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贸基础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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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贸基础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商贸基础知识与国际贸易实务
序文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一)交易磋商
(二)签订书面合同
二、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一)商品的名称或品名
(二)商品的品质
(三)商品的数量
(四)商品的包装
(五)商品的价格
三、国际贸易方式
(一)补偿贸易
(二)加工贸易
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2.进料加工贸易
(三)一般贸易
四、国际贸易术语
(一)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解释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类对照表:
五、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汇付支付方式
(三)托收支付方式
六、海运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二)附加险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四)卖方利益险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职责
(二)检验检疫程序
八、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
(一)海关的职责
(二)通关的定义
(三)通关的基本程序
(四)国家对进出口货物付收汇的管理
(五)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九、附:
单证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
目前,物流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物流应该由七种要素组成:
运输、配送、包装、搬运、流通加工、信息、贮存等,在我国,物流活动还应该加上进出口业务。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进出口的管理体制同内贸有着明显差别,并有其独特的业务特点和规律。
同时,随着加入WTO的深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潮的汹涌冲击下,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必将走向一体化。
所以我们必须关注和重视进出口在物流中的作用,有必要了解、掌握有关进出口业务的知识。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一)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
概括为四个环节:
1.邀请发盘(InvitationtoOffer)
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常见的形式是询盘,业务上常称作询价,内容涉及:
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
2.发盘(Offer)
是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售出某种商品及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定立合同的行为。
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由卖方发出的称作售货发盘(SellingOffer),由买方发出的称作购货发盘(BuingOffer)或递盘(Bid)。
3.还盘(Counter-offer)
是指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Acceptance)
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裔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
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
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二)签订书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
在业务中,一般还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以便执行,这就是签订合同。
二、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各种交易的商品,都有具体的名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质量,每笔进出口商品交易,都要规定一定的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通常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
因此买卖双方洽谈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就成交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和价格这些主要交易条件商妥,并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商品的名称或品名
l.描述内容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
合同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如果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三)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商品的包装
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和形状各异,因而它们对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除少数商品难以包装,不值得包装或根本没有包装的必要,而采取裸状或散装的形式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的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有促销的功能。
(五)商品的价格
三、国际贸易方式
(一)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的方式取得价款,并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和利息。
1.补偿贸易的种类
在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将补偿贸易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
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
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对于委托方来讲,可以:
①降低产品成本,进而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②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这主要是指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将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特点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是目前国际上大量使用的专业化分工合作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形式,具有简单易行、灵活多样和见效快等特点。
相对于其他贸易方式来讲,它具有以下更具体的特点。
承接方不占用自己的外汇资金;承接方不承担销售风险,也不提供销售市场;承接方仅收取工缴费和所提供得料件的费用;委托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只能从工缴费中扣除。
2.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又称以进养出)是从国外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它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一样,也是利用我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把国外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在销到国外市场的“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
但是,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而目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均属于一笔交易,有关事项也在同一个合同中加以规定。
由于加工装配业务属于委托加工,所以原料供应者又是成品接受者。
第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我方从国外购进原料,由工厂加工成成品,销往国外市场后,赚取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只是我方要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
而在加工装配业务中,由于成品交给外商自己销售,所以我方无须承担市场销售风险,但是我方得到的也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至于产生的附加值有多大,我方不得而知,所以加工装配业务的创汇率一般低于进料加工。
3.对外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之初,在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我国承接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发展了“两头在外”的轻纺和机电等产业的加工贸易。
目前,加工贸易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加工贸易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将越来越强。
(三)一般贸易
四、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
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有些国际商业集团便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其中包括,
1.国际法协会修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
全文共21条,沿用至今。
这一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多间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队》(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ExPointofOrigin(原产地交货)
(2)FreeOn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andFreight(成不加运费)(5)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在、保险费加运费)(6)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ofOrigin)和目的港码头交货(Ex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Delivered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艺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
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所以在同法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3.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S)
为了便于理解,《通则》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
