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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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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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约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1所列产品、服务)。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1)的权利;
第4条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省市区/县/镇作为“××××”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附件3),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
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元整。
(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
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
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2)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传真机、冰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2),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统一向特许人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由特许人统一配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 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
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凉茶商品及其他饮料等,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服务的标准
7.3.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H.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I.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J.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K.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监督
7.4.1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
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上日的销售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会计报表;
B.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该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8.1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符合食品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8.2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
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
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3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专卖店”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4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专卖店的实施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第9条食品卫生安全
9.1该店营业前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该店必备的证照,受许人需将上述证件复印件发往特许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特许人有权不予接受受许人订购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上述证件受许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特许人有权停止供应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9.2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
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累计违反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
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9.3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5受许人不得擅自勾兑产品,不得添加任何其它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物质到产品中,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致使该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6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部分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第10条特许使用费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元整,其中特许使用费人民币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签字时以(支票/现金/转账)支付。
特许使用费指特许人品牌及服务的使用费,但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本合同第6和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1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11受许人须于每月的日前向特许人支付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现金人民币元/月。
本合同于当月号前(含号)签订的,免收当月管理费,10号后签订的,免收下月管理费。
如受许人不按时向特许人交纳以上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受许人需按欠款的1%支付滞纳金。
如超过天受许人仍不补缴以上欠款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1.2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特许人开户银行及账户为: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11.3如受许人有积欠款项(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特许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11.4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1.5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的权利。
第四部分产品、易耗品供应
第12条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产品。
特许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知会受许人后,对本合同第1条所述价格体系进行合理调整。
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12.1产品价格体系(见附件1)
受许人有责任维护特许人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终端零售价;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或不按本约定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3条订货与退换
13.1订货
13.1.1特许人提供的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卫生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13.1.2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期间内向特许人订货,特许人在确定收到受许人购货款后的个工作日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13.1.3特许人免费为受许人提供次/月的配送服务;如受许人需订购多批次的产品的,特许人从第批次开始,所有配送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3.1.4受许人或受许人指定受领商品者在验收货物时,应当场清点,并当面盖章签收,出现少货、破损、变质情况的,须当场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并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后给予补、退、换。
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丢失、破损、过期现象的,其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13.1.6特许人于每月日前提供上月往来账《对帐单》给受许人。
受许人如果没有收到《对帐单》或对《对帐单》有任何异议的,须于次月5日前向特许人指定部门提出,否则特许人视受许人收到并对《对帐单》且无异议。
第14条退换货
14.1换货(仅限于“××××”成品系列:
罐装饮料、冲剂、含片、蜜炼膏)
为降低受许人经营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合同生效个月后,特许人对受许人滞销产品实行换货制度。
换货方法如下:
14.2受许人每一次换货总量(同类货物总量)不超过每次换货前最后一次进货总量。
14.3受许人保证换货的产品保质有效期在个月以上,产品质量及包装外观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14.4换货物品在受许人发运到特许人指定地点后,特许人按照其中符合上述第14.2、14.3条款规定标准的实际货品数量扣除10%后换货。
14.5换货的往来运输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4.6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下调,则按新价格进行结算;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上涨,则按旧价格进行结算。
第五部分同业竞争及商业秘密
第15条不允许同业竞争
15.1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建筑物内:
直接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5.1条规定的义务,视同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6条商业秘密
16.1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
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16.2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6.3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6.4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6.5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16.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
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
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受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6.6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本条亦适用于本合同第19、20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六部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7条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17.1特许人保证:
他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该店的权利。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7.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
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受许人为其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7.3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
在销售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17.4当特许人于受许人所在区域确定代理商后,特许人有权将所承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的义务转移给代理商,并保障受许人享有的其它权利不变。
第18条受许人的权利与义务
18.1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18.2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第8.2和.3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按本合同第8.4条的革新。
18.3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8.4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关于这一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
特许人应保证,特别是向受许人提供技术时,通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保证使他们保守秘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义务。
特许人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秘密合同时,受许人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18.5受许人应当排他性地从特许人获得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人民币元整的存货,以确保该店在经营中不出现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如因受许人的原因造成该店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的,经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执行者确实将给予受许人书面警告,如受许人拒绝改善上述行为,且累计出现次以上的,特许人有权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8.6受许人应向特许人购买产品,其最低总值应为:
该店开业首次向特许人购货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元整。
受许人每月购货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元整/间,其中“××××”成品系列每月订货金额不得底于人民币元整/间;如果受许人连续个月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则特许人在考量该店的经营情况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18.7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特许人针对战略或市场需求推出新产品或和经营“××××”系列产品相关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受许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受许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特许人制定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如受许人拒绝配合或执行以上规定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不退回。
18.8货物的验收标准:
按特许人的企业标准执行。
18.9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
18.10“××××专卖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瓶、工衣等经营“××××专卖店”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详见附件2)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
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不退回。
18.11本合同期间,如受许人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特许人并取得特许人书面同意,但特许人有排他性地优先承接该店的权利。
18.12受许人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8.13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
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受许人(或特许人)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第七部分合同的转让
第19条特许人转让
特许人可以转让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义务。
在不迟于天内,他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给受许人。
19.1特许人确定受许人所在区域的代理商后,该区域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权利自动移交代理商。
受许人须在接到特许人书面通知的天内无条件与特许人及代理商签定三方合同,管理费(含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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