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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笔记
第一章海关法原理
第一节海关法概述
一、海关法的涵义:
1、含义:
(1)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广义:
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
2、定义:
规定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进出境监督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特征:
(1)海关法规定了海关的组织和行为(人的活动),确立了海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海关采取各项行政行为的资格,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和当事人从事进出口活动的法律依据
(2)海关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管理中形成的涉外经济关系,调整一部分公民和法人在进出境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明我国海关主要任务是体现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管理社会秩序,管制进出境经济关系:
人们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流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海关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海关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显著个性特征)
二、海关法的渊源:
1、定义:
海关法的表现形式,及各种形式的海关法规范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1)我国海关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2)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3)各种表现形式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
2、具体表现形式:
(1)海关法律:
定义: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
地位:
海关法律在海关执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刑法》的有关节等
(2)海关行政法规:
定义:
国务院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
地位:
海关行政法规在海关执法中的效力仅次于海关法律,若内容与海关法律相抵触则为无效
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18部
(3)海关行政规章:
定义: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的部、委、办制定,并以海关总署署令颁布的海关规范性文件
地位:
海关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较为成熟)
例子:
海关总署制定的办法、决定等118部
(4)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定义:
海管总署制定的、未按总署令排序的、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和规定等
特点:
400或600件尚欠成熟
(5)我国签订或缔结的国际海关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国际法,法律效力等同于海关法律
国际海关公约是国际海关组织(WCO)成员国缔结的多边协议:
《京都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等
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
我国已与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便于跨过执法、提高行政效率
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途径:
我国将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通过国内相应的立法来明确规定,原因在于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海关公约或协议生效与国内相关立法工作的完成有时间差(便于国内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节海关法律规范
一、海关法律规范的概念:
1、法律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
2、海关法律规范: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
二、特征:
1、海关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
(1)行为:
人们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2)规则:
标准和界限
(3)法律规范:
将人们的活动约束在统治阶级允许的范围内,人们行为最低限度,形成法律秩序
2、海关法律规范是关于进出关境活动的行为规则:
(1)进出关境活动:
海关实施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相对人从事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行为
(2)使海关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
三、海关法律规范的结构:
1、构成要素
(1)假定:
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是适用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前提
(2)处理:
海关法律规范本身,指明了该海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规定了在进出关境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的行为界限
(3)制裁:
违反该项海关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说明:
(1)海关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但并不等于每个法律条文在斗必须有这三个要素
(2)根据立法结构合理安排三个要素的位置,由立法、技术和习惯决定
四、海关法律规范的类别:
1、依照海关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
(1)义务性规范:
规定主体必须或应当为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
(2)禁止性规范:
规定主体不得某种行为的海关法律规范(禁止主体从事某种行为)
(3)授权性规范:
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海关法律规范
2、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确定程度:
(1)确定性规范:
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规范的内容及其制裁方式的海关法律规范,海关法律规范中的大多数都是确定性规范(假定、处理和制裁齐全)
(2)准用性规范:
该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及制裁方式,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其他有关的规范(另外法律中的处理和制裁,立法简洁、满足技术要求)
(3)委任性规范:
该规范中只规定了一般原则,具体的规范内容等委任给特定机关来规定(灵活性,假定之后有一定原则,其处理与制裁委任其他机关)
3、依照海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强制性规范:
明确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意变更或违反的海关法律规范(基本上)
(2)任意性规范:
允许主体之间自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仅在其未确定时菜为其规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海关法律关系
一、海关法律关系的概念:
