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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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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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期末复习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
有两种含义: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一集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其本质是国家间的税收关系。
(二)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三)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哪几类
1,地域管辖权。
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
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
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四)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五)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应按照何标准判定
1,经营所得实行常设机构标准。
(实际所得原则)
2,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为标准来判定。
3,投资所得中:
①股息按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为标准。
②利息按居住人的居住地或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
③特许权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地为标准判定。
④租金按租赁财产使用地为标准判定。
4,财产所得中:
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为判定标准;动产以转让地(过户手续办理地)和转让者居住地为标准判定。
(六)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为什么会发生所得国际重复征税
是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对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
2,两国不同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具体有三种: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七)减除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1,扣除法。
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2,减免法。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
3,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外国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
4,抵免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八)什么是抵免限额如何计算抵免限额
当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时,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限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它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并不一定是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1)分国限额抵免法。
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总所得)
(2)综合限额抵免法。
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总额=﹙居住国境内所得+全部境外所得)×居住国税率
(九)什么是税收饶让它有何意义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额,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它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十)什么是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十一)什么是国际避税地它有那几种类型
又称国际避税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类型:
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
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瑞士,列克敦士登,海峡群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岛)③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所得税,但对某一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卢森堡,荷属安地列斯)
5与其他国家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荷兰80多个,英国115个,法国110个,瑞典80多个,奥地利65个,卢森堡50多个)
(十二)转让定价对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1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
2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3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
4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权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十三)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是什么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最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四)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在公司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的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
协定中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条款。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只有在普通法系国家才可以)
4组件内部保险公司。
内部保险公司一般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
5资本弱化。
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在海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十五)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进行的避税有什么特点
1有的符合一般规律,即将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去实现。
2大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关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逆向避税)
其原因是:
a,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b,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
c,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同时用抵免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而且并不对在我国的投资实施税收饶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将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还是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在税前调出境外,其税收总负担是相同的,不会因在我国逆向避税行为而增加其税收总负担.
d,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胜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六)外商在我国避税主要采取那些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4、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单独签订小项目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事实,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优惠避税。
(十七)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1)《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要理解这两个条件必须明确:
1)参与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即如果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控制权,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
2)参与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
3)参与资本是指拥有对方企业一定的股本,掌握其一定的股权。
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如果能对其控股,则就能够掌握其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权。
但握有一个企业多大比例的股本才算控股并无一定之规。
在实践中,从参股的角度来判别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必须由税务部门统一规定一个控股比例的标准。
目前,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一般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各国制定的控股比例标准却不尽相同。
(十八)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哪些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严格要求受控交易(关联交易)与非受控交易(非关联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否则非受控交易使用的价格就不具有参照性。
2、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由于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再销售方正常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它非常适合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批发业务。
3、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
生产成本中含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水电、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折旧、劳保费等);期间费用则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
这里的合理利润是指毛利,即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差额。
毛利额应当能够弥补产品的期间费用并使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
成本加成法除了可以用于货物销售转让定价的审核、调整外,还可以用于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研发费用分摊等业务的转让定价审核和调整。
4、可比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出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那些非受控纳税人的经营利润指标相一致,那么被检方的利润数额将被确认为是公平交易的结果;但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一致,有关税务当局就要按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对被检方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可比利润法既可以用于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可以用于有形货物的销售。
5、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
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
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①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功能(制造还是批发等);
②承担的功能多少,功能越多,其应收取的价格越高;
③承担的功能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④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⑤承担的风险;
⑥各方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则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
在判断各方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时,首先可以使用外部市场的参照价格来确定各方无形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此外,还可以考虑各方在无形资产研发方面的支出大小。
6、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即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因为从经济理论上说,一个企业如果比它的竞争对手利润率高,那么它就可以扩大生产和销售,这时它的低效率的竞争对手就可能被淘汰出局,或者提高效率迎头赶上,这样各类企业的利润率就会趋同。
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而且所要比较的是净利润率而不是总利润率。
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都是比较相关企业的总利润率。
总利润是指销售额收入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以后的差额;而这里的净利润则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各种费用(但其中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税款)后的差额。
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所以使用净利润率指标调整转让定价比较科学。
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一般是比较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和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资产)。
由于交易净利润率法并不考虑企业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受控交易产生利润的贡献,所以它不能像利润分割法那样用于使用了无形资产的交易。
(十九)什么是预约定价协议它的目标是什么它会给各方带来那些利益
(1)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2)预约定价协议实施的目的是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合作和谈判的基础上找到一种灵活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具体而言,预约定价协议应当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
(1)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
(2)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3)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总之,预约定价协议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提高跨国关联企业交易税收后果的可预见性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服从,从而减轻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的管理负担。
利益:
1)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
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结果。
3)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
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协议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
4)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弄不好还要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
而有了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不必担心被起诉。
(二十)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采取这种方法的主要是瑞士。
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排除法、真实法、纳税义务法、受益所有人法、渠道法、禁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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