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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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队伍管理制度
2012年2月
第一章总则
一、劳务队伍管理制度的意义
作为施工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规范、协调好劳动关系,尤其是搞好项目劳务队伍管理事关单位发展和队伍稳定,事关企业的根本利益。
劳务队伍管理贯穿整个工程项目始终,劳务队伍素质及劳务队伍管理水平将影响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以及成本目标,影响项目效益和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公司上下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劳务队伍管理的重要性,完善劳务队伍管理体系,制定适应公司发展的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二、劳务队伍管理制度编制依据、范围及术语定义
1、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建都管理委员会《国资综合【2012】26号》文件、中国煤炭地址总局《中煤地办发规划【2012】8号》文件、《中煤地办发劳资【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劳务管理实际情况编制。
2、制度范围:
本制度涉及工程项目分包控制、劳务队伍招标、劳务合同管理、劳务队伍施工管理、劳务队伍验工结算、劳务费支付管理以及劳务队伍考核评价。
3、术语定义
采用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施工指南》、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的术语定义。
a)劳务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做业的活动。
b)专业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同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
d)分包方:
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资质,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劳务(专业)作业任务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建筑企业)。
e)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由合同书和合同附件组成。
第二章工程项目分包控制制度
一、项目分包控制目的及使用范围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对工程项目外包队伍的管理,便于对公司范围内的劳务(专业)分包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
使用于公司范围内对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管理控制
二、工程项目分包控制办法
1、公司所属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项目,除主体工程外在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进行专项工程和劳务分包,禁止大包和转包。
2、公司所属单位在进行项目管理体系策划时应对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项目进行确定,并上报公司备案。
3、公司所属单位禁止对资质不合格队伍或达不到公司施工能力要求的单位进行专项工程和劳务分包。
4、公司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动态监管,严禁专项工程和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和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变相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与劳务(专项)分包方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在工期、质量、安全、作业人员培训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以不签订合同、口头约定等不规范方式进行施工分包。
6、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对劳务(专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重点环节、关键工艺流程、隐蔽工程等必须实行旁站监督。
7、公司所属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劳务(专项)分包管理制度,并成立管理小组负责分包方日常管理。
三、对劳务(专项)分包方的控制办法
1、对劳务(专项)分包方的选择要求
a)劳务(专项)分包方必须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考察评定时应重点考察其在建工程及已完工程业绩和信誉)。
b)劳务(专项)分包方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合法有效。
c)劳务(专项)分包方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
d)劳务(专项)分包方资质资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明,属于委托行为的还需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e)公司所属单位要对劳务(专项)分包单位资质情况及施工能力进行严格考察。
对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等级、发证单位、各证件有效期及年检情况等,尤其对委托人身份和授权情况必须严格核实,防止冒用资质情况发生,必要时对所提供的资质向相应单位发函确认。
f)公司范围内所有专项和劳务分包项目的分包人选择原则上采用竞标方式。
g)公司所属单位严禁使用总局、集团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劳务队伍(建筑企业)。
2、对劳务(专项)分包方选择的监控。
a)项目部内部监控
分包方的资格审查、竞标评标、分包合同评审、合同谈判等过程必须由评审小组集体决策并保存相应记录备查,并接受项目部党组织、工会、职工代表的监督。
b)公司监控
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督组织对公司范围内重点工程分包方的选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分包考核评价信息予以审核并定期公布合格/不合格分包方名单。
对信誉好、实力强的分包方推荐优先使用,对发生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施工能力差的分包方列入“黑名单”,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禁止使用。
3、对劳务(专项)分包方的控制要求
a)对分包方的控制主要由项目部执行,公司进行建都检查。
b)分包方进场前必须与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新进入的分包方按规定履约保证金提高50%并被告三个月试用期。
c)公司所属单位必须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严禁分包方未签合同进场施工,杜绝以口头协议进场先施工后签合同的行为。
d)分包方入场前,由项目部对分包方提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要求需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组织对分包方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包括:
本项目质量目标、技术标准要求、重要环境因素及其环境影响控制、不可承受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或方案、特种作业要求、劳动保护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等。
e)工程施工开始后,项目部应根据体系策划要求,按实际施工进度对分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此阶段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全部有关要求。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体系要求对分包方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对施工结果应进行监视测量。
f)项目部各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在检查项目时可对分包方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g)当分包方施工的工程或施工过程违反合同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时,项目部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力的由项目部评审小组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4、劳务(专项)分包单价的控制。
a)公司所属单位在劳务(专项)分包合同价款的测算时必须以项目部责任成本目标扣除现场管理费后为基准,参考《企业定额》、公司《内部劳务价格体系》,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工、料、机市场价格及其他因素,按照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测算,同时结合劳务队伍竞标报价,科学、合理的确定劳务(专业)分包单价。
原则上劳务(专业)分包单价不能突破公司内部价格体系基准价。
b)劳务(专项)分包单价确定前,必须形成劳务(专项)分包价格、中标价格、基准价格对照表,以确保劳务(专项)分包价格控制在基准价和内部劳务价格体系中的区域价格内(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分包单位施工时,劳务单价必须平衡统一)。
c)对特殊情况下,劳务(专项)分包价格超出中标价格的,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详细的书面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d)劳务(专项)分包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上报内部劳务价格体系信息资料。
e)劳务(专项)分包原则上采用单价分包模式。
分包单价按分工序、分细目进行划分,严禁以综合指标单价分包。
f)劳务(专项)分包单价应一次抱死,不得随意调整。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附《合同单价表》及《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租赁价格表》。
分包单价表中应包括:
支付项目编号、支付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分包单价、总价、工作内容等。
工作内容中应清楚说明每一项单价所包含的工序内容及费用组成,不得以“全费用承包”或“单价包括所有工作内容”等方法笼统表述。
g)对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在保持总体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施工顺序、难易程度,本着“先低后高、易低难高”的原则对分包单价进行调整。
以有效制约劳务队伍将容易的、成本低的工程干完后退场或要求调价。
第三章劳务队伍招、议标制度
一、劳务队伍招、议标总则
1、为引进高素质、好信誉的外协队伍,满足公司劳务(专项)分包队伍准入制度,提高公司整体劳务队伍施工水平,规范项目部劳务队伍管理,制定本办法。
2、通过劳务队伍招标,形成劳务队伍报价竞争,从而降低分包单价,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3、通过劳务队伍招标可防止“劣质队伍”进场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劳务队伍招、议标制度
