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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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议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议定书》草案
截至2010年10月27日中午1时
本议定书缔约方,
1.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2.回顾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是《公约》三项核心目标之一,并认识到《议定书》致力于在《公约》内落实这一目标,
3.重申根据《公约》的规定,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
4.又回顾《公约》第15条,
5.认识到为根据《公约》第16和第19条通过技术转让与合作建立研究和创新的能力增加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价值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贡献,
6.认识到公众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经济价值的认识、以及与生物多样性保管人公正和公平地分享该经济价值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的主要激励因素,
7.承认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助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消除贫困和环境的可持续性,从而有助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潜在作用,
8.承认获取遗传资源与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此种资源所产生惠益之间的联系,
9.认识到就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的重要性,
10.又认识到促进遗传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谈判共同商定的条件中的公平和平等的重要性,
11.还认识到妇女在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申明必须让妇女全面参与所有级别的生物多样性养护的决策和执行,
12.决心进一步支持有效执行《公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规定,
13.认识到遗传资源对于粮食保障、公共健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14.认识到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特殊性质、其独有特征和需要独特解决方案的问题,
15.认识到各国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方面相互依存,且遗传资源对于实现世界粮食安全以及可持续性的农业发展在减贫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特殊性质和重要性,并承认《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粮农组织粮食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根本作用,
16.[认识到遗传资源的任何特别性质不应减轻该资源使用者每次使用该资源时规定公正和公平地分享惠益的责任,]
17.[意识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以及为了公众卫生防范和应对的目的确保获得人类病原体的重要性,]
18.[申明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知识产权的授予或行使,]
19.[承认当前其他国际论坛就获取和惠益分享[取得的发展][进行的工作],[除其他外,这些论坛包括: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联合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和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性流感防范问题工作组,]]
20.[回顾《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是配合《公约》制定的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21.认识到本议定书和同本议定书相关的其他国际协定应相互支持,
22.[强调不应将本议定书解释为暗示某一缔约方根据任何现有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所变化,]
23.[理解以上的引述无意让本议定书服从于其他国际协定,]
24.回顾《公约》第8(j)条对于同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以及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惠益的重要性,
25.注意到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间的相互联系,其与土著和地方社区密不可分的性质,传统知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土著和地方社区可持续生计的重要性,
26.认识到存在着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持有或拥有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27.意识到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权在自己社区内查清其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正当持有者,
28.又认识到存在着一些国家自己拥有口头形式或有文献记录的传统知识的独特情况,这种传统知识反映了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联的丰富的文化遗产,
29.注意到《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30.申明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削弱或取消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现有权利。
兹协议如下:
第1条目标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为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包括通过适当获取遗传资源和适当转让相关的技术)所产生的惠益,同时亦顾及对于这些资源和技术的所有权利,并提供适当的资金,从而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做出贡献。
第2条术语
《公约》第2条所述术语适用于本议定书。
此外,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a)“缔约方大会”是指《公约》缔约方大会;
(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该组织已获得其成员国转让的处理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
[(c)“利用遗传资源”是指对遗传材料/生物资源/遗传资源的遗传和生物化学组成进行研究和发展,包括通过使用《公约》第2条规定的生物技术。
“衍生物”是指由生物或遗传资源的遗传表现形式或新陈代谢产生的、自然生成的生物化学化合物,即使其不具备遗传的功能单元。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
“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进特定用途的产品或工艺过程。
]
第3条范围
1.本议定书适用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范围内的遗传资源,以及[利用]此种[本议定书对于提供此种资源的缔约方生效之后获得的]资源[或其衍生物]所产生的惠益。
本议定书还适用于[本议定书生效之后获得的]与《生物多样性公约》范围内的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以及[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2.本议定书不适用于:
[(a)人类遗传资源;]
