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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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
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以下简称“规划三街”)运营与维护,提高临汾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化发展质量,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督、监控规划三街运营与维护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临汾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维护各参与方的定义
(一)甲方:
临汾市市政公用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二)乙方:
XX公司,是为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由临汾市市政府授权临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出资方)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三)运营维护承包商:
项目公司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按照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件等选择的专业临汾市规划三街道路工程运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运营与维护绩效考核
第四条基本规定
(一)市政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巡查、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
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分隔带、各种设施井、路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牌、标线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
3.市政道路上的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三)市政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四)市政道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第五条路基养护工作标准
(一)一般规定
1.市政道路路基养护应包括路基结构、路肩、边坡、挡土墙、边沟、排水明沟、截水沟等。
2.路基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
3.路基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肩应无坑槽、沉陷、积水、堆积物,边缘应直顺平整。
(2)土质边坡应平整、坚实、稳定,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挡土墙及护坡应完好,泄水孔应畅通。
(4)边沟、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坡度应顺适,无杂草,排水应畅通。
(5)对翻浆路段应及时维护处理。
(二)路基翻浆
1.对易发生翻浆的路段应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
雨季前,应检查整修路肩、边沟,补修路面碎裂和坑槽;雨季后应疏掏排水设施,修理边沟水毁;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填灌修补裂缝。
2.翻浆路段必须查明原因,对病害的范围、一般发生时间、气候变化、病害表面特征、路面结构、平时的养护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作出记录,并应确定其治理方案。
(三)路 肩
1.路肩应平整、坚实。
2.路肩出现车辙、坑槽、路肩边缘积土,应及时处理。
(四)边 坡
1.边坡的坡面养护应保持设计的坡度,表面平顺、坚实。
应经常观察路堑边坡的稳定情况,及时处理危岩,清除浮石。
2.边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出现冲沟、缺口、沉陷及塌落时应进行整修;
(2)路堑边坡出现冲沟、裂缝时,应及时填塞捣实;如出现潜流涌水,应隔断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将水引向路基以外。
3.边坡经加固后形成的护坡,应加强养护与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
(五)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边沟、排水沟和截水沟的淤积物应及时清除,沟内流水应畅通,断面完好。
对沟断面破损应及时整修恢复。
第六条隧道工程养护
(一)一般规定
1.隧道营运管理包括交通管理、管理设施与安全设施。
2.隧道工程运营与维护包括:
隧道结构(主要指衬砌和洞门)的养护和附属设施。
3.隧道工程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隧道养护工作范围包括:
洞身、洞门、路面和两端路堑、防护措施、排水系统、洞口减光设施以及通风、照明、标志、标线、监控、消防、防冻、消音等设施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
(二)隧道维修保养检查
1.经常检查系统地了解隧道建筑物的一般技术状态,发现病害并调查需要修理的工作量。
以目测为主,每日一次,由隧道养护巡检组负责。
2.定期检查详细了解建筑物各部分的状态,特别是洪水前后的情况,发现病害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确定需要修理的工作项目和工作数量,并按性质划分维修、大修和基建范围,作为制定和修订年度计划的依据。
3.特殊检查对有严重病害,要作特别检查。
当发生交通事故、起火爆炸、自然灾害及结构严重损坏时,应及时进行特殊检查,分工原则同定期检查。
(三)隧道检查与养护工作内容
1.检查衬砌的变形和裂缝状况,洞内渗漏水状况,及时进行针对性处治。
2.检查路面、人行道并修理损坏部分。
3.检查各种标志、标线及用白色反光材料涂刷部位,如有污染、缺损,及时清扫、修理、涂料、刷新。
4.检查隧道附属设施,维护并确保通风、照明、通讯、监控、消防、消音等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检查隧道内外排水系统,修理损坏部分,定期疏通,保持畅通。
6.及时清除隧道内外的塌(散)落物、隧道口边仰坡上的危石、积雪、积水和挂冰。
7.经常保持洞内各部的清洁,以提高照明和引导视线的效果。
8.维护洞口减光设施和树木花草的完好。
9.定期检查洞内有害气体含量、路面亮度、烟雾浓度及燥声值。
第七条沥青路面养护
(一)常见破损的维修
1. 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缝宽在1Omm以内的,应采用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
(2)缝宽在1Omm以上时,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
2. 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在低温寒冷季节,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3)当采用热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OO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
(4)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且必须涂刷粘层油,槽深大于50mm时必须分层摊铺压实。
3. 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
(2)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并采用热沥青混合料重铺面层;
(3)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4.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可只修补面层;
(2)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3)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层。
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
5.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辙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械清除;
(2)当联结层损坏,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3)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6.波浪(搓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浪(搓板)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应采用铣刨机削平;
(2)当铣刨后的路面露出粗骨料或底面层时,应重铺面层,且厚度应大于30mm
(3)当局部强度不足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7.麻面与松散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按0.8~1.Okg/m2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
(2)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嵌缝料处治;
(3)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
(4)城区可采用稀浆封层或微表处等方法维修。
8.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2)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1O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
待稳定后,再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3)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9.脱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
(2)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重铺沥青层。
10.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补砌路缘石,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第八条其他路面养护
(一)块石铺砌路面
1.块石铺砌路面应设基层、垫层(整平层),且强度满足交通荷载要求。
石块之间应采用填缝料嵌填密实。
2.块石铺砌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路面整洁;
(2)填缝应保证饱满;
(3)填缝料破碎时应重新勾缝;
(4)春季和雨季应增加巡检次数,排水系统应通畅。
3.块石路面补修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规定。
(二)水泥混凝土预制砌块路面
1.砌块路面的养护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要求。
2.砌块路面的小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局部砌块的松动、缺损、错台;
(2)局部沉陷、压碎,检查井四周烂边;
(3)砌块路面上的局部掘路修复工作。
3.当砌块路面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安排中修或大修工程:
(1)纵横坡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出现大面积积水;
(2)砌块路面状况指数PCI小于50;
(3)掘动道路宽度超过2/3,面积大于该路段总面积的1/2;
(4)彩色砌块颜色大面积脱落。
4.大中修工程必须进行施工维修设计或施工方案设计。
5.局部更换的砌块,其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宜与原路面一致,路面砖强度和最小厚度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表8.2.5的规定。
6.砌块路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2)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8.砌块路面的检查验收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13.4.2条的规定。
第九条人行道的养护
(一)一般规定
1.人行道养护应包括人行道基层、面层及人行道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缘石、树池和踏步等。
2.对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第4.2.4条的要求。
3.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
(2)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3)树池框不得凸起、残缺;
(4)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
(5)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二)面层养护
1.面层养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2)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
(3)较大面积的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
(4)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
(5)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固平整,排水应通畅。
(三)人行道基础养护
1.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
形成坑槽的路面砖及安装话亭、报箱、灯杆、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应及时修补。
2.当人行道变形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础进行维修。
(四)缘石养护
1.缘石应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含有盐类、除雪剂的融雪。
2.混凝土缘石应经常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变形,拱胀变形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缘石应及时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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