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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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标准能源开发利用和治理行为,构建稳固、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给及效劳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平安,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增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效能的各类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节约优先]开发利用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大体国策,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大体方针。
全社会应当厉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四条[保障能源平安]
国家坚持能源立足国内、多元进展,增强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平安。
第五条[能源与生态环境和谐进展]
国家踊跃优化能源结构,鼓舞进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动能源替代,增进能源清洁利用,有效应付气候转变,增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爱惜和谐进展。
第六条[市场配置资源]
国家踊跃培育和标准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舞各类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第七条[普遍效劳]
国家成立和完善能源普遍效劳机制,保障公民取得大体的能源供给与效劳。
第八条[能源科技创新]
国家坚持依托科技进步增进能源进展,增强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九条[能源国际合作]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协同保障的方针,踊跃推动能源国际合作。
第十条[能源统一治理]
国家依照统一治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的原那么增强和标准能源治理。
第十一条[法律效劳]
本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单行法律起指导和和谐作用。
第二章能源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能源治理体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治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治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能源治理部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和实施能源计划、能源政策,对全国能源各行业进行治理,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进展与改革工作。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节约活动。
地址能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由地址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能源行业协会]
能源治理应当发挥能源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能源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反映行业和企业进展要求,在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技术效劳、市场开发、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效劳,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能源决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平安的重大能源决策时,应当听取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能源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能源投资产权制度]
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
关系国家平安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前款规定的能源领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实施重组或资产并购的,应当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能源进出口治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进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能源进出口政策,鼓舞入口清洁、优质能源及先进能源技术,增强能源和高耗能产品的出口治理监督。
第十八条[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和完善能源统计体系,依法发布能源统计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做立能源预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能源标准化治理]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要紧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设备等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能源战略与计划
第二十条[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国家能源战略是规画和指导国家能源可持续进展、保障能源平安的整体方略,是制定能源计划和能源政策的大体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应当规定国家能源进展的战略思路、战略目标、战略布局、战略重点、战略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依照大体国策、国家进展战略、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及国内外能源进展趋势等制定。
第二十二条[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
国家能源战略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国家能源战略的评估。
国家能源战略的战略期为二十至三十年,每五年评估、修订一次,必要时能够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计划的内涵、组成和种类]
国家能源计划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时期性行动方案。
国家能源计划应当规定计划期内能源进展的指导思想、大体原那么、进展目标和指标、时期性任务、产业布局、重点项目、政策方法及其他重要事项。
国家能源计划包括国家能源综合计划和国家能源专项计划。
国家能源专项计划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进展计划和能源节约、能源替代、能源储蓄、能源科技、农村能源等专题计划。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计划制定依据]
国家能源计划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国家能源战略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水资源、矿产资源、环境爱惜等相关计划彼此和谐。
第二十五条[各类能源计划的衔接]
国家能源综合计划应当统筹兼顾各行业、各地域的进展需要。
国家能源专项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综合计划。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计划的编制]
国家能源计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能源计划的计划期为五年。
国家能源计划应当在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公布后一年内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计划的评估和修订]
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国家能源计划的评估。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需要或评估结果对国家能源计划适时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计划的实施与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能源计划,对不符合国家能源计划的能源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成立能源计划监督制度,对国家能源计划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地址能源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制定与国家能源计划相配套的地址能源计划,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第三十条[大体原那么]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高效和爱惜环境的原那么。
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项目,平等爱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能源资源所有权]
能源矿藏、水能资源和海洋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能够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有权行使的治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偿取得的原那么,能够依法享有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国家的权益。
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国家所有的能源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治理方法。
企业申请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关系国家平安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矿产资源勘探或开采项目,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企业申请煤炭资源勘探或开采项目,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企业转让能源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计划和政策依法制定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治理方法。
企业申请开发水能、海洋能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授予能源开发权。