1、定义:
由海关法所规定和调整的,海关在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与管理相对人、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发生的特殊社会关系
2、特征:
(1)海关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
依据一定物质生活关系而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人为地设定在进出关境过程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阶级性质和历史形态与阶段影响)
(2)海关法律关系是由海关法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以此而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等等
(3)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海关
(4)海关法律关系只能在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中产生:
具有特定性
3、学习海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海关法律关系是海关法课程的核心内容
二、海关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
海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主体为法律上的人)
(1)管理主体:
对进出境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机关
海关:
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
有关国家机关:
由海关法授权对进出关境享有一定范围监督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
(2)管理相对人:
从事进出关境活动的当事人
包括: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最基本最主要,主体)、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报关代理人、进出境货物承运人、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经营管理人等
(3)管理相关人:
相关人:
同进出境活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分类:
有独立请求权相关人:
对进出境活动标的,能独立向海关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相关人:
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主张自己有独立权利,而只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申请参加或由海关、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去当事人
2、海关法律关系的客体:
海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管理要求分类)
(1)进出口货物:
对外经济贸易中,通过各种贸易方式进口或出口的商品
(2)进出境物品:
通过非贸易方式进出关境的物
(3)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
货物、物品进出境和进出境货物、物品境内运输的载体
(4)知识产权:
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载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商标权和著作权
(5)进出境行为:
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进出关境的活动及海关和有关国家机关对进出关境履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3、海关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核心)
(1)定义:
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力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关系通过权力与义务体现)
权力:
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能
义务:
法律规定人们以你个履行的某种责任
(2)海关的职权:
由海关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能
海关的义务:
总的概括为依法监督管理的义务(行为需符合法律要求)
(3)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要求海关依法监督管理的权利(监督、约束海关)
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遵守海关法、从事合法的进出境活动
第二章海关组织法律制度
第一节海关的法律地位
一、海关的性质:
1、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2、我国海关具有以下的特征:
(1)我国海关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2)我国海关是对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监督管理机关的区别)
二、海关的社会功能:
1、我国建国以来:
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海关社会功能就是以保护民族经济不受侵害为主
2、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我国逐步将海关的社会功能定位于促进经济发展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功能转变
第二节海关的组织机构
截止2008年底,全国海关机构达609个,包括广东分署,天津、上海两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及下辖的568个隶属海关和2所海关院校
一、海关的组织机构:
1、海关总署(GeneralCustomsAdministration):
(1)性质:
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系统最高领导部门
(2)领导层:
设署长1人,副署长若干人,党组为最高决策机构
(3)职能: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颁布海关规章、命令和决定,对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向国务院负责
(4)派驻单位:
广东分署:
指导和协调广东省8个直属海关的海关业务工作
华东、华北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办、天津特派办):
协调区域内各海关,不指示具体海关业务
2、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1)定义:
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依法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每个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叫关区
(2)职能:
对本关区内隶属海关、人员和海关业务等海关事务依法独立行使其职能并向总署负责
(3)组成:
40个,分布在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3、隶属海关:
(1)定义:
有直属海关直接领导,依法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基本执行单位
(2)特点:
包括直属海关派出的海关办事处,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少数属区域性海关
4、海关缉私局:
(1)最初设立:
设立:
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缉私体制,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的领导为主,设在海关总署
性质:
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
组成:
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各隶属海关可以设立支局
职责:
负责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改设:
