英]约翰·穆勒著,徐大建译.功利主义[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5][美]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
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6][法]埃利·哈列维著,曹海军等译.《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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