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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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3篇
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3篇
行政法建议和学习心得
钱申法学111班xx070xx7
一、建议部分
1.PPT部分。
希望老师以后做PPT可以更简洁一些,不要在一张PPT上面放太多的内容,这样看起来会很累的呢;其次,在一张PPT上面放太多内容的话,这样一来PPT上面的字就会很小了,可能前排的同学可以勉强看到,但是对于后排的同学就略艰难了。
有时,老师您会把一些辅导书上的知识表格或者知识框架放到PPT上去,这是很好的,有助于我们对知识的梳理和理解。
但是有时可能是因为那个表格或者框架太大了而文字很小或者本身就不是很清楚以至于我们不能一目了然,看起来挺费劲儿的,这样就适得其反了。
2.上课目的
老师希望我们可以学的更多,有时采用研究性教学这种方式,在课堂上穿插一些学说。
首先这种教学的目的是很好的,老师肯定是觉得,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思维应当更为开阔一些,不应该局限于书本,而立足于书本而超越于书本。
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连书本都没有很好的掌握的话,而再去领略一些学说之类的话,是不是有一些“没有学好走路就去跑步”的意味呢?
而且,就目前的我们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司考,其次才是考研,班上的绝大多数同学都是要司考的(我们下面的几届学弟学妹是怎样个理想我不清楚,至少我们是如此)。
所以我更希望老师首先应该把知识本身给讲好,讲透彻。
而那些课外的知识,可以适当少一些甚至没有也可以,老师可以把那些课外的补充知识以WORD或者PPT的形式放到班级群上去,这样有兴趣的同学就可以看到了。
3.上课方式
老师有时会结合司考题来帮助我们更深层次地去理解知识点,这样很好。
但是老师并没有对每道题进行较为透彻的解析,有时可能只是一笔带过,点到为止即可了。
我觉得老师不用摘很多司考题,弄个一两道题目就可以了,关键在于把每道题都尽可能的讲清楚讲明白,即数量不是关键,质量才是关键。
我有个建议,也纯粹是个建议而已,并不知道效益好不好。
我在想是否可以放弃教材而直接采用辅导或者是辅之以辅导书呢?
行政法的体系其实是很复杂很乱的,而书本里面很多的话都是废话,是没用的,而且也不能给我们一些清晰的体系,不能给我们一种一目了然的感觉。
而辅导书可以提供给我们清晰的知识框架和体系,更容易让我们接受和消化知识。
我看过几页众合关于行政法的书本,我觉得讲的很清晰,比看书本好多了。
我们的徐金锋老师在上经济法的部分内容时是采用辅导书上的知识的,所以我在想,行政法是否也可以这样呢?
而且,既然我们首先是奔着司考去的,那么按着这样的方式去上课的话,也没有什么不好的。
我觉得,课堂还是应该以老师讲课为主,虽然这样看似枯燥平淡了一点,但是大多数老师都是这样的嘛,学生讲或是不讲到底是好还是不好我可能讲不清楚,但是我的观点是,对于本科生而言,而且还是对于我们这种连行政法初学者都算不上顶多算是“初次接触行政法”的学生而言,更重要的还是被动的接受知识,让老师来灌输,尤其是需要老师您把行政法的知识本身、联系、体系等一些看似简单但是却是非常重要的东西给讲清楚。
如果我们连知识本身都没有理解或者虽然理解但是却没有深刻的消化的话,谈何让我们学生自己去发表一些观点呢?
这样真的合适么?
就我们而言,是不喜欢当自己没有观点或者不想站起来讲的时候还要被强迫站起来讲的,这是一种很别扭的感觉。
可能学生踊跃发言在形式上看起来很美,首先这应当是要建立在已经比较深刻的理解了知识之后的基础之上的。
其次,发言这玩意儿,本身就应该是自愿的呗。
假如文中有哪里使老师不高兴了,本人深感抱歉。
二、心得部分
我就以城管、行政处罚、行政指导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__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这便是当今备受诟病的“城管”的法定权力。
按照2000年《__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__》的说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
”简单说,就是为了解决“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的问题。
“城管”一词在中国蕴含了太多的含义,我自己也是曾亲眼目睹很多起城管对小摊小贩的暴力执法。
在情感上,不喜欢他们。
但是,在这里,我不讨论城管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也不讨论以及城管面临的现状与出路。
不管小摊小贩们是否需要靠此养家糊口,不管是否小摊小贩的行为是“便民”,城市本身肯定是需要秩序的,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该放的地方应放,该管的地方也要管。
无法想象如果缺少城管管理,北京的大街小巷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脏乱差。
造成城管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并非城管一家可以解决。
课外的时候了解到日本的行政指导比较发达,根其原因是利用了日本人的国民性中的服从意识。
但是中__国民性中蕴含了散慢性与老猾性,在新闻上看到的那些所谓的改革,如改变城管执法方式、在城管部门推进行政指导、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等,在中国恐怕难以起到良好效果,最多不过是暂时缓解一下__,改善一点城管形象罢了。
唯有做出在我国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__取消城乡二元制等根本制度性的变革才能够大大改善城市管理中矛盾现状。
行政部门不应该遇事一罚了之,当今的政府是太懒,不愿变也不敢变。
但也诚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隔靴搔痒的改变也是必须的,是值得提倡的。
国家与社会终究会在权力的博弈与平衡中得到发展。
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
130xx250法学院13级二班朱均凡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
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__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
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
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首先,我通过学习行政法重新认识了依法行政、公共监督的必要性。
因公权力具有利害双重性,对其采取限制与约束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而目前的“巨额公路罚款问题”正是行政机关违背这些要求的典例。
每年3000亿的公路罚款额,不仅使货运司机不堪重负,更令物流成本水涨船高。
在我看来,政府部门本应是公路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督者,现在却变成了参与利益分配的分成者。
从我国1994年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开始,18年来它们不仅没有绝迹,反而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向超载车辆出售通行月票的现象。
这种纵容超载、“养鱼执法”的行为,形成了“罚款—超载—再罚款—再超载”的怪圈。
那么,我们对于这种公路罚款乱局应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呢?
