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科室专科专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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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专科专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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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专科专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专业范围实属无证行医。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本院各临床科室、门诊部,分院各临床科室。
第二章目的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收治病人规范化管理,严格诊疗程序,保障患者安全,使患者得到专业、有效的规范治疗和优质服务,防止科室为了经济收入而抢收、抢治,或推诿病人而拒收、拒治,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章标准
第四条各临床科室病区的收治范围界定标准由医务科根据专业划分、各科室上报和我院的实际运作情况制定,经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医务科每年根据各专业收治范围界定标准进行回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指示后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调整,但修改后的界定标准执行前需经院党委会批准。
第五条各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按照收治范围界定标准执行。
医务科在进行医疗质控检查时,把是否存在违规收治现象作为重点检查项目之一。
第六条收治范围中明确规定的病种各专业不得推诿病人而拒收、拒治,当有争议时由医务科进行协调。
第七条收治范围界定标准中没有提到的疾病,各专业在收治时要考虑其合理性,如果有争议时由医务科进行协调。
第四章督查小组
第八条为进一步加强临床科室专科专治,确保医疗安全,持续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水平,现成立临床科室专科专治督查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五章专科专治相关规定
第九条严格按各专科诊疗范畴收治病人:
1.门急诊导诊应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做好验诊分诊工作。
2.首诊医师应熟悉各专科诊疗范畴,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按各专科诊疗范畴对口收治病人。
3.如果患者诊断不明确时,应建议患者门诊留观或收治到拟诊科室,经多学科会诊后再转入相应专科。
4.病区医师对门急诊误收治病人,应立即上报上级医师并通知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后立即转入相关科室治疗。
5.就诊患者有几种并存疾病时,首诊医师应按患者就诊时的主要疾病(与主诉相关疾病)收治相应科室。
该类患者入院后三日内,病区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邀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
6.各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以专科专治为由,互相推诿诊断不明患者。
7.门诊留观主要收治诊断原因不明的病人,留观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或诊断明确者必须收入相关专科诊治,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专科专治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严格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各科室诊疗目录实施手术或诊疗:
1.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各科室诊疗目录实施手术或诊疗,严禁越级、越科手术或诊疗。
2.手术室应加强《手术通知单》的审核和管理,对不属于该专科手术目录内的手术,将不予以安排,同时上报医务科。
3.对于需多学科联合诊疗的患者,门急诊或住院医师应立即通知相关科室会诊,同时上报医务科协调,经联合会诊后将患者收治或转诊到急需治疗的科室,其他相关科室协助治疗。
4.对于新开展的技术项目,必须按医院《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5.关于交叉学科病人(如冠心病实施心脏介入或心脏搭桥,肿瘤患者实施手术、介入或保守治疗),各专科应严格按照多学科诊疗指南给患者最规范、最合理的治疗;如相关科室间存有争议时,可向医务科申请裁定。
第六章考核及论证措施
第十一条督查小组负责检查,形式有二,一是派专人下科室普查,二是看病历终末质量来判断。
第十二条倡议举报,来获得信息,经审核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严禁科室或个人无故“跨科收治病人、越科手术”现象。
“跨科收治病人”或“越科手术”现象一经医务科认定,管床医生和科室主任均分别扣罚500元。
该类病人在院全部费用不纳入该科室工作量计算,相关治疗费用归本应当收治的科室。
第十四条十八种重点疾病和重点手术(详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第七章第二节)是等级医院评审重点监测病种,各专科必须严格遵守专科专治规定,对该类病种“跨科收治病人”或“越科手术”的科室,在第十三条处罚基础上,每一例扣除科室月奖金1000元。
第十五条对违反专科专治规定且隐瞒行为(如“修改第一诊断”)的个人,在第十三条处罚基础上,另扣款1000元。
第十六条因违反专科专治而造成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给患者经济补偿的科室,将按医院《医疗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科室100%的经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因消极应对本项制度造成病人流失或医疗纠纷的个人,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暂不纳入处罚范畴:
(1)交叉学科患者,不同学科间均有明确治疗方案者除外。
(2)医院对新成立学科的诊疗范畴有明确规定者除外(3)经医务科核实,因患者入院时症状不典型或病情复杂导致误收至其他专科者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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