(b)[《国际卫生条例》所述对人的健康构成严重直接威胁的以及为第6条(b)款所述专门性文书之目的且被其涵盖的遗传资源];
(c)国家管辖以外的遗传资源;
(d)位于《南极条约》地区(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以内的遗传资源;
(e)[没有被最为遗传资源加以利用的贸易商品];
3.[本议定书还适用于:
(a)持续[利用]《公约》生效之前获得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b)对《公约》生效之前获得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新的[利用];
(b之二)[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后产生的惠益、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的[利用]和持续[利用];]
(b之三)[在《议定书》生效之前获得的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c)《南极条约》地区(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以内的遗传资源;以及
(d)国家管辖以外海洋地区的遗传资源。
]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通过本条第3款所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的修订程序。
]
[5.在没有根据《公约》[与遗传资源的来源国]达成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的情况下,在不妨碍缔约方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缔约方[应][将]鼓励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使用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分享本议定书生效之前获得的遗传资源的惠益]。
第3条之二
1.本议定书的规定不妨碍任何缔约方产生于任何现有国际协定的权利和义务,除非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将将给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的损害或威胁。
本款无意对《议定书》与其他国际文书进行等级之分。
2.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缔约方制定和执行其他相关国际协定,包括其他专门性获取和惠益分享协定,但条件是这些协定必须支持并且不违背《公约》和本议定书的目标。
3.应以同其他与本议定书相关的国际文书相互支持的方式执行本议定书。
应适当注意在这些国际文书[和国际组织]下开展的有意和相关的现行工作或做法,但条件是这些文书[和国际组织]应支持、而不是违背《公约》和本议定书的目标。
4.本议定书是为执行《公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定的文书。
在一项符合并且不违背《公约》和本议定书的目标的专门性国际获取和惠益分享文书适用时,本议定书就该专门性文书所涵盖的具体遗传资源以及为了专门性文书的目的而言,不适用于该专门性文书的某一或多个缔约方。
第4条公正和公平的惠益分享
1.根据《公约》第15条第3款和第7款,应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此种资源的来源国或根据《公约》获得遗传资源的缔约方)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以及嗣后的应用和商业化]所产生的惠益。
分享时应遵循共同商定的条件。
、
1之二缔约方应根据关于土著和地方社区对遗传资源的既定权利的国内立法,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确保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与有关社区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归土著和地方社区所有的遗传资源和所产生的惠益。
2.为落实第1款,缔约方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
3.惠益可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性惠益,包括但不仅限于附件一所列惠益。
4.缔约方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确保同持有与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这种分享应该依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
第5条遗传资源的获取
1.在行使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并在符合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并在符合国家获取和惠益分享管制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而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应经过[提供此种资源的缔约方[即此种资源的来源国或根据《公约》获得遗传资源的缔约方]][来源国]的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该缔约方另有决定。
1之二[当相关的[法律][国家立法][或国际法]承认土著和地方社区[拥有遗传资源,或以其他方式有权批准获得此类遗传资源]时,必须获得这些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或认可和参与。
]
或
[根据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对遗传资源之权利的相关国家立法,批准获得此类资源时必须获得这些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或认可和参与。
]
[1之三.根据《公约》第15条第2款,所有的获得申请都应交由申请人居住地的缔约方国家主管当局处理,并应随附一份独立第三方出具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加以证明,证实申请的获取依照提供国的要求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
]
2.根据本条第1款,要求事先知情同意的缔约方,应酌情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
(a)对本国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规定的法律上的确定性、明晰性和透明性做出规定;
[(a之二)在类似的本国和外国的申请之间以及在不同缔约方的类似国外申请之间,就获取遗传资源的申请方面的同等待遇做出规定;][规定有关获取遗传资源的公平和非任意性的规则和程序];]
(b)就如何申请事先知情同意提供信息;
(c)规定国家主管当局应在合理时间内,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做出明确和透明的书面决定;
(d)规定应在获取时签发许可证获取证书或等同文件,以证明作出了给与事先知情同意的决定和拟定了共同商定的条件;
(e)在适用时,并在遵照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就获得其事先知情同意或批准和让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获取遗传资源制定标准和/或程序;以及
(f)就获取时要求和订立共同商定的条件订出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条件应以书面形式订出,除其他外,内容包括:
(一)解决争议的条款;
(二)关于惠益分享,包括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
(三)关于嗣后第三方使用的条款(如果有第三方的话);以及
(四)适用情况下关于改变意图的条款;
[(g)规定适当的行政或司法上诉程序;]
3.缔约方应向根据第11条建立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提供其给与事先知情同意的决定。
第5条之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获取
根据国内法,缔约方应酌情采取各项措施,以确保对于由土著和地方社区所持有的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获取,得到了所涉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或认可及参与,并订立了共同商定的条件。
第6条
[[同[非商业性]研究和紧急情况相关的考虑][特殊考虑因素]
在制定和执行其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家立法时,缔约方应:
