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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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琼财库[2006]93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商业银行:
为保证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几年来的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制定了《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原《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02〕1037号)停止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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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特殊专户,包括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以下简称为“财政特设专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以下简称为“预算单位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同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
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各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中,代理银行是指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清算银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的开户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政账户开户银行。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转移性支付三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签发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转移性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或财政资金开户银行开具资金拨付凭证,人民银行或财政资金开户银行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八条部门(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或称预算部门);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依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和撤并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以及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拨款预留印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五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省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文件,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按照本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银行支付清算办法与清算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特设专户是经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支出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单位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报,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和转移性支付用款计划。
其中,转移性支付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代编。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部门预算批复前的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批复后,如果预算数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确须调整用款计划的,由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财政部
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汇总报财政部门。
一级预算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编报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编报本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5日前,将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到编制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
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时,每个月份调整一次。
用款计划调整于每月15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收到分月用款计划调整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15日以后上报到财政部门的分月用款计划调整顺延下月。
第三十七条紧急救灾支出、应对突发事件支出或同级人民政府通知的其他特别紧急性支出,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预算单位要及时编报用款计划的,财政部门及时审核、下达用款计划;也可由财政部门代编分月用款计划,并下达到预算单位。
第三十八条分月用款计划可以累加使用,上一月份用款计划可以结转下一月份使用。
第四章资金支付
第一节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直接支付方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需要,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具体划分。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并附相关凭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还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2)送代理银行。
第四十二条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送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核对无误并进行确认后,及时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10:
00前办理支付手续。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将支付凭证回单分别送用款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收款人。
用款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或财政特设专户)。
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不一致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须拒绝支付资金,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四条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在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规定核实后,在每月20日前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应支付的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
代理银行在每月20日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时,将剩余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或财政特设专
户)。
第二节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四十五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零星支出和特别紧急支出,以及未纳入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和额度支用资金。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时,填写《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附件1),并附有关支付凭证,经预算单位有关岗位审核后,按规定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2)提交给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核对无误并进行确认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将支付凭证回单送相关单位记账。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并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核对无误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不相符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代理银行汇总当日实际授权支付款项,生成《财政支出日报表》,加盖印章后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为支出凭证的对账依据和记账凭证的附件。
支出日报按资金分类、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与预算单位进行对账。
第五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或财政特设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用款计划。
第三节转移性支付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转移性支付用款计划开具《拨款凭证》(附件3),并加盖预留印鉴后送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
第五十三条开户银行对《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将资金拨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合理调度资金,审核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四)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五)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并指导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性资金支付明细分类核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预留印鉴手续;
(三)负责监督和控制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
(四)根据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开具直接支付凭证;(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要求,记录财政性资金支付明细分类账,并承担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工作;
(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除了负有资金清算银行的职责外,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五十七条资金清算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
(二)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财政账户资金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按月向财政部门通报财政账户资金收支和现金情况;并核对财政账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第五十八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直接支付指令和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支付,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对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实施进度、保障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授权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六十一条除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二条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后,预算单位和任何部门都不得从收款人调回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否则,一经查实,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人民银行、预算单位、清算银行、代理银行、财政部门要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专户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其他财政专户的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专户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取消该行的代理资格。
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该行的代理资格,对该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有关年终结余结转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预算单位XXXX申请书
2.财政XXXX凭证
3.拨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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