在学习课本知识、查阅相关资料后,我认为我们首先要解决公路运输管理法规繁多、处罚部门冗余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对于超载货运车辆享有处罚权的有交警、城
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
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
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
不久前__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数额,这正是比例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该法出台以前,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低买高卖,巨大的差价导致矛盾频发,而现在将征收补偿标准大幅提高,农民可以拿到比以前多得多的征地补偿。
但是在我看来,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虽然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好思路,但是如果能让农民也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从而自由地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这样是不是会更好呢?
目前政府垄断土地,导致其靠卖地赚钱,推高地价与房价,形成看似欣欣向荣、实则日薄西山的“土地财政”。
如果将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也授予农民,则不仅能在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竞争,从而压制地价与房价,而且能通过向农民征收土地交易税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吃紧问
题。
然后,我就以城管、行政处罚、行政指导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__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这便是当今备受诟病的“城管”的法定权力。
按照2000年《__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__》的说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
”简单说,就是为了解决“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的问题。
“城管”一词在中国蕴含了太多的含义,我自己也是曾亲眼目睹很多起城管对小摊小贩的暴力执法。
在情感上,不喜欢他们。
但是,在这里,我不讨论城管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也不讨论以及城管面临的现状与出路。
不管小摊小贩们是否需要靠此养家糊口,不管是否小摊小贩的行为是“便民”,城市本身肯定是需要秩序的,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该放的地方应放,该管的地方也要管。
无法想象如果缺少城管管理,北京的大街小巷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脏乱差。
造成城管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并非城管一家可以解决。
课外的时候了解到日本的行政
指导比较发达,根其原因是利用了日本人的国民性中的服从意识。
但是中__国民性中蕴含了散慢性与老猾性,在新闻上看到的那些所谓的改革,如改变城管执法方式、在城管部门推进行政指导、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等,在中国恐怕难以起到良好效果,最多不过是暂时缓解一下__,改善一点城管形象罢了。
唯有做出在我国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__取消城乡二元制等根本制度性的变革才能够大大改善城市管理中矛盾现状。
行政部门不应该遇事一罚了之,当今的政府是太懒,不愿变也不敢变。
但也诚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隔靴搔痒的改变也是必须的,是值得提倡的。
国家与社会终究会在权力的博弈与平衡中得到发展。
一年之前初涉法学专业的我,在阅读《社会契约论》时曾十分赞赏卢梭“将__毫无保留地交给社会,增加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公民利益”的观点。
然而,在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学之后,我更相信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无阻碍的绝对权威将造成多数人的暴政。
保障人权、治官制权、维护公平正义与民主政治,正是行政法学的意义之所在。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感悟与体会,在今后的学习生涯中我将更加勤思笃行,将所学知识化作贡献于祖国民主法治事业发展的力量。
xx年5月20日
依法行政(XX)学习心得体会
XXXXXXXXXXXXXXXXX
依法行政(XX)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其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在实践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XX)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
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
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
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
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
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XX)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
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
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
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
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
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
行政诉讼和国家
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
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
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
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
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
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
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__。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XX)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
“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
”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
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
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
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
要行使权力,做出决
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
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
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
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
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__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
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
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
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
同样,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__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
其一,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
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规则的限制。
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
3、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公务员要尚法,执政过程要把法放在首位,一事当前,先考虑符合法的要求与否。
心中有法,意识才能建立起来。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长官意志”、“个人专断”、“一言堂”等,都是“人治”观念的表现或变种。
不__摈弃这种旧观念,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就无法形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公务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铭记在心。
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直接前提条件。
因为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压法、以权弃法的不正常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切按法律办事,才能建立严明公正的法律秩序,实现依法管理的治国方略;才能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学法懂法,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1、学法懂法,依法思维
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调整。
我国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国家公务员能否依法行政(XX)、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进程。
因此,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自身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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