(a)创造条件,包括利用关于非商业性研究目的的简化获取措施,促进和鼓励有助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同时考虑到有必要解决研究意图改变的问题;以及
[(b)[根据国家的立法,适当注意各种紧急情况,包括对公共健康、粮食保障或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威胁。
][依照有关国际组织和诸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公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现行和今后关于分享病原体和相关惠益的规则、程序或惯例,准予及时地获得属于有关国际组织和诸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公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范围、且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健康有重大关系的[病原体][遗传资源][,同时亦顾及[对于最佳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款制度[的法律、结构和/或行政性障碍]];]
或
[(b)适当注意根据适用国家和国际法[包括根据相关国际组织]所列各种威胁或损害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的[当前或迫在眉睫的]紧急情况[,包括国际间所关注的紧急情况]。
缔约方可考虑是否需要迅速获得遗传资源以及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此种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包括让有需要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获得支付得起的治疗。
]
(c)考虑遗传资源对于粮食和农业的重要性及其对于粮食保障和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的特殊作用;
(d)酌情并视情况鼓励在执行和进一步发展本议定书时采用部门做法,包括对获取、公正和公平的惠益分享以及遵守作出规定。
]
第7条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
缔约方应鼓励使用者和提供者考虑将[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引导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支持《公约》的各项目标。
第8条跨界合作
1.在不止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发现存在相同的遗传资源时,这些缔约方应酌情尽力给予合作,以期在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参与下,执行本议定书。
2.与遗传资源相关的相同的遗传资源在由几个缔约方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分享时,这些缔约方应酌情尽力在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参与下进行合作,以便执行本议定书的目的。
第9条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1.在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时,缔约方应根据国内法,考虑到土著和地方社区在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方面的适用的习惯法、社区议定书和程序。
2.缔约方应在相关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有效参与下,制定机制向与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潜在使用者通报其获取以及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惠益的义务,包括通过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进行的措施。
3.缔约方应酌情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区,包括这些社区内的妇女制定:
(a)有关获取与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以及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此种知识所产生的惠益的社区行为守则;
(b)共同商定的条件的最低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用与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以及
(c)分享利用与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的示范合同条款。
4.缔约方在执行本议定书时[尽可能]依照《公约》的目标不应限制土著和地方社区内及其社区之间对于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习惯使用和交流。
5.缔约方应[酌情]采取[适当]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酌情,][以][以便][鼓励]与从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外的来源取得的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使用者[,包括是同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不论其是口头形式或有文献记录或其他形式的,]同土著和地方社区内此种知识的正当[持有者]达成公正和公平的惠益分享的安排。
第10条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当局
1.各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家联络点。
国家联络点应提供以下的信息:
(a)对设法获取遗传资源包括衍生物的申请人,提供关于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和制定共同商定的条件包括惠益分享的条件的信息;
(b)对设法获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申请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关于获得事先知情同意或土著和地方社区酌情核准和参与以及制定共同商定的条件包括惠益分享的条件的信息;以及
(c)国家主管当局、相关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的信息。
国家联络点应负责同秘书处的联络。
2.各缔约方应制定一个或一个以上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家主管当局。
国家主管当局应根据适用的国家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负责批准获取或酌情颁发获取规定已经符合的书面证明并负责就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和达成共同商定的条件的适用程序和规定提出咨询意见。
3.缔约方得指定一个实体履行联络点和国家主管当局二者的职能。
4.各缔约方应在不晚于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将其国家联络点及其国家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通知秘书处。
缔约方在指定不止一个国家主管当局时,应将此通知秘书处,同时并应通报关于这些主管当局各自责任的相关信息。
在可行时,此种信息至少应详细说明哪一主管当局负责要求获得的遗传资源。
缔约方应毫不拖延地将国家联络点的指定或关于其国家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或责任的任何变化通知秘书处。
5.秘书处应通过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将根据本条第4款收到的信息予以公布。
第11条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和信息分享
1.设立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作为《公约》第18条第3款下的信息交换所机制的一部分。
信息交换所应成为分享同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的信息的一种手段。
特别是,信息交换所应提供各缔约方所提交的同执行本议定书有关的信息。