开发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资源达到必然规模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水能、海洋能的企业转让能源开发权或变更实际操纵人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能源资源合理开采]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资源治理部门,对能源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
国家鼓舞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支持以煤炭为原料的燃料、电力、化工产品多联产,鼓舞热电冷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综合梯级利用,因地制宜进展散布式能源。
第三十六条[清洁能源开发]
国家鼓舞在爱惜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展水电、核能、天然气、煤层气、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替代能源开发]
国家鼓舞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国家优先开发应用替代石油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及厂址爱惜]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项目由国务院批准。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厂址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源计划确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治理和爱惜,严禁破坏和抢占。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能源基地建设]
国家在能源资源富集、符合大规模开发条件、对国家能源布局具有战略作用的地域建设能源基地。
能源基地建设纳入国家能源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方法支持能源基地建设。
能源基地建设治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条[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计划和政策依法制定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条件及治理方法。
企业从事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应当符合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条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平安环保义务]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平安生产,降低资源消耗,操纵和防治污染,爱惜生态环境。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企业应当具有法定的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惜条件。
能源建设项目的平安与环境爱惜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利用。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补偿]
国家成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爱惜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核废物处置]
国家实行核燃料闭合循环政策。
民用核能生产和科研等单位是其产生的核废物处置处置的责任主体。
第五章能源供给与效劳
第四十四条[能源供给的原那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方法增进能源基础设施和运输体系建设,成立多元供给渠道,增强能源供给的组织和谐,保障能源持续、稳固、平安、有序供给。
第四十五条[能源供给市场主体]
国家鼓舞各类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供给业务,增进能源供给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提高能源供给效劳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能源供给业务准入]
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平安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给业务实行准入制度。
能源供给业务准入条件和治理方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跨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计划和组织建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石油和输送管网等能源骨干基础设施。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计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第四十八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开放]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向合格的能源用户和交易主体开放,经营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企业应当依法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和输送效劳。
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九条[能源基础设施爱惜]
国家爱惜能源基础设施,保护社会公共平安,禁止任何盗窃、抢劫、破坏和非法占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爱惜所辖区域内能源基础设施的平安。
第五十条[能源普遍效劳]
从事民用燃气、热力和电力等供给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普遍效劳义务,保障公民取得无歧视、价钱合理的大体能源供给效劳,同意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国家成立能源普遍效劳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普遍效劳义务造成亏损的企业给予合理补偿或政策优惠。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一条[停业歇业审批]
承担能源普遍效劳义务的能源企业停业、歇业或无法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原业务准入审批机构审批或备案,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能源用户义务]
能源用户应当平安、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
能源用户应当依法配合能源供给企业的供给效劳,遵守相关技术治理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保护正常的能源供给秩序。
第五十三条[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电力、石油、燃气等能源输送管网的公平开放、普遍效劳、消费者权益爱惜等实行专业性监管。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章能源节约
第五十四条[节约优先战略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节约作为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优先目标,制定并实施节能政策方法,培育节能市场,推动全社会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应当做立节能的鼓励和约束机制,实施节能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优化产业结构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优先进展低能耗的高附加值产业,增进经济社会的节约进展。
第五十六条[优化消费结构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方法推行节约能源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终端能源效率。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俭仆、适度、科学用能,优先利用高效能源和节能产品。
第五十七条[技术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能源节约的技术支持体系,增强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化。
用能单位应当推动节能技术进步,采纳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增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节约利用水平。
第五十八条[治理节能]
国家成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判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能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整体计划及各专项计划,成立科学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评判考核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增强节能治理,成立节能组织机构和设置节能专业职位,明确节能目标和各级机构的节能责任。
第五十九条[重点领域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增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治理和监督,依法进行能源和监督检查,踊跃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和商业贸易领域的节能。
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能示范引导作用。
第六十条[政府节能保障方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节能治理制度,制定节能标准,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用能及监督检查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及推行制度、高耗能产品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各类经济手腕,增进能源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六十一条[节能市场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立和完善节能市场机制,培育节能咨询和效劳体系,推行能源效率标识、合同能源治理、志愿节能协议和能源需求侧治理等方法。
第七章能源储蓄
第六十二条[能源储蓄治理]
国家成立能源储蓄制度,标准能源储蓄建设和治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给平安。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能源储蓄治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能源储蓄分类及治理方法]
能源储蓄包括能源产品储蓄和能源资源储蓄。
能源产品储蓄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
能源资源储蓄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
