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纳税服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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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服务研究
优化纳税服务研究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途径,也是树立良好地税形象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广西各级地税机关积极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客观来看,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纳税服务存在着思想认识不统一、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层次不高,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优化纳税服务已成为地税机关税收征管改革的热点和焦点。
如何进一步转变征管理念,优化纳税服务成为当前各级地税机关面临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广西实际,对新形势下如何优化纳税服务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纳税服务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要求政治民主化、税收法制化、服务规范化,纳税服务理念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很多国家提出"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已成为发达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的成功经验之一。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
纳税服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首先,从纳税服务的主体区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即提供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提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涵盖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过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提供服务、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等方面的内容;既包括税收机关提供的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乃至纳税人的自我服务,即提供服务的主体不止税务机关。
其次,再从纳税服务的内容来区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指提供纳税人在纳税办税过程中所需要服务;而广义的纳税服务还包括税收立法、税务司法在内的全过程的服务。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纳税服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新时期的纳税服务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贯穿于税前、税中、税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1、纳税前的服务。
主要包括开展税法宣传,让纳税人知晓税法;提供纳税咨询,指导纳税人了解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建立完备的公开制度,实施办税公开;推行纳税服务承诺,方便纳税人监督;开展提醒服务,避免或减少纳税人因违法违规或者疏忽受到处罚。
2、纳税过程中的服务。
主要包括推广多元化申报和缴税方式,提高征管质效;精简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针对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为纳税人提供提前预约等个性化服务。
3、纳税后的服务。
主要包括受理投诉、举报,征求纳税需求、意见和建议,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法律援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由此可见,纳税服务工作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个岗位。
(二)纳税服务的理论依据
目前纳税服务的理论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新公共管理理论。
该理论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认为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应用于公共管理部门,其核心是把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引入到公共管理中来,主张以市场机制改造政府,降低政府服务的成本,改善公共服务本质,提高公共人员的管理能力以及政府的生产力。
税务部门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应以纳税人为导向,在纳税服务上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起点,以纳税人的满意为终点,以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纳税服务质量和有效性为着落点。
2、社会契约理论。
即西方国家将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看作是一种责权对等的法律关系,即认为政府与纳税人存在交易,税收既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个人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从而享受国家服务的权利。
政府职能部门收缴税款,就要开展公共服务,完善服务体系。
3、税收遵从理论。
这一理论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及纳税服务对税收遵从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税收遵从成本对税收遵从的影响。
税务部门应该通过有效的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遵从度。
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
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
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税收遵从成本)。
纳税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以及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直接影响征税效率。
税务机关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可以极大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遵从率,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征纳关系。
4、公共财政理论。
该理论以政府作为公共经济活动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而税收则是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一种“费用”,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弥补方式。
纳税服务是作为政府公共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专门服务,本质上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
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
政府依法课征了纳税人的税收,就产生了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
二、优化纳税服务的现实意义
(一)优化纳税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税收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成果,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实践价值是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地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这一工作主题开展工作。
构建和谐税收是地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抓手。
在地税工作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中,征纳矛盾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主要矛盾。
因此,在和谐税收的基本内涵中,和谐征纳关系处于核心位置,优化纳税服务是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手段。
优化纳税服务,有效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融洽征纳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引导和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和能力,有利于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实现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和谐税收不仅要实现征纳和谐,税收与经济、税收与社会的和谐都是和谐税收的重要标志,都离不开优化纳税服务。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促进税收政策的落实、税收成本的全面下降、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于税收与经济、税收与社会的和谐意义重大。
(二)优化纳税服务是贯彻《税收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的职责。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全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把纳税服务确立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如《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意识、无偿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自觉纳税已经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全面履行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让纳税人真正感受到优质服务,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步伐。
(三)优化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特别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地税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与经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是实现政府管理转型的前沿和窗口之一。
地税部门的执法状况和服务水平,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中肩负着重要职责。
只有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才能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努力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双赢”。
(四)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地税部门最重要的职责,就是通过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等措施,促使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地税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税法遵从。
只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
优化纳税服务既是地税机关改善对纳税人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的过程,也是地税机关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税收执法的过程。
它涵盖了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
比如,通过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促使其自觉依法纳税,减少日常征管工作量;通过推进办税公开和建立征纳沟通机制,可以增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了解,争取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缓解征纳矛盾;通过精简办税程序、报送资料,可以促进办税效率的提高及税收成本的降低,为税收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优化纳税服务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地税形象的时代要求