2.在不妨碍保护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缔约方应向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提供本议定书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以及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所作决定所要求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包括:
(a)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
(b)关于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当局的信息;以及
(c)[在给予获取后,有关事先知情同意的决定][给予事先知情同意的决定][以便酌情和可行时获取遗传资源];
3.如可行,其他信息可酌情包括:
(a)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相关主管当局,以及依此确定的信息;
(b)示范合同条款;
(c)为监测遗传资源而制定的方法和工具;以及
(d)行为守则和最佳做法。
4.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的运作方式,包括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和决定,嗣后并进行经常的审查。
第12条遵守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家立法或管制要求
1.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有效和适度的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使其管辖范围内利用的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依照已经确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的条件获取,以符合[其他缔约方][原产国]国内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规定或管制要求。
2.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有效和适度的措施,处理不遵守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措施的情事。
3.缔约方应[酌情并尽可能地]就据控违反本条第1款所指国内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规定或管制要求的情事给予合作。
第12条之二遵守有关遗传资源[和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家立法或管制要求
1.缔约方应酌情采取适当、有效和适度的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便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利用的与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相关的传统知识,须依照事先知情同意或核准并在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参与下予以获取,同时规定,必须根据此种土著和地方社区所在其他缔约方的国内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或管制要求订立共同商定的条件。
2.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有效和适度的措施,处理不遵守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措施的情事。
3.缔约方应尽可能地就据控违反本条第1款所指国内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规定或管制要求的情事给予合作。
第13条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利用]的监测[、跟踪]和汇报
1.为支持遵守,缔约方应酌情采取措施,以[增进]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的透明度,以及]对此种[利用]进行监测[和汇报]。
此种措施[可][应]包括:
(a)指定一个或多个检查点。
这些检查点将收集或酌情接收同事先知情同意、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共同商定的条件的订立和/或酌情同遗传资源、[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相关的有关信息。
[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应在指定的检查点提供国内立法所要求的上述信息。
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时,涉及进一步处理的申请在有效提供此种信息之前将会受到影响。
]
在不妨碍保护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应酌情向有关国家当局、给予事先知情同意的缔约方以及酌情向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机制提供此种信息,包括国际公认的遵守证书或可获得的等同文件。
[指定的检查点可包括:
(一)使用国的国家主管当局;
(二)接受公共资金的研究机构;
(三)出版同遗传资源的利用有关的研究成果的实体;
(四)[知识产权审查][专利和植物品种]办公室;以及
(五)对[产生自遗传资源][来自利用遗传资源]的产品给予监管或销售许可的当局;
(五之二)[可给予获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包括其相关主管当局。
]]
[[强制性]披露要求的满足应通过提供[真实的]证据说明[在获取时]已根据[第5条第2(d)款][国家立法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的条件]获得了[许可证或]证书];]
(a)[要求][鼓励]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和提供者在共同商定的条件中列入关于分享执行这些条件的信息,包括通过汇报的规定;以及
(b)鼓励利用成本效益好的交流工具和系统。
[(d)[酌情][建立][已经提供的载有遗传资源信息的数据库。
]]
2.依照第5条第2款(d)项的规定获得并[依照第5条第3款][第11条第2款(c)项]的规定提供给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的许可证或等同文件应成为国际公认的遵守证明书。
3.国际公认的符合规定证明书应作为证明,说明其所述遗传资源系依照事先知情同意获得[或使用],并依照[提供]遗传资源[或其衍生物]的[国家][缔约方]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立法或管制规定订立了共同商定的条件。
[提供国际公认的证明书满足了[强制性]披露要求。
]
[4.国际公认的符合规定证明书[或等同文件][在不涉及机密时]至少[应][得]包括下列信息:
(a)颁发证书的国家当局;
(b)提供者的详细情况;
(c)[独特的阿尔法数字代号];
(d)[酌情提供[在土著和地方社区内][相关传统知识[权利持有者][正确持有者的][相关土著和地方社区]的详细情况;]]
(e)使用者的详细情况;
(f)证书[或等同文件]涉及的主题事项[遗传资源和(或)衍生物];
(g)[获取活动的地理位置[和(或)地理参考点];]
(h)[认识到][达成]共同商定的条件[的联系];
(h之二)[认识到酌情得到事先知情同意;]
(i)[酌情]允许的用途和使用限制;
(j)向第三方转让的条件;
(k)证书颁发日期。
]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本议定书生效后]应[审议][决定]国际公认符合规定证明书[制度][的其他模式][的起码内容],同时顾及必须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和确保可行性、务实性和灵活性。
]
[第13条之二不遵守强制性披露要求
如果使用者不披露或拒绝披露情事中原产国或来源的相关信息,而且主张直接基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
(a)则应让使用者有机会在相关法律限定的具体时间内纠正该失误;
(b)如果使用者仍然不披露,则不进一步处理该申请。
]
第14条遵守共同商定的条件
1.在执行第5条第2款第(f)
(一)项h和第5条之二时,缔约方应鼓励遗传资源[、衍生物][和/或相关]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共同商定的条件中写入酌情涵盖解决争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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