1、公司范围内所有劳务(专项)分包项目的分包人原则上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对工期紧、难度大的特殊项目可以通过议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人。
2、公司所属项目部必须成立劳务(专项)分包队伍招、议标领导小组,设立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部招标办法及相关文件,主持项目部有关招、议标工作(劳务队伍招标、物资招标、机械设备招标等)。
3、项目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明确分包方的工作内容、对分包方的能力及资格要求、工程的质量和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工期、材料及周转料的供应方式(建议主要材料采取甲供方式)、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等,并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4、专项工程分包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劳务分包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部提报分包方案,由公司招(议)标工作组组织招(议)标;单项价值不足200万元由项目经理部主持,公司招议标工作组参与进行招(议)标。
5、价值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分包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方,对价值额在50万元以下的分包项目可以采用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
6、同一竞标内容一般不得少于三家队伍参加竞标,同一工程类别至少选择两家以上队伍,以利相互竞争和制约。
7、邀请招标时应首选公司内部合格队伍,禁止不合格队伍参加投标,项目部要对投标人进行摸底调查,尽量避免使用工程所在地当地劳务队伍,对施工能力强、业绩突出、信誉好的队伍优先考虑。
8、项目部进行招标时应成立评标小组,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工会主席等党政工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应形成对评标结果党政工会签机制。
9、项目部在招标时应邀请公司招标工作组、纪检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10、劳务(专项)队伍招、议标程序及过程必须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必须正当地维护公司利益。
11、项目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办法,同时应组织各竞标分包方进行二次报价,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后按得分高低顺序拟列中标分包方人选,并按照排序依次与分包方开展合同谈判。
第四章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务合同管理总则
1、为规范公司劳务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防止腐败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与公司外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签订的劳务合同。
3、本办法所称劳务合同管理指公司范围内各单位与其他各单位实施的劳务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4、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a)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b)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c)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d)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流程:
劳务招标→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评审→合同签订成立→合同执行及检查→合同终结。
6、公司实行合同综合管理和分系统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开发中心、计价合同部、物资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技术部等为本系统合同专项管理部门。
7、公司各单位(子分公司、项目部)须指定一个部门为本单位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审查、备案、统计等合同管理工作,并配足合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
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参与合同管理的机会为个人谋取私利。
二、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基本要求
1、劳务合同谈判前必须成立谈判小组,并做好谈判策划。
2、劳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管部门须对分包人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尤其检查资质及分包单位名称是否与投标时提供资料一致,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保存。
3、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主管部门须要求分包方对所提供的资质资料进行更新。
4、合同价款的确定必须以《公司内部价格体系》(需制定)为参考,不得突破基准价,若超出基准价必须报公司项目管理部进行分析,并经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小组评审批准后办理。
5、合同条款应在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或国家合同范本的基础上修改形成。
6、合同必须经过评审后才能正式签字、盖章。
7、合同评审可以以会签方式或会议方式进行。
8、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
a)合同项目的可行性;
b)合同项目的经济性;
c)合同中技术性内容的适宜性;
d)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9、合同评审按照归口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合同部、技术部、安质部、财务部、物资部、实验室、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对合同中的技术性及经济商务内容的适宜性负责,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10签约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合同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11、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按照相应的授权范围进行,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部签订合同,只能由取得授权的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签订,其他人无权签订合同。
12、正常情况下必须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严禁无合同进场施工。
增减工程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变更应及时签订变更合同。
13、合同价款、合同条款必须集体研究确定。
14、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公司上报劳务价格体系信息资料。
15、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指标满足合同约定。
16、公司所属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总价50万以上的各类合同,须报上一级单位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
合同总价100万以上的合同,须报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
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可对应报公司审查的合同类型和标的额进行细化。
17、各单位必须报公司审查的合同,先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审核、修改后,将合同文本、简要情况说明报公司相应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由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按评审结果进行修改后方可签订。
18、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a)主体真实,意思表示要清楚;
b)条款要完备,不能缺块漏项;
c)文字表述要准确,严密而无歧义;
d)格式要规范,采用公司范本,不得使用对方当事人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e)明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机关。
仲裁机关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诉讼机关选择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
f)重点明确双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分包单价(单价所含费用)、物资设备供应;明确劳务队伍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明确了经济责任及违约责任;
g)设立担保的,可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切记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19、公司所属单位在与分包方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0、合同签订要求
a)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签字;
b)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相关的合同条款,或者“此页无正文”的说明;
c)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交、寄给对方签字盖章;
d)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e)严禁各单位(子分公司、项目部)为分包方签订的合同盖章或提供担保;
f)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分包企业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1、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分包方须缴纳分包合同总额5~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工期、安全施工的担保。
22、合同中应明确每月结算日期、扣当期已结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扣5~10%作为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在确认无拖欠劳务工工资后将劳务工工资保证金返还,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返还。
23、劳务(专项)分包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向分包主体单位发函,要求合同相对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真实性、权限进行确认。
