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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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社团指导和管理的通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就业的有力根据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共青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所有成员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实践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种类别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的筹备社团一般不直接成为正式社团,首先申请成立预备社团,预备期为一个学期,预备期满后,通过现任社团负责人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推荐,经校团委考查通过,方可成为正式社团。
申请成立跨校及涉外学生社团须经学校批准后报团市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每学期第1--4周,校团委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
申请成立新社团应首先上交一份可行性报告到校团委接受初步审查,审核通过其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规范的社团章程
(2)由10名以上(含10名)学生联合发起,且均未受过校纪处分;
(3)有规范的名称、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社团负责人;
(4)聘请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指导单位;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及活动范围,其全称应冠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字样,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应使用全称。
社团在与校内外单位联系、合作使用名称时,应加以“学生社团”标注。
第十三条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筹备成立的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上交一份完整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成立申请书包括: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社团类别、社团成立必要性说明、组织结构、主要活动形式、指导教师意见(签字)以及指导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发起人登记表》
包括社团发起人基本信息、拟担任职务、其辅导员意见和所在学院分团委审批意见(签字盖章)。
(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及单位备案表》
包括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党委意见(签字盖章)和指导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公章)。
(5)《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请协议》
包括指导教师签字和社团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留学生还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每学期的第6周,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中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听取已上交材料合格的社团发起人的成立陈述。
评审委员会由校团委负责组建。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社团成立答辩,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成立。
第十七条每学期的第8周,校团委负责对拟任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进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并统一组织考核。
社团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社团全体成员学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通过校团委批准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预备社团,由校团委给予预备社团批准成立的正式批复。
第十九条预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预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开展社团活动,但不可以公开招新。
预备期间的社团不参加社团相关奖励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预备期为一个学期,预备期满后,通过现任社团负责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推荐,经校团委考核通过,对预备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学校规定的社团,批准其成为正式社团,并向全校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成为正式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应签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任职承诺书》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校团委批准或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预备社团,由校团委给予书面意见,该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超出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时间(每学期1--4周),确有成立必要的社团,需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启动以上新社团成立程序。
第二十四条社团应设立副社长一名负责管理社团财务,报校团委审查通过。
财务人员应定期于社团内部公开财务情况,同时应配合校团委对社团不定期的财务抽查。
第二十五条社团各负责人、财务人员应权责分明,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社团的筹备成立、负责人任职(换届)、聘请专家、社团转正、涉外资金捐助、内部刊物发行等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所、中心)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指导单位的选定
(1)社团需要有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的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所、中心)。
如果选择学院,主要由学院分团委负责对社团发展工作的指导。
(2)作为社团指导单位须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正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指导单位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以解释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八条指导教师的聘请
(1)指导教师由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
(2)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须经其本人同意,并经其所在单位党委以及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方可担任。
(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与社团、校团委签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请协议》,明确指导教师在学生社团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反协议,校团委有权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要求社团重新聘请指导教师,在此期间,社团停止任何活动。
(4)指导教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九条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所指导社团的活动内容、会员信息、财务状况,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社团若聘请校外、涉外专家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社团章程应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
(2)社团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不予通过:
(1)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规章制度;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与社会发展潮流及北航校园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社团,校团委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组织机构必要组成如下:
原则上设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的必须有一名)、财务部。
其他部门视社团自身情况自行设立。
如果社团会员中团员人数超过三人,要设立社团团支部,如果会长是团员,则兼任社团团支书。
第三十四条社团原则上应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共青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解散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校团委审查通过。
社团可视情况由会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
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并由校团委建档对其进行培训考察。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违反校团委有关规定者;
(3)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4)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5)所负责社团账目不清者;
(6)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7)每学期参加会长大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对情节严重者,校团委发布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送交指导单位和社团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四十一条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每届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任期已满的会长、副会长(主管财务)须向校团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校团委考核并颁发相关荣誉的重要材料。
并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
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下旬前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一年级本科生;
(2)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和主要成员;
(4)最近一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5)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1)我校学生有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2)社团成员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的权利。
(3)社团成员有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4)社团成员有组织活动,参与活动的权利
(5)社团成员有向校团委反映社团问题和情况的权利。
(6)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1)社团成员有遵守社团章程、学校相关规定的义务
(2)社团成员有接受社团定期注册,并依据本社团章程缴纳会费的义务。
(3)社团成员有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义务。
第五章社团的监督管理
(一)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六条校团委委托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解散的登记备案,同时负责社团评优等具体的社团活动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表》,包括社团类别、社团刊物信息、社团骨干成员信息、指导老师、指导单位信息等内容,未能按时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注销。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校团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个学期初。
预备社团原则上不得公开招新。
第四十九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社团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
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校团委实名举报。
第五十一条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团委不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增加校团委与学生社团之间的交流,通过座谈的方式及时听取学生社团代表提出的社团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社团负责人需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提前向校团委请假,并委派其他骨干成员参加会议。
对于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将对其进行适当处罚,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须报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认真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并于每个学年开学两周内向校团委报送,接受年度检查。
(二)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五十四条社团开展活动必须符合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社团性质、宗旨及发展方向。
第五十五条社团举办活动只能在本社团内部开展。
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团体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社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社会调查,应该提前10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演讲、社会调查的报告内容;主讲人姓名、联系方式、研究方向、所在单位情况及单位党委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校团委应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讲座、演讲、社会调查的拟邀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进行了解,并取得拟邀主讲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书面同意函。
社团需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社团举办重大活动前,需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策划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社团举办涉外、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以及开展涉外合作项目等,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活动结束后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十条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团成员须经其家长和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书面同意意见,签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外出活动安全责任书》,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一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借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到校团委网站下载相关活动申请表,填写并打印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六十三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级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与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三)社团的宣传管理
第六十四条社团宣传使用橱窗、横幅、展板、刊物、BBS等宣传品或宣传途径,须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按学校相关部门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十六条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团委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社团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社团开设BBS版面(论坛)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负责人对BBS版面(论坛)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
社团BBS(论坛)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相悖的文章。
(四)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律节约,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标准、数额须每学期注册时上报校团委;在会员自愿的前提下,向会员征收活动经费;
第七十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十一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
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七十二条社团接受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应征求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意见并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七十三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七十四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七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财务审查。
第七十六条社团的财务状况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校团委将定期审查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
第六章社团的变更
第七十七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或变更其他社团备案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社团名称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七十九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应依据社团章程,民主产生新负责人;经该社团指导教师、新负责人的辅导员、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学院分团委同意,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八十条社团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增加,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该社团原指导教师和新指导教师签名同意,以及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十一条社团指导单位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增加,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新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十二条社团印章、网站如需变更,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十三条社团刊物的名称、主办单位、主编、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发行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的,应及时到校团委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信息进行出版。
第七章社团的解散
第八十四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实施分立、合并;
(三)在学期初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注册;
(四)连续一学期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
(五)其他可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八十七条校团委根据每学年初各社团上交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评定出本年度明星社团、十佳社团、优秀社团、优秀指导教师、优秀指导单位。
社团评优办法和评分细则由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和限期换届,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予以校纪处分,同时撤销社团登记:
(1)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拒不接受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7)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8)组织活动或宣传与外联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审批;
(9)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10)未按规定使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违反校团委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财务制度混乱、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的;
(1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
(14)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15)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16)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校团委封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九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会员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校本部以外的校区(分部)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特殊情况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九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团委。
本管理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校团委确定。
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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