第一组为E组(EXW),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致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产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
在自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一)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解释
1.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2.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此外,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
4.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
5.CPT运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
卖方要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契约,并且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类对照表:
国际代码
全称及中文翻译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适用运输方式
EXW
ExWorks
工厂交货
商品产地所在地
买方处理货物后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E组—发货
FCA
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FAS
FreeAlongside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FOB
FreeOn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F组—主要运费未付
CFR
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PT
CarriageandPaidTo
运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C组—主要运费已付
DAF
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买方处理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DES
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口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DEQ
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口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DDU
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DDP
DeliveredDutyPaid
完税交货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卖方
任何方式
D组—到达
五、国际贸易三种基本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根据这个定义,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其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付款人既可是开证银行自己,也可以是它所指定的其它银行。
收款人既可是受益人本人也可以是它的指定人,例如议付行或其往来银行。
2.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其业务流程用图所示:
3.信用证的一般内容
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①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不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等。
②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Tenor)和出票条款(DrawnClause)。
③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等要求。
④货物的单价。
⑤对运输的要求:
如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支付方式以及关于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的规定等。
⑥对单据的要求:
包括单据的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⑦其他事项。
(二)汇付支付方式
1.汇付的含义
汇付(Remittance)是指在订立贸易合同之后,进口人(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汇出行),要求银行用一定的结算工具(可以是电讯方式发出的、航空信件寄出的汇款通知书或是汇票及其票根)通过一家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把款项交付出口人(收款人)的行为。
2.汇款的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指汇出行以电讯方式将委托付款的指令发送给汇入行,指示其支付汇款资金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业务的流程如图:
②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指汇出行签发信汇委托书(M/TAdvice),或付款委托书(PaymentOrder),并以航空信邮寄给汇入行,指示后者向收款人支付资金的汇款方式。
信汇业务的流程与电汇极其相似,区别之处仅在于付款指令的传递方式,即前者用航空信,后者用电讯方式。
③票汇(RemittancebyaBanker’sDemand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签发即期银行汇票,交由汇款人转交收款人以向汇入行提示领款的汇款方式。
票汇业务中使用的付款指令是一张即期银行汇票,由汇出行做出票人,由汇入行作付款人,由收款人作汇票的收款人。
(三)托收支付方式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债权人)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商(债务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像这种结算工具的传输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反结算方法称作“逆汇”,又叫“出票法”。
按照托收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两种方式:
1.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
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既不附有商业单据,或仅附有发票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一般商业单据,即所谓“非货运单据”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是指汇票连同所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其代收款项。
主要流程如图:
六、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及其条款
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也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基本险后加保,其承保的主要是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一)基本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险别同国际保险市场的做法一样,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其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都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l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分节予以明确规定,三种基本险除了在责任范围方面有所不同外后四部分的内容都相同_-
(1)责任范围
Ⅰ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水流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钱、触确、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上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仅不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在三个基本险别中,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装或裸装货,如矿石、非金属等。
Ⅱ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A或WPA)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故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铁材等。
Ⅲ一切险(AllRisks)
一切险的承包责任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应用于价值较高、致损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2)除外责任
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价格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实现,也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
出于运输险的特点,保险业务中对责任起讫不规定具体的日期,而是采用“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简称W/W)原则,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4)索赔期限
也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
逾期则被保险人丧失索赔的权力。
我国海商法规定,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
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中有关关系人的保险要求,保险人在基本险险别之外又制定了各种附加险。
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
(A)偷窃、体或不着险
(B)淡水雨淋险
(C)短量险
(D)混杂、玷污险
(E)渗漏险
(F)碰损、破碎险
(G)串味险
(H)钩损险
(I)受潮受热险
(J)包装破裂险
(K)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A)交货不到险
(B)进口关税险
(C)舱面险
(D)拒收险
(E)黄曲霉素险
(F)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扩展条款
(3)特殊附加险
(A)海运战争险
(B)海运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
(C)罢工险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四)卖方利益险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职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是国家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二)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
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1.报检
报检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检,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始。
报检单位是入境货物收货人、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以及其代理人,报检范围是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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