2002年,经国务院同意,走私犯罪侦察局更名为缉私局,同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
性质:
缉私局是集行事执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部门
职能:
对其管辖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权力
二、海关的领导体制:
1、海关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
(1)设在全国各海关机构均为国家海关总署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均由海关总署集中统一管理
(2)各海关机构在海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对海关的工作不负领导职能,只负责指导和监督
2、原因:
(1)由海关负有国家监督、调控职能所决定
(2)避免地方利益冲突
3、现状:
尚待改进,打破行政区域划分,按经济区域划分,减少地方政府干扰
三、海关的设置:
1、海关法规定: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2、新设海关:
设立标准尚不明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具备必要条件,经总署审定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节海关执法地域范围和海关的权力
一、海关执法的地域范围:
关境内一定范围,不等于海关法生效范围
1、87海关法:
根据授权和实际情况来看,海关执法地域范围一般是限于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边的规定区域
2、新修订的《海关法》:
在海关执法的地域方面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海关可以在全关境缉私了,这和国家赋予海关的缉私职能是相适应的
二、海关的权力:
1、定义:
(1)在海关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由海关法授予海关一种支配和指挥力量
(2)监督管理职权具体化和表现形式,国家意志得以实现重要保障
2、我国海关法授予海关的权力:
(1)检查权
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和走私嫌疑人身体行使检查权力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地区,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有权对走私嫌疑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所外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进行检查
(2)查验权:
定义:
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进行核验的权力
内容:
检验货品与申报是否相符
(3)查阅权:
享有对进出境人员身份证件和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权力
(4)询问权:
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询问权力
(5)稽查权:
对企业与进口货物有关帐务、记帐凭证等享有核查和审计权力
(6)调查权:
可以对有违反海关法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权力。
(7)查询权:
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有权查询涉案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存款、汇款帐户(明确自资金流向)
(8)复制权:
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制权力
(9)扣留权:
享有对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牵连凭证、文件资料等行使扣留权力;对走私罪嫌疑人,限时扣留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权力
范围:
海管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条件: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限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课延长至48小时
(10)追缉:
对违反海关法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进行追缉并归案处理权力,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将其带回处理
(11)配备和使用武器权:
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并使用武器权力
(12)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海关法、尚未构成犯罪违法当事人及其行为给予行政制裁权力
三、海关权力的正确行使:
1、原因:
(1)作为行政机关,政府机构法治社会下依法行政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2)海关自身正确行使权力也为社会关注:
上世纪一系列滥权行为
2、明确规定权力行使必要条件:
对行使某项权力的性质、对象、地域范围、内容、方法时限和程序等方面具体规定
3、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国务院监督: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3)层级监督:
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和检查
(4)社会监督:
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人民群众等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海关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
(5)司法监督:
对海关权力行使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关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1、定义:
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所征收进出境环节流转税
2、特征:
(1)税收种类划分:
属于流转税,即对商品与劳务在流通中增值额进行征税
(2)征税环节:
在进出境环节征收流转税,对象为进出境货物与物品
(3)关税性质:
较强涉外性,关系到国家质检财政权益划分和分配
依据本国统治阶级意志,并遵循和参照国际公约和规则
(4)关税作用:
保护作用:
关税对我国一些新兴或幼稚工业适度保护作用,逐步使其完全参与国际竞争
国家财政收入作用:
关税收入为我国中央一级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国家调节进出口货物数量与质量经济手段
二、关税计税依据:
1、从价税:
以货物价格或价值作为征收标准,按一定比例(税率)征收税款,确认货物价格十分重要,最常见计征关税方法,我国以从价税为主
2、从量税:
按商品重量、容量、长度、面积、体积、个数等数量单位为依据,按规定单位提额为税率计算税款,少量商品采用此计税方法
3、复合税:
税则同一税目中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征税同时使用两种税率计征税款,增加纳
税人税负,极个别情况下使用
4、选择税:
由海关选择征税依据,从量或从价
三、海关代征税:
1、定义:
由国内其他税法规定,由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机构在进口环节稽征税收
2、目的:
遵循征税手续从简原则,降低通关成本,优化投资环境
2、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含义:
以商品流通或提供劳务中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法人和自然人
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消费税:
含义:
对某些商品征收增值税后,仍未以起调节作用而开征一种流转税,以抑制某些商品消费
征税对象:
部分过度消费有害和高档消费品
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法人和自然人
征收:
税务机关依《消费税暂行条例》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不断调整项目税率
(3)船舶吨税:
含义:
对进出我国港口外国船舶征收税种征税对象:
注册净吨位
纳税义务人:
进出我国港口外国籍船舶的经营人
