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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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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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
2008年2月28日
实施:
2008年6月1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
保护水资源权利和义务
施工废水的排放。
项目部已制定控制程序、识别评价污水排放,制定管理方案,配备处理设施。
按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增加对水污染治理的措施与方案。
并且在日常检查中加入对污水排放与控制的检查。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
2008年2月28日
实施:
2008年6月1日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部生活、施工现场废水的排放。
、
生活区、食堂区污水的排放
项目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项目部已在施工污水排水口处设置沉淀池,在食堂排水口处设置隔油池。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
2008年2月28日
实施:
2008年6月1日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煤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排放。
施工、生活污水的排放。
废油桶、化学品窗口的清洗。
废日光灯、电池处理
项目部已制定控制程序、识别评价污水排放,制定管理方案,配备处理设施。
按规定沉定、隔开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
2008年2月28日
实施:
2008年6月1日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排放。
施工、生活污水的排放。
废油桶、化学品窗口的清洗。
废日光灯、电池处理
项目部已制定控制程序、识别评价污水排放,制定管理方案,配备处理设施。
按规定沉定、隔开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公布:
2000年4月29日
实施:
2000年9月1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新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在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三条:
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施工扬尘排放
项目部已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设制防治设施,由分公司生产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批准:
1991年5月8日
公布:
1991年5月24日
实施:
1991年7月1日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技改计划。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防治设施,应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气排放的防治和管理
防治及设施的管理
报表提交
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设
符合要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批准:
1991年5月8日
公布:
1991年5月24日
实施:
1991年7月1日
第二十一条:
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对污标排放的机动车应采取治理措施。
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的防护
机动车排污超标治理
制防治设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公布:
1995年8月29日
实施:
1995年8月25日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逐步对煤产生的氮氧化合物采取控制的措施。
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
落后工艺设备处置
燃煤控制
汽油管理
施工机具先进符合,未使用淘汰机械,设备尾气功等排放合格。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公布:
1996年10月29日
实施:
1997年3月1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法费,增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它用。
建设项目噪声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保证
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的管理
项目部已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配备设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公布:
1995年10月30日实施:
1996年4月1日
修订时间:
2004年12月29日
修订实施时间:
2005年4月1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建筑垃圾的排放
建筑垃圾(纸屑等)的处置与运输
包装物的管理
建筑垃圾的贮存
建筑垃圾的管理
能资源的合理利用先进工艺,设备的采用。
废固场所的选用。
生活垃圾的处置
生活垃圾的管理
项目部已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规定存放地址,按环保局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并由分公司生产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公布:
1995年10月30日实施:
1996年4月1日
修订时间:
2004年12月29日
修订实施时间:
2005年4月1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
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建筑垃圾的排放
建筑垃圾(纸屑等)的处置与运输
包装物的管理
建筑垃圾的贮存
建筑垃圾的管理
能资源的合理利用先进工艺,设备的采用。
废固场所的选用。
生活垃圾的处置
生活垃圾的管理
项目部已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规定存放地址,按环保局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并由分公司生产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
10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公布:
1990年5月1日
实施:
1991年1月1日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Ⅲ类厂界噪声标准值昼间65DB,夜间55DB。
公司厂界噪声的管理
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布:
1998年4月29日
实施:
1998年9月1日
修订日期:
2008年10月28日
施行:
2009年5月1日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电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使用。
义务消防队。
电,水的消耗。
项目部已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火灾培训,组织火灾火灾演习,配备防火设施,由分公司生产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管理方案,设配电表、水表,合理利用,监督。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布:
1998年4月29日
实施:
1998年9月1日
修订日期:
2008年10月28日
施行:
2009年5月1日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
项目部钢筋工程中的电焊作业。
办公区内消防灭火器的使用。
严禁电焊作业人员以及作业区内施工人员吸烟或以明火取暖。
确保灭火器为合格品,并且在使用年限内使用。
符合要求
强制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布:
1998年4月29日
实施:
1998年9月1日
修订日期:
2008年10月28日
施行:
2009年5月1日
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项目部钢筋工程中的电焊作业。
办公区内消防灭火器的使用。
分公司生产处负责分公司与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时间准备与响应工作。
符合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公布:
1998年11月29日
实施:
1998年11月29日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清洁生产工艺
环保设施的同步建设
制定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同时由生产处负责进行监督。
13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公布:
1996年10月4日
实施:
1998年1月1日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公司污水综合排放
制定控制程序、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制定污水管理方案,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按要求进行处理,无发生投诉、处罚等。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悬浮物
其它排污单位
400
化学需氧量
其它排污单位
500
14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公布:
1996年1月18日
实施:
1996年10月1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各项污染物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施工
分公司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按要求对扬尘预防控制,按环保局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并由分公司生产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适合,执行符合要求
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二氧化硫
年平均
0.06
毫克每立方米
总悬浮颗粒物
0.20
可吸入颗粒物
0.10
二氧化氮
0.04
序号
法规名称
颁布(实施)时间
适用本公司部分条款
涉及公司活动
运行情况
法规
符合性
15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公布:
1996年4月12日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的大气排放限值:
施工现场扬尘排放
项目部已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编制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方案),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按要求对扬尘预防控制,按环保局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并由
实施:
1997年1月1日
分公司生产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适合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二氧化硫
700
毫克每立方米
氮氧化物
4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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