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嫖娼案暴露中国司法行业的真实生态与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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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娼案暴露中国司法行业的真实生态与潜规则
法官“嫖娼”案:
暴露中国司法行业的真实生态与潜规则
法官“嫖娼”案:
暴露中国司法行业的真实生态与潜规则
一、上海法官嫖娼事件为何如此轰动?
说实话,在我朝,法官嫖娼,其实本无甚稀奇。
但上海法官嫖娼案,之所以如此吸引眼球,在于它至少有着如下与众不同的“新意”和“亮点”:
1、组团嫖娼,连同事都不避讳。
坊间有名为几大铁的段子曰:
一起扛过枪、下过乡、同过窗、嫖过娼、分过赃……其实,这个段子的意思,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为:
像嫖娼、分赃,本属于既见不得人、又违法的烂事,是绝不宜和他人一起干的,同事更是如此。
因此,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一事,至少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涉案法官的职业圈子里,对于嫖娼的道德敏感度已经极为低下,甚至于麻木、视之为常态。
2、嫖娼地点竟然是在市府招待基地。
据报道,事发地上海南汇区的“衡山度假村”,门前高悬“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招牌,官方网站更号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接待基地”.本来,我朝法律明确严禁任何性交易;而作为官方公务接待场所,自更应率先垂范和遵守。
可事实却出乎意料,甚至恰恰相反。
3、嫖娼行为竟然被人给录了像,并传布于网络。
据报道,爆料人是一场官司的“受害人”,打官司输了房产,全家租房;而官司另一方及其律师系高院副庭长亲属。
于是爆料人决定“报复”,瞒着家人,历时一年,用秘拍器材跟踪副庭长;嫖娼视频系他以丢东西为由去宾馆秘密翻拍监控所得;而拍到庭长及其他人纯属意外。
法官嫖娼,不值得惊讶,但竟被曝光于舆论,过程又如此富有戏剧性,则出人意料。
4、涉事法官的吃喝、异性陪侍和嫖娼,还并非自费行为,而是由他人买单。
这就显然有着很大的曲线和变相“性贿赂”的嫌疑--要知道,毕
了”。
而法官应受到更为严格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其实具有双重意义,而不止一端:
第一,外在的公示价值。
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权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
所以,唯有法官的举止更为严谨和自律,法官的裁判也才能更好地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当下中国的司法权威不彰,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判认同度低下,恐怕就与法官的行止不佳,不无干系。
第二,内在的实用价值。
即尽可能地缩减法官收受利益输送的机会和可能性,以更大程度上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因此,公职人员,尤其是法官,应当有更为严格的行为规范上的约束,本无需讨论。
这无关乎违背人性。
因为一个人既然选择去当公职人员,就必须接受公职人员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的约束,而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个普通百姓。
因为毕竟没人强迫你去选择公职,这是一个双向的自愿行为。
如果你不愿受到公职所带来的种种约束,自可不选择从事公职。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
就好比一个人要当和尚就不能娶妻生子,或当太监就必须去势一样--只不过不同的是,公职人员不得嫖娼,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准则。
这些本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公理。
而一些“左”派则说,在你们自由主义者崇拜的西方国家,嫖娼是合法的行为,给了钱就行,法官们不是正在朝你们崇拜的西方法治国家学习么?
你们不是要人权、盼开放吗?
法官们正朝你们鼓吹的道路前进啊!
你们还叫什么?
这种观点表明上看仿佛雄踞道德的制高点,实则是对自由主义的严重无知和偏见。
自由主义要保障的是个人的自由,而同时,正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才更强调对公权力和执掌公权力者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支持卖淫合法化;即使支持,也并不意味着支持法官可以嫖娼,相反,自由主义者反而更强调法官作为公职则绝不应嫖娼。
对法官嫖娼最有力、也最具迷惑性的辩护是:
是否嫖娼和能否秉公判案无关,嫖娼的法官也可能是好法官,不嫖娼的法官也可能是坏法官。
这一观点,乍听严谨、“辩证”,实则大谬不然!
这是因为,虽然不嫖娼的法官不一定是好法官,但嫖娼的法官更可能是坏法官!
好比飞机安检,携带危险品的人不一定是坏人,但难道就不需要安检吗?
