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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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
第六章律师基本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
第十章律师奖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
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
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
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
(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
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
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
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
以初级律师
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八条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
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一)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电子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彩色证件照片。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纸质版个人资料:
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应聘申请书。
3、应聘人员身份证明
4、应聘人员学历证明
5、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原始证件。
6、原毕业院校或工作机构出具的书面个人情况评定。
7、彩色证件照片。
8、其他能够证明应聘人员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应聘人员初审合格后,填写《入所人员审批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材料报送律师考评小组。
律师考评小组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评定律师等级、工资级别。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的试题库,由律师考评小组从试题库中抽选试题,统一组织对应聘初级律师、律师助理的笔试。
第十二条招聘中级、高级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负责组织面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工作,其律师等级、工资级别评定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报律师考评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向被批准聘用的律师发放聘用通知书,并负责与聘用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签订规定》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适用相关律师工资级别确定的工资标准,试用条件由各用人业务部门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新聘用律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本所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或者违反聘用程序聘用律师,违者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聘用律师应接受事务所的委派,积极协助合伙人或独立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聘用律师应按本所规定积极完成年工作量,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聘用律师应按照事务所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聘用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及时向交办业务合伙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律师须登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
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律师考核、评级、晋升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律师应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事务所利益。
第二十三条初级、中级律师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及在对外法律文件上签字;高级律师可在督导合伙人的指导、监督下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并可受合伙人委托在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初级律师由事务所统一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本部门合伙人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五条中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基础性专业工作。
中级律师需优先完成本部门的工作,经各业务部门主任协调,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
门,除承办合伙人交办业务之外,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与基本待遇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级别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根据
律师工作能力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将不同级别的律师分类管理。
具体如下:
聘用律师级别划分
序号
律师分类
级别
月薪金(元)
基本业绩额(元)
单位业绩额
1
一级
2000
70000
70
2
二级
2500
79000
79
3
初级律师
三级
3000
88000
88
4
四级
3500
97000
97
5
五级
4000
106000
106
6
一级
5000
125000
125
7
二级
6000
143000
143
8
中级律师
三级
7000
160000
160
9
四级
8000
178000
178
10
五级
9000
196000
196
11
高级律师
一级
10000
214000
214
12
二级
12500
248000
248
13
三级
15000
282000
282
14
四级
17500
316000
316
15
五级
20000
350000
350
注:
基本业绩额计算公式:
(月薪X12月/年+X元)十88%+30000元
律师每年应完成的基本业绩额=(十二倍律师月薪+月薪对应职业保障金)十88%+30000元资源建设费。
其中,职业保障金包含注册费、社保费等费用。
(一)律师分为初、中、高三大类级别。
初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
中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高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
(二)初、中、高级律师的级别根据该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从业年限确定,评定标准如下:
1、初级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未满三年,且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及简单律师实务操作技能;其中本科起薪2000元;硕士起薪2500元;博士起薪3000丿元。
2、中级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三年以上,且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及一定的律师实务操作技能。
3、高级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且具有高度的法学理论素养及经验丰富的律师实务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聘用律师级别评定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新聘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评定律师等级和工资级别,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的级别评定,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律师年度业绩,律师级别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年中考核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级。
2、律师级别评定采取本人申报和律师考评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初级律师晋升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晋升高级律师应先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
3、律师考评小组将律师级别评定意见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律师享有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奖励等其他待遇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律师级别、报酬标准、社会保险及奖励等基本待遇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经营发展情况决定。
第三十一条律师待遇应按事务所规定程序作出决定,使用律师的合伙人不得擅自决定律师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行“六定”管理,即定岗位、定职责、定规范、定标准、定时限、定任职资格,对岗位的工作任务、繁简难易、责任大小、所需专业知识和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制定统一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工作小时是对律师进行考评的最主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律师工作小时考评和晋级条件:
(一)初级、中级、高级律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1000小时的基本业绩和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完成不少于1500小时的基本业绩和100小时的公共事务
的律师,原则上应于年底晋升一级
(二)律师连续六个月基本业绩总数达到800小时的,可以提前晋升一级,但律师年度基本业绩不足1500小时的,则降回原级别;年度基本业绩超过1500小时不足2000小时的,提前晋升的级别不再变动;律师全年基本业绩超过2000小时的,则再晋升一级。
(三)由管理委员会每年七月底之前、次年一月底之前将当年晋级情况及新律师级别名单向全所公告。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
第三十五条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聘用律师必须登陆大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法律服务工作进度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考核、评级、晋升级别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三十八条律师申报工作小时单,应在信息系统网上进行。
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工作小时单进行确认,合伙人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工作小时单,视为审核通过。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
第三十九条公共事务是指律师参与事务所非创收业务的事务所公共事务。
第四十条需要律师参与公共事务,应由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填写《律师参
与事务所公共事务项目备案表》,报管理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四十一条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布招募通知,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
第四十二条自招募通知发布之日起,律师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名表。
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四十三条参与公共事务的律师名单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律师参与公共事务,“负责人”一栏应填写公共事务项目编号,计时原则及标准参照业务项目相关操作流程。
第四十五条公共事务的计时实行双重确认,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确认工作小时单后,报管理合伙人审定。
第四十六条完成规定小时数内的公共事务业绩,作为律师获得奖金的条件;超过规定小时数部分的,由事务所按照本人工资级别支付报酬。
第十章律师奖惩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年度末考评结果对律师进行奖惩。
第四十八条律师年度只完成1000-1500小时的业绩,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65%;既完成1000-1500小时的业绩,又完成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70%;只完成超过1500小时的业绩,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75%;既完成超过1500小时的业绩,又完成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80%。
第四十九条对律师的奖励由所在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管理合伙人批准执行。
第五十条聘用律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200小时基本业绩,下调一个级别;连续六个月未完成400小时基本业绩,管理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立即解聘;年度未完成1000小时基本业绩,律师事务所将不再续聘。
第五十一条律师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未完成当年最低工作小时,但因患有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三)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客户两次以上投诉的。
(四)连续一个月不报送工作日志的。
(五)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章制度的。
第五十二条律师工作不负责任,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任何人员未按本办法擅自安排律师入所工作,人力资源部必须立即清退该聘用人员,并对违者追缴每月3000元的资源补偿费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高级合伙人会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总部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有的律师助理、律师担保制度取消,原
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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