期租中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经营人
中外合资经营的船舶或外商投资企业租用中、外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经营人
我国租用外国籍船舶在国际、国内沿海航行进出我国港口的经营人
征收:
海关依照《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代交通部征收
第二节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估价制度:
1、原因:
我国海关绝大多数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均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从价税
2、计征关税价格:
经海关审定作为计税依据完税价格
二、商品归类制度:
1、目的:
解决税率问题2、主要计税基础:
我国<进出口商品税则>
三、原产地制度
1、含义:
对进出口货物确认其生产或制造国法律依据
2、作用:
(1)征税中作用: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认关系到征收关税时税率适用
(2)其他作用:
发达国家防止非法转口贸易(通过逃避法律管制方式进入某国)工具
发展中国家利用其合法规避发达国家贸易管制
四、关税减免制度:
1、法定减免税:
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明文规定减税项目(相关国际条例和惯例)
2、特定减免税范围及评估:
政策性减免措施
(1)特定地区:
现仅限于某些海关监管区
(2)特定企业
(3)特定用途减免税:
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投资科教用品政府公共投入
残疾人用品及其生产设备人道主义
3、临时减免税:
根据货物情况临时减免
五、复议制度:
1、定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依据海关法规定先向海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制度前置制度的特定意义
第三节关税法律关系
一、关税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1、主体:
(1)参与关税法律关系,实际承担关税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人
(2)一方主体必然为海关,另一方主体按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及进口物品所有人为关税纳税义务人
(3)海关为权利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关税征收权
2、客体:
(1)关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为应税货物、物品进出境行为
(2)关税是一种流转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的流转额
二、纳税人义务和权利:
1、义务:
(1)纳税申报客观真实义务:
客观真实申报有关关税要素
(2)在法定期限内足纳税款义务:
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3)超过法定纳税期限后,缴纳滞纳金义务:
海关按日征收0.5‰滞纳金
(4)对海关少征或漏征税款负有交税款义务:
海关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征
2、权利:
(1)申请减免关税和缓税权利:
对于海关已决定的应纳关税额,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享有向海关申请缓交关税权利
(2)对海关多征税款,享有请求退款权利:
纳税人在缴纳了应纳税额后,认为海关多征了税款,有权利请求退款
纳税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说明请求理由和依据,并应充分认识到,请求权不等于请求事项必然实现:
征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双方均确认多征方可退款
(3)申请复议和诉诸司法保护权利:
当事人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做出征税决定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于上一级海关或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救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使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三、海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估价权:
定义:
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在纳税人申报基础上审定其完税价格一项职权
原则: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完税价格:
应纳税价格
成交价格:
一般贸易情况下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时向卖方已支付或将要支付实际价格
包含除价格外其他成本,或该征税价格部分未包含,该部分不应免税
海关审价:
报价真实和准确海关接受报价不真实和不准确海关不接受
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国际相关联公司,内部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未按市场价申报海关可不接受
价格质疑制度-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价格质疑理由
价格磋商制度-
对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或申报价格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情况,海关无须履行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方法外其他方法时,在保守商业机密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用于确定完税价格数据资料制度
海关估价顺序: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以从该货物同一时期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以从该货物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类似货物成交价
倒扣法:
内销价—进口税费—运输费与保险费—管理费—利润=估价基础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价格
海关认为合适其他办法
(2)税则归类权:
定义:
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税则》以确定其适用税率一项职权
步骤:
先确切了解货物性质、成分、含量、结构、原理用途、加工过程、加工程度等情况
按照《进出口税则》确定归类规则和参考世界海关组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注释》进行货物税则归类,确定税号与应纳税税率
特点:
复杂性、专业性、较强主观性
(3)原产地认定权:
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地加以确认后决定适用最终税率一项职权
优惠原产地认定规则:
完全获得标准:
对于完全在某一受惠国(地区)生产或制造进口货物,应以生产或制造国作为该货物原产国(种植作物、饲养牲畜或采掘矿藏)
增值标准:
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地区)获得或生产货物,满足以下条件时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受惠国为有关货物原产地
货物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用于加工制造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价值占进口货物FOB比例不超过某一百分比(30%—60%)
直接运输标准:
货物从受惠国起运,直接进入某国关境,或虽经非受惠国关境,但有充分理由证明货物未在非受惠国关境交易
非优惠原产地认定规则:
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内获得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国家作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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