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大演练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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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大演练三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大演练三
【附-案例分析答题方法】
一、公司的设立案例
【要点提示】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考察难点。
【问题提示】
(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26、27、81条。
2、案例中的关键词
(1)【钱数额】
首先看是否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10万、500万)
(2)【比例】
再计算出资人应当满足的比例要求。
(货币出资总额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纳中,要求出资人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并不得低于3万;募集设立发起人达到35%.)
(3)【过户】
分析出资的程序是否合法。
货币出资,需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但可以不问资金来源;动产出资,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不动产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即公司出资要求都是以所有权出资,要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不转移所有权,则股东没有合法出资;
(4)【劳务、信用】
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东(发起人)出资瑕疵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要掌握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28、31、20条第3款。
2、关键词
(1)【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
该股东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货币,不足】
出资不到位,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
该股东对公司而言,要补缴差额(实质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评估不实】
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
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财产转让合同】
主要出现在出资人没有把非货币财产过户给公司的场合。
视为出资人没有合法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股东可以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或者转让该财产,但该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5)【破产、注销】
公司一旦破产或者注销,需要重点考虑瑕疵出资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要点为: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案例
该考点非常综合,近年来考得比较宏观,对一些具体的数字不用记,理解掌握为主。
【问题提示】
(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1、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22、16、44、104、122、125、149条等。
2、关键词
(1)【董事会、股东(大)会】
某些特殊事项的决议,对决议主体有特殊要求。
如: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
(2)【第三人】
基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决议,公司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3、【问题提示】
(1)上述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谁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免责条件)
(2)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股东诉讼)
(二)上述案例中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
2、关键词
(1)【监事会】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2)【财务总监】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41、102条。
2、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3、特殊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4、股东不可通过诉讼方法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一)【要点提示】
公司法第72条需要熟记,谨防出现简答题形式。
股东优先购买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难点。
(二)【法律规则】《公司法》第72条。
(三)【问题提示】
1、上述案例中,股东甲退出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效?
为什么?
2、股东张某能否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妻?
3、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李某和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四、对股东、公司的司法救济案例
(一)【总结】股东的诉权内容汇总
《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享有诉权。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22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请求被公司拒绝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34条)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5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3条)
5、股东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时。
即第183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
6、股东代表诉讼。
此时,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
(第152条)
7、《证券法》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二)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三)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股东。
(第20条第1、2款)
2、董、监、高管。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中介机构。
(第208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了中介机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虽然不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但是属于对债权人保护,提请一同掌握。
)
2、公司
3、滥用权利的股东(第20条第3款)
刑法
一、案情:
被告人:
甲某,男,1969年生,曾在199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2001年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
乙某,男,1978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
丙某,男,1990年10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6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某、乙某叫上乙某的堂弟丙某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
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负责望风。
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
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跳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捡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又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相机等高档物品及现金人民币2300多元仓皇逃走。
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6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36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另甲某被捕后主动交代曾经在2000年元月即春节期间到亲戚家串门时奸淫了邻居家一名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案情:
姚某因在家中偷偷开设赌场,被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姚某抓获归案。
法院在2005年7月以赌博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姚某一直伺机报复于某。
2006年8月25日,姚某找到其在某射击场工作的表兄刘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刘某的枪用。
射击教练员越某即将自己的射击教练枪借给姚某。
但同时提出:
若姚某免除刘某借其5000元的债务,就给姚某10发真子弹。
姚某思考后答应,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报复于某。
在寻找于某的途中,姚某遇朋友贾某。
贾某问姚某:
“急匆匆的去干啥?
”姚某答道:
“于某不是东西,害得我被判3年,我找他算账去。
”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
贾某对于某也不满,就说于某正在家里养病。
姚某遂赶往于某家,到于某家后,姚某踹开门,冲进于某的卧室,朝着床上睡觉的于某就打了一枪,结果将在于某旁边也在睡觉的儿子打成重伤。
姚某见到此情景后突生悔意,不再开枪,急忙抢救,于某的儿子幸免于难。
问题:
试分析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案情:
夏某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
2007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
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一套。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
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
2007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夏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夏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
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
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夏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
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夏某谈话。
开始,夏某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9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
问题:
1.夏某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构成何罪?
如不构成,说明理由。
2.夏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
为什么?
3.假设作为单位的这部分奖券在开奖前被盗窃犯朱某盗走,后来朱某发现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一张中了二等奖,两套住房已为朱某领取。
朱某案发,两套住房的价值是否包括在朱某的盗窃数额内?
4.假设夏某所在的单位属于某民办大学,则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则构成何罪?
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四、案情:
2008年3月5日,杨某与白某共谋潜入有名的富商宋某家行窃;2008年3月10日深夜,杨某在宋某家阳台下放风,白某爬上宋某家阳台,用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
白某将屋内能找到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中后,正准备离开时,发现卧室的门虚掩着。
白某悄悄进入卧室,发现一长发女子正在酣睡。
白某色心大起,扑到女子身上欲行强奸,女子被惊醒拼命反抗。
挣扎中女子的衣服被撕破,白某这才发现原来此人是一名男子,大吃一惊的白某抓起身边的口袋就跑,该男子看见白某手中的口袋明白过来,对白某紧追不舍。
白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土枪转身向男子射击,正中男子腹部。
男子受伤倒地,白某趁机逃出,招呼杨某一起逃走。
男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杨某和白某抓获。
在对杨某和白某询问的过程中,杨某和白某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犯罪事实。
负责此案的侦查人员高某为使案件顺利破获,用警棍击打白某的手臂,并且在打得红肿的手臂上浇上开水。
白某忍受不住,供述了作案工具和赃物的存放地点。
根据白某的供述,高某找到匕首一把、万能钥匙一串和赃款若干。
后来白某因手臂肌肉坏死而导致双手被截肢。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杨某、白某和高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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