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2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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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重师发〔2012〕112号
第一章 总则
ﻩ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入住所提供的校内学生公寓的管理.
ﻩ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
各有关部门、学院、物业管理公司要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ﻩ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学城校区学生公寓后勤整体管理和床位分配及调整,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保洁服务、能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学生处、研究生处牵头负责,各学院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团委负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志愿组织参与学生公寓自我管理;保卫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治安、消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进公寓制度。
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保洁服务、能源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工作,配合学生主管部门和各学院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ﻩ第六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校学生会和各学院学生会应推选学生代表成立校级和院级学生公寓管理志愿组织,参与和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开展公寓管理工作.学生寝室应推选室长,做好本寝室值日安排、清洁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住房管理
第七条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制度,入住学生应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第八条 学生公寓住房分配、调整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大学城校区学生公寓用房,学校委托后勤服务集团、初等教育学院负责沙坪坝校区、北碚校区学生公寓住房分配和调整.学院具体安排学生住宿,学院应将具体安排情况及时反馈给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集团.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学校可对房间、床位进行重新分配或调整.学校需对学生公寓进行重新分配或调整时,相关学院和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
ﻩ第九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应遵纪守法,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按指定的楼栋、房间和床位居住.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租、转让床位。
床位一经安排,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个别调整时,须办理相关手续。
ﻩ第十条退宿的学生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完清退宿手续,及时带走个人物品。
因特殊情况确需推迟完清退宿手续且要求临时性入住公寓者,应于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报经所在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后勤管理处(沙坪坝校区经后勤服务集团、北碚校区经初等教育学院)同意,在学校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由学校安排公寓临时性住宿。
临时性住宿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完清退宿手续的,学校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ﻩ第十一条除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外的其他人员申请安排住宿的,应到后勤管理处(沙坪坝校区到后勤服务集团、北碚校区到初等教育学院)申报、登记,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或初等教育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由学校配置的设施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经常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生公寓配备的设施设备拥有使用权和爱护保管的责任.
(一)学生入住时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入住后要妥善保管爱护,不得人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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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若发现设施设备配备不全或损坏丢失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告并查实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ﻩ(三)学生退宿或调整寝室时,应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点。
(四)人为损坏或丢失公共设施设备的,根据损坏程度和设施设备价值实行收费维修或赔偿制度。
对于人为损坏公共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提倡节约用电,做到人离断电;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提倡节约用气.
第十五条水电气实行“定额补助、超额自费”管理.入住学生享受学校规定的水电气定额补助(寒暑假除外);水电气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超出定额补助部分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入住学生有按时足额交纳超额水电气费的义务,对无故拖欠或拒交水电气费的寝室,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及能源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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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管理
ﻩ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保卫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如值班巡查制度、出入登记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等。
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学生发现危害公寓安全、影响正常秩序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实行按时关门制度。
学生公寓大门早上6:
00开门,晚上11:
30关门。
公寓关门后,进出公寓楼的学生需说明理由、出示有效证件(明)并予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ﻩ第十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本、专科生异性公寓。
如因执行公务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异性公寓者,需出具有效证件(明)并经公寓管理员登记.
ﻩ第二十条学生公寓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来访者应出示并交验有效证件(明)且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内探访.学生在寝室内接待来访人员,应征得同寝室其他成员同意。
每天中午13:
00-14:
10之间,晚上22:
00以后,学生不得在寝室内接待来访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在他人寝室内留宿,尤其是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
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在他人寝室内留宿,造成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在他人寝室内留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经所在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沙坪坝校区经后勤服务集团)同意.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公寓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ﻩ
(一)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将自行车、电动车等物品摆放在公共楼道、消防安全通道,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ﻩ
(二)使用与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
(四)焚烧废纸和杂物、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燃火蚊香等;
(五)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
ﻩ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确保用电用气安全。
公寓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私自存放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电水壶、电烤箱、空调、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电器或功率超过500W的其他电器;
ﻩ
(二)私拉电线,盗用电力资源;
(三)乱接电线,特别是将电源线接上床;
(四)存放和使用不合格电器;
(五)外出时不切断室内电源,使用电器时(如台灯、多用插座等)靠近易燃物品;
(六)不按燃气热水器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ﻩ(七)其他违规使用水电气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做好防盗工作,注意财产安全。
(一)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寝室人员全部外出或离校时应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现金;
ﻩ
(二)禁止私自调换房门锁具或加锁,不得私自配制房门钥匙.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钥匙统一发放,学生如钥匙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寓管理员,由物业管理公司换锁并配制钥匙(工料费由丢失钥匙者自付)。
如因遗失钥匙不报告或私自配制钥匙而造成失窃,遗失或私配钥匙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若未带寝室钥匙,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明)进行登记,经公寓管理员查验确认,管理员与学生同时到场方可使用备用钥匙;
ﻩ(三)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离开公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明)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ﻩ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注意生活安全。
公寓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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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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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内高声喧哗、嬉闹,开展跳舞、溜冰、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三)喂养动物、宠物;
(四)在室内和阳台上堆放重物;
(五)进行宗教活动;
ﻩ(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存放和使用各种管制刀具;
(七)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ﻩ(八)进行非法集会;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ﻩ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注重思想品德修养,提倡健康文明生活。
公寓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ﻩ
(一)在禁烟区吸烟、乱扔烟头;
(二)吸食、贩卖、运输、收藏、生产各类毒品;
(三)阅读、观看、收听、复制、传播有关色情淫秽、封建迷信等的非法印刷品或音像制品;
(四)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伪科学以及其他有害信息;
ﻩ(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ﻩ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注意网络安全.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窃取和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同时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不得沉迷网络,应在校园网开放时间内上网。
未经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允许,不得私自接入其他运营商的网络,不得私拉乱接通讯线缆。
ﻩ第二十八条学生应注重卫生安全,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或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校医院.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学校进行住宿调整和变更.
ﻩ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学生公寓安装了监控设施设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监控设施设备。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覆盖摄像头。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清洁卫生大检查等活动,为学生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三十一条学生寝室应制定“寝室文明公约”,排定“寝室卫生值日表",制作寝室室标等。
卫生值日制度由室长组织实施,同学轮流值日打扫,应做到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ﻩ第三十二条垃圾实行袋装管理、集中清理制度.室内垃圾应分类装袋,准时放置到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
物业管理公司定时对堆放的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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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墙面、门窗、家具等表面乱涂乱画,踏脚印、打球印、订钉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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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乱倒垃圾和污水;
ﻩ(三)传单、启事、标语、海报等宣传品不张贴在指定位置;
ﻩ(四)其他不讲究卫生,影响环境的行为.
ﻩ第三十三条爱护生活区内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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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二)在花木上晾晒棉被等重物;
ﻩ(三)向公寓周边绿化带乱扔杂物;
ﻩ(四)污损景观设施;
(五)其他损毁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ﻩ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在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在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失职渎职的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处分。
ﻩ第三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严格监管和考核物业管理公司在公寓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学校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渎职失职的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整改、扣除考核款、终止服务合同等处理。
ﻩ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各学院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学生公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在公寓内综合表现优秀的寝室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寝室和个人在公寓内的表现情况,将作为“先进班级体”、“文明寝室”等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等优秀个人评比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依照《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处分。
第八章附则
ﻩ第三十八条入住我校学生公寓的成人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以及其他各类培训学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ﻩ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重师发[2005]15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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