如果分包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分包方企业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可以不要求确认。
24、劳务(专项)分包合同以子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进行统一编号。
25、签约承办单位(部门)与合同执行单位(部门)不同时,签约承办部门应当向合同执行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形成书面的《合同交底纪要》。
《合同交底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交底双方、交底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合同交底纪要》一式两份,交底部门和执行部门各存一份,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保存。
26、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
a)如我方不能履行,合同执行部门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收集、保全好有关证据。
b)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部门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报告,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法律事务部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27、各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方安全生产、劳务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项目部向“民工头”个人账户付款,严禁分包方以公司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
28、招投标人员、洽谈签订合同人员、实施履行合同人员要收集、保管好招投标文件,谈判记录,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变更协议、监理签证、书面通知、电报、电传、电话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及时交本项目部或部门合同管理员归档。
29、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应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三、合同变更、解除与纠纷处理
1、合同变更、解除要严格依法进行。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由原合同签订部门或经公司授权的原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应与原合同一起保管。
2、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3、接到对方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审查其是否合法。
因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索赔。
4、当对方拒绝签收我方送达的有关文件时,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或有出现纠纷风险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纠纷,并将情况报告法律事务部。
6、当对方对我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通报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并积极准备有关应诉资料,参与纠纷的处理。
7、因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管理,应当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8、债权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到期债权已过一年仍未收回的、合同履行完毕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完结算的、双方有明确争议导致款项拖欠的、以及合同对方明确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等问题的合同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将有关情况与法律事务部沟通,研究相应对策,并确保争议事项的解决不超诉讼时效的要求。
9、法律事务部应当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对合同争议成讼的机会进行监控,分析我方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有力时机,提出相关意见,由主管领导进行决策。
四、合同例行制度
1、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公司对授权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由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2、除法定代表人外,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员在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经法人授权。
3、合同文本使用制度。
签订合同时,优先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公司没有制定范本的,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统一文本。
4、统计归档制度。
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分系统保管好合同档案,定期将上级单位审查的合同原件分系统报上级单位备案。
5、定期报表制度。
各单位应及时填写合同登记表、合同管理统计表,于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并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各单位的合同登记表、合同管理统计表和合同管理情况形成本系统的合同管理情况报告,并报送至公司法律事务部。
6、考核评比制度。
公司每年对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对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着,为企业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合同管理中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7、责任追究制度。
分包方不签合同先进场、项目部为分包方进行担保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将依照相关文件规定追究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合同管理职责
1、法律事务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a)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c)管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d)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评审,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e)参与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审查;
f)建立合同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上级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g)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h)统一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所属单位办理合同纠纷案件;
i)组织对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负责合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2、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a)负责本部门承办的合同文本的起草、评审、谈判和签订工作,负责组织对本系统下属单位报送合同的评审;
b)负责组织起草本系统的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c)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本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d)参与合同评审,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提出意见;
e)对下属单位的合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f)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纠纷。
3、公司开发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与集团公司外单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归口管理,牵头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登记建档,并负责向档案室移交。
4、物资设备部门负责物资购销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加工定做合同、物资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的归口管理,牵头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登记建档。
5、计价合同部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土方运输合同、和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分包合同等的归口管理,牵头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登记建档。
6、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的归口管理,牵头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登记建档。
7、财务部门负责借款合同等的归口管理,牵头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登记建档。
8、工程技术部负责仪器仪表采购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的归口管理,牵头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登记建档。
9、其他合同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登记建档。
10、项目经理部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a)负责本项目部承办项目合同文本的草拟、谈判、评审,对向公司合同评审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依据公司授权签订合同;
c)严格履行合同,保存好合同履行中形成的各种资料;
d)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合同登记,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合同报表;
e)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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