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震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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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震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莆田市地震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共1项)
(一)项目名称: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的审批【权力编码:
PT01DZ-XK-0001;承办科室:
地震监测科,承办人员:
喻志廉(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3),分管领导:
王金来;五个工作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意见。
⑵【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2、流程图
莆田市地震局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图
权力编码:
PT01DZ-XK-0001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该项目不收费
地震监测科监督电话:
2689705
收件材料
审批环节
1、申请书;
2、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措施;
3、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所采取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措施;
4、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文件;
5、土地、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和资料(选址意见书);
6、现场勘测、评估报告;
7、建设单位与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所属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8、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9、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
窗口受理(当日)
地震监测科审查(1个工作日)
办理人:
喻志廉副科长
分管领导审核(王金来副局长)(1个工作日)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黄润生局长)(2个工作日)
办结(林梅钦科员)(1个工作日)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权力编码:
PT01DZ-FX-0001;承办科室:
抗震设防科,承办人员:
林天扬(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1),分管领导:
黄润生;五个工作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⑵【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⑶【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流程图
莆田市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流程图
权力编码:
PT01DZ-FX-0001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该项目不收费
抗震设防科监督电话:
2689705
收件材料
审批环节
1、申请表(拟建场址、规模、类型、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等相关图纸、资料);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
受理(林天扬科长)(当日)
抗震设防科审核(2个工作日)
经办人:
林梅钦科员审核:
林天扬科长
局长审定签发(黄润生局长)(2个工作日)
办结(林梅钦科员)(1个工作日)
三、行政处罚(共14项)
(一)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1;承办科室:
地震监测科,承办人员:
喻志廉(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3),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⑵【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流程图(附后)
(二)项目名称: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2;承办科室:
地震监测科,承办人员:
喻志廉(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3),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⑵【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流程图(附后)
(三)项目名称: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3;承办科室:
地震监测科,承办人员:
喻志廉(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3),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流程图(附后)
(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4;承办科室:
地震监测科,承办人员:
喻志廉(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3),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⑵【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⑶【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法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又属必须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征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2、流程图(附后)
(五)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5;承办科室:
地震监测科,承办人员:
喻志廉(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3),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流程图(附后)
(六)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6;承办科室:
抗震设防科,承办人员:
林天扬(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1),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应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标准。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新建城镇、经济开发区、交通工程、能源工程、通讯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工程类别的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妨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
(二)未征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⑶【地方性政府规章】《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擅自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2、流程图(附后)
(七)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7;承办科室:
抗震设防科,承办人员:
林天扬(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1),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地方性政府规章】《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在我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证书,并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证,方可承担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没有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核定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报告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2、流程图(附后)
(八)项目名称: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8;承办科室:
抗震设防科,承办人员:
林天扬(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1),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⑴【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⑵【地方性政府规章】《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没有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核定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报告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2、流程图(附后)
(九)项目名称: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09;承办科室:
抗震设防科,承办人员:
林天扬(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1),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流程图(附后)
(十)项目名称: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权力编码:
PT01DZ-CF-0010;承办科室:
抗震设防科,承办人员:
林天扬(执法证号码:
350400450001),分管领导:
王金来;30日。
】
1、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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