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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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
为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评审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对于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将产生积极作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办法》的内容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评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定义的条款。
包含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主体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依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原则的条款。
财政投资评审应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依据: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给评审造成压力,无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评审质量。
评审独立性的干扰存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对此我们应制订相关的制度予以充分的约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项目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原则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条款。
资金性质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类型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科技信息化项目按市科信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穗科信字〔2012〕240号)执行。
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预算外资金。
第六、第七点分别对中央、省、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及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具体由哪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作出规定。
依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评审内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内容的条款,在财政部“管理规定”基础上增加第
(二)点: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余根据实际需要有删减。
依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参考: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16号)、《关于申报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穗财编〔2011〕162号)规定:
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类、购置类、基本建设类项目交由财政投资评审。
第九条【评审批文的时效】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的条款,工程项目的造价跟各时期行业规范、定额标准、人、材、机价格、费率规定相关,是一个动态确定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项目的概、预算更是如此。
所以为更准确制订资金安排计划,把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得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与财政资金的安排更吻合,制定本条款。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评审效力】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说明:
因评审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相应的评审效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实际工作中,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依据: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评审结论的效力:
(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的条款,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对评审投诉和评审争议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和处理。
依据: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职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属于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能主要有: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和财务效益评估。
”除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外,还可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开展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核工作以及其他事项,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则属于民事合同主体关系,在投资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与评审中心有所不同,所以本办法将评审中心与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开章节撰写。
本条款主要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评审方案,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三)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自收到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六)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三)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
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接受双方签订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是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审过程中由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参考:
同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依据,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职责】项目主管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对项目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织对所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请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说明:
本条是关于项目主管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主要指一级预算单位或政府投融资主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单位行使督促、内审、监督、管理等职责。
在工程的预、结算过程中无需送财政投资评审,直接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内审,项目主管单位将审查结果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审查费用在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内解决。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范围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
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的管理、建设、维护和资金使用的工作。
按照评审的要求,将资料准备充分,齐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应配合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确认评审结果,最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点评审结果即指结算评审结果。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报审工作,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各单位的意见,力求尽快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安排和支出的进度和效率。
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参考: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三)对评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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