法律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枉法的可能性,并保证法官道德形象上的可接受性。
而且,即使按照中国现行法,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嫖娼,不仅要和一般老百姓一样受到治安处罚,而且,也为法官法所禁止并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同时,在中国,公职人员一般都是党员,而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嫖娼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再者,法官到高档娱乐场所嫖娼,恐怕一般都并非自费,而通常都是由律师或当事人的上供、买单,以换取额外的关照,这从而很可能涉嫌职务犯罪。
总之,法官禁止嫖娼,既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伦理底线和公理,也为中国法和党纪所禁止,并可能涉嫌犯罪,而绝非是个人私德问题。
可在中国,这样的公理也变得混沌不清。
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现实中法官嫖娼往往并非自费行为,而是由律师和其他人买单,这就难免有着很大的曲线和变相“性贿赂”的嫌疑。
一个国家最可怕的不是会发生恶行,而是人们对恶行麻木,将其视为常态。
三、为何法官嫖娼在中国并不鲜见?
既然法官不允许嫖娼乃基本底线与公理,也为中国法所禁止。
但为何又说,在我朝法官嫖娼这事无甚稀奇?
笔者学法律出身,对这个行当应当说还算熟悉。
先转述一朋友讲的“糗事”:
他所在企业有案子在法院,遂请主审法官吃饭。
饭局之殷勤、丰盛自不必说,孰料饭后法官似仍不满意。
后才知吃饭只是招待法官的前奏和热身而已……而这一囧事放到现在讲,已有朋友嘲笑说笔者实在是太过out。
其实原因很简单。
在我国,法官和其他公职人员一样,受不到有效的监督--当然,同时我国法官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也很严重。
照理说,我朝的权力监督机制,不仅绝不能说没有,反而甚至可能是世界上最为繁多的:
如人大、反贪局、反侵权渎职局、预防腐败局、监察局还有党内的纪检委……然而,为何对公职人员包括对法官的监督,又往往并不奏效呢?
原因也同样简单。
因为我们现有的所有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的民主制度作为启动监督机制的压力和动力。
例如:
法官枉法裁判,照理说有许多机构都可以也应该去管他,但为什么不管?
就是因为,枉法裁判受害的是老百姓,而老百姓的选票对于这些监督机构并无任何影响。
所以,这些监督机构有有何动力和压力去监督法官呢?
反而包庇违法者,对双方往往是更有利的--这也是为何我断言,“官官相卫”其实是盛产于非民主制之下的“特产”!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监督者在出于争权夺利时,才会动用手中的监督权。
例如当年的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频频对法院领导威胁要采取双规措施。
但目的当然不是要监督违纪、违法的法官,而是因为曾锦春收取了当事人的钱财,要为人“消灾”。
而且,与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是,法官直接手握决定当事人利益的权力,而又同样缺乏有效的监督。
所以,当事人或律师想要打赢官司(甚至包括能否立案、开庭、胜诉后判决能否执行等),公关法官要比讲法律,自然更为重要和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当事人或律师请法官洗澡嫖娼岂不是太正常不过了?
!
例如,就在上海法官嫖娼案中,报料人就透漏说,请法官嫖娼的九成是律师。
因此,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只不过是不经意间暴露了司法界的真实生态和“潜规则”的冰山一角而已。
而这种真实的司法生态,法官、律师往已经是视为常态而见怪不怪,大家心照不宣并讳莫如深,因而并不为一般百姓所熟知。
而反过来讲,这也正是上海法官嫖娼案的最大意义所在,即:
将司法界的真实生态和潜规则呈现出来--哪怕只是冰山一角,并引发人们的关注和反思。
结语
总之,法官嫖娼,本来严重违背基本政治伦理底线和公理,并也本为我国的党纪国法所严禁。
但同时,在我朝,法官嫖娼却又本不稀奇,当事人和律师公关法官比讲法律更重要--这些话我本不愿意说,因为这自然会让一些法官和律师朋友感到不悦。
但以个人观察,这又确实是实情。
一言蔽之,体制环境使然。
因此,我无意于因此而责备任何个人以及法官这个行业。
而最大的体制原因便是缺乏民主问责机制。
由此言之,其实任何权力,只要监督稍有漏洞,便会被滥用。
因此嫖娼这等劣行,在民主问责机制严重缺失的当下中国,又何止于法官行业?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少人的提议--即:
以后冤民们,别上访、别自焚、别爆炸,而专注盯梢三个月,啥事都能解决,既反腐又复仇,于公于私都有利--虽然听起来很好,但实际作用却很有限。
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像上海嫖娼案中的爆料人这样,既有这种专业的跟踪能力、锲而不舍执着精神、又有如此好的运气。
归根结底,还要靠民主问责机制的落实。
就在昨天,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终被查实,涉事法官被处理。
这当然是好事!
但还需要追问的是:
该案中法官的嫖资谁出的?
有无幕后枉法交易的情况?
爆料跟踪者的案子是否需要复查?
还如,据报道,当初爆料者已经发现被举报法官嫖娼并报警,但最后却使得法官逃过处罚,此事是否属实,是不是存在问题?
但这些问题,在缺乏有效的民主问责机制下,很可能将永远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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