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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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制
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制
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包括为进行工程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要正确区分企业开办费和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和当期损益。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发生的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5)待摊支出的分摊。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待摊支出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
计算待摊支出分配率
待摊支出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XX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XX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待摊支出分配率
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设备成本+为设备安装发生的基础、支座等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2、工程煤的核算
(1)工程煤会计核算
矿井建设中的工程煤(指井巷工程施工期间生产的煤炭和联合试运行期间所生产的煤炭)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相应的成本和收入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进行归集。
(2)工程煤涉税政策
增值税。
出售工程煤取得的收入应交纳增值税;如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相应抵扣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金(包括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设备)。
在建矿井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尽早抵扣新购设备进项税,降低税负。
资源税。
按销售数量及自用移送量缴纳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税收规定,是防止企业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来逃避税收。
但试运行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应取得收入的相应成本。
因此,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扣除对外销售产品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之后的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有工程煤收入的单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列工程煤收入和应当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建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的时点选择
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便可进行增资。
(1)关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先设计或者设想的可以使用状态。
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所购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合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2)新建矿井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
新建矿井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后,首采工作面开始试生产(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应以此为时点,组织矿井竣工决算,终止待摊支出归集和借款利息资本化。
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分摊待摊支出,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摊与之相关的支出。
新建矿井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后,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后,如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基建矿井的考核及奖惩
1、考核范围
将由集团公司拨款建设单位全部纳入考核。
2、考核内容
(1)考核工程形象进度。
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考核主要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要求。
(2)考核工程资金支出预算。
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对照工程概算,按照每项工程形象进度确定投资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不超概算,降低投资成本。
对于确实需要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按规定报批后增加指标。
对于因客观因素形成的超支(如定额调整等),考核时给予调整。
3、奖惩
按集团公司对基建矿井下达的计划及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二、生产经营阶段的核算和考核
(一)生产经营阶段的会计核算
1、新建矿井在采、掘、机、运、通各系统贯通以后,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
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2、核算范围的界定
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设计管理处、质监站、规划部等部门针对每个矿井的具体情况,根据基建收尾矿井的投资概算进行划定,财务部门根据划定的范围,对发生的成本费用分别进行基建或生产经营核算。
(二)生产经营阶段的考核及奖惩
转为生产经营矿井后,集团公司下达产销量、综合成本及盈亏等预算指标,按目前对其他生产矿井的生产经营政策进行统一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三、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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