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能源产品储蓄]
国家能源产品储蓄分为政府储蓄与企业义务储蓄。
承担储蓄义务的企业有义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储蓄量,按规定报告储蓄数据,同意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义务储蓄不包括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周转库存。
政府储蓄由国家出资成立,企业义务储蓄由能源企业出资成立。
第六十五条[石油储蓄建设及治理]
石油的政府储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治理。
石油的企业义务储蓄由从事原油入口、加工和销售经营和入口和批发经营的企业成立。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成立石油储蓄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储蓄和企业义务储蓄的建设、收储、轮换等情形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十六条[能源资源储蓄]
国家能源资源储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能源战略的需要,在能源矿产计划矿区、大型束装矿区和能源基地内的资源储量中划定。
已经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能源资源划定为能源资源储蓄的,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七条[国家能源储蓄的动用]
国家能源产品储蓄需要动历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
动用国家能源资源储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地址能源产品储蓄]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依照需要成立本地域的能源产品政府储蓄。
第八章能源应急
第六十九条[应急范围与时期]
国家成立能源应急制度,应付能源供给严峻欠缺、供给中断、价钱猛烈波动和其他能源应急事件,保护大体能源供给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第七十条[应急预案]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家能源应急整体预案和要紧能源品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能源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的能源应急预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能源应急预案。
能源应急能力建设,应当纳入能源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应急事件分级]
能源应急事件实行分级治理,依如实际或合理估量的可控性、严峻程度、阻碍范围和持续时刻,分为专门重大、重大、较大和一样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相应预警级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信的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应急事件认定]
专门重大级别的能源应急事件和相应的预警由国务院认定。
重大级别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国务院批准。
较大级别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样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认定,并报省级地址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应急处置原那么]
能源应急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同配合的原那么。
能源应急事件认定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能源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方法。
第七十四条[应急方法授权条件和约束]
在能源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保护能源供给秩序和爱惜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必要、合理、适度的原那么,采取能源生产、运输、供给紧急调度,储蓄动用,价钱干与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方法。
实施能源应急方法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应急事件的要挟和危害取得操纵或排除后,能源应急方法应当及时中止或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应急保障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在采取能源应急方法的同时,应当确信大体能源供给顺序,维稳重要国家机关、国防设施、应急指挥机构、交通通信枢纽、医疗急救等要害部门运转,保障必要的居民生活和生产用能。
第七十六条[应急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能源应急预案和政府能源应急指令,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七十七条[应急善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退还因能源应急依法征收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设施,并对损耗、消耗部份给予补偿;对承担能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处置能源应急事件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本级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第九章农村能源
第七十八条[农村能源进展原那么]
国家依照统筹计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爱惜环境的原那么,鼓舞和扶持农村能源进展,增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和谐进展。
第七十九条[农村能源计划实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治理农村能源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农村能源计划。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统筹处置农村能源进展与土地利用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第八十条[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与价钱等优惠政策,扶植、引导和鼓舞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农村的投入。
第八十一条[农村能源保障]
国家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向农村延伸,鼓舞开发多种形式的能源,提高农村的商品能源供给能力,保障农村能源的正常供给。
农村地域能源供给发生欠缺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方法优先保障农人生活和农业生产大体用能。
第八十二条[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农村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行利用小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慢慢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增加农村利用优质、清洁能源的比重。
第八十三条[边远农村电力扶持]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域、边远地域和贫困地域农村电力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电力供给企业应当采取方法提高农村电网覆盖率。
对电网延伸供电不经济的地域,国家鼓舞和扶持建设离网发电等散布式能源站及配套供电系统。
第八十四条[农村生物质能源进展]
国家鼓舞在爱惜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荒山荒丘、滩涂、盐碱地等不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能源作物,禁止占用大体农田进展生物质能源产业。
第八十五条[农村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资金、技术和效劳,提高农村能源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节约利用能源。
第八十六条[农村能源技术推行与效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行纳入农业技术推行体系,成立农村能源技术效劳网络,增强农村能源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公益性效劳。
第十章能源价钱与财税
第八十七条[价钱形成机制]
国家依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本钱的原那么,成立市场调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剂为主导的能源价钱形成机制。
第八十八条[市场调剂价]
具有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效劳价钱,实行市场调剂价。
第八十九条[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钱]
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钱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效劳价钱,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慢慢推行有利于降低本钱、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钱管制制度。
第九十条[价钱鼓励与约束政策]
国家鼓舞进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鼓励型的价钱政策。
对国家限制进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效劳,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钱政策。
第九十一条[能源财税政策大体原那么]
国家依如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计划的需要,依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财税鼓励与约束政策增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十二条[能源支出预算]
国家成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址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
具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地址财政能够成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
第九十三条[能源进展专项资金]
国家依照能源战略、能源计划的要求和能源进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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