从本质上讲,征纳关系是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地税部门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服务质效直接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代表政府形象。
多年来,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责任追究以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等举措,自身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纳税服务工作作为地税部门自身建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强化了税收宣传,制订了各种服务制度,推出了多种服务方式,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在行风评议中屡获佳绩。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关注纳税人需求不够、忽视纳税人权益的地方,在我们的队伍中,少数同志仍然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端正,业务素质不精、服务能力不够等问题,影响到了地税机关自身建设,阻碍了地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现代税收观,加强作风建设,切实下大力气抓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纳税服务工作,树立地税良好形象。
(六)优化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纳税服务是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优化纳税服务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认识,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
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我国已朝世界先进行列迈进了一大步,但与先进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距离。
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如美国税务服务人员已占其税务人员的5.8%,我国专门意义上的纳税服务人员与之相比差距很大,美国的税务代理机构健全完善,我国仍有很大的缺失。
纳税服务深入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我国有些方面仍是空白和不足。
澳大利亚、欧洲等先进国家建立健全了阵容强大的税务咨询中心、中介服务代理、税收法律援助等机构,取消了“固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办理税务事宜。
具体表现在:
一是在服务理念上,普遍视纳税人为“顾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是在为纳税人办理具体涉税事项过程中,注重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和手段。
三是通过完善立法和实施法律援助等措施,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重视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涉税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既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又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五是高度重视强化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设置专门机构,选配专业人员,安排专门经费预算。
优化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融洽征纳关系、完善税收管理的普遍选择和共同趋势。
三、纳税服务的现状
(一)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纳税服务的状况
1996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并确立了“纳税服务”的理念。
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第一次把“纳税服务”提到法律的层面上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根本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内涵、内容。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至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200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要构建法治、公正、服务、对等的税收征纳关系。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服务司,标志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的时代。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纳税服务工作列为本部门一项新的重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税收征管工作的方针是“以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在基层征收一线推行纳税服务的“一窗式”、“一站式”服务模式,使纳税服务真正从征管改革的幕后走到台前。
纳税服务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形式更加多样,纳税服务已从一般性工作变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采取不同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时间和劳动成本,为税务系统贯彻科学发展观、创新纳税服务方式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广西地税系统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全区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从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服务理念入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优化纳税服务与强化税收征管、提高队伍素质、构建和谐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并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层次,纳税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创出了一些新路子。
1、初步确立现代纳税服务理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通过边学习、边实践、边思考,对于纳税服务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提高。
由最初的自发式施与型服务,到从履行地税部门法定责任的高度看待和实施纳税服务,再到注重从纳税人需求的角度研究和改进服务举措;由美化办税环境、倡导文明办税等浅层次服务,到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再到主动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重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等,从认识到实践,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的发展过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等现代纳税服务理念逐步得到确立并在全系统内形成广泛共识。
2、打造标准化办税环境,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在财力有限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安排,加大物质投入,狠抓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标准化办税厅建设的要求,先后投入资金建设了68个规范化的办税服务厅,改造后的办税服务厅分区合理,标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设备完备,环境整洁美观,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良好的环境。
同时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行“一窗式”服务,全面落实办税公开、首问责任、服务承诺等基本制度,大大优化了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了服务的质效,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保障。
3、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积极拓展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维护等纳税服务领域,丰富服务项目及内容。
连续18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依托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并且由过去单纯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到重视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由单纯强调“收税”宣传到重视“用税”的宣传,加深了社会公众对税收职能作用的理解、对纳税人社会贡献的认知,增强了纳税人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咨询服务,变过去内容单一的政策条文宣传为政策的深度解读辅导,使咨询服务更准确、更深入,对各类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
办税服务,从过去单纯强调着装上岗、挂牌服务、文明用语等规范行为服务,到实施地税提速、优化办税流程,简并报表资料、统筹安排涉税调查事项等,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了办税质效。
如对部分业务实行了限时服务,过去规定在30日内办结的税务登记,现在不到15日便可办结;对全区地税系统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需要保留的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同时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行政审批办理时间缩短了三分之一;在加强对代开发票事后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了发票代开的手续和程序,纳税人开票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2010年3月1日起,免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每年将为纳税人减轻工本费负担300万元左右。
维权服务,通过大力推行办税公开、依法兑现税收优惠政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纳税救济等措施,由被动维权到主动维权,使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促进了征纳和谐。
4、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效能。
面向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能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和不同服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服务形式和载体,探索开展“订单式”服务,使服务更具针对性。
面向纳税人的共性化服务需求,自治区地税局以省级集中方式统筹全区共性化纳税服务建设,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的政策法规公开、咨询解答及手机短信涉税服务“三个平台”有机地整合了起来,并通过“项目化”的纳税服务事项管理实现了电话、网络、短信三合一的“ETS—多元化电子税务服务体系”。
有的地市还探索开展了“免填表单”、“全城通办”和国地税联合办税等服务,使服务覆盖面更广、办税更便利。
大力推广多元申报纳税方式、推行远程申报服务方式和财税库银联网系统,深入应用自助办税终端,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减少了纳税人往返办税的次数和排队等候等现象,缓解了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极大提高了服务效能。
5、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近年来,自治区地税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等制度和规定。
开通广西地税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天24小时接受纳税人咨询、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等事项,仅向纳税人公开的纳税服务承诺就有信息服务承诺、咨询服务承诺、办税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承诺、服务公开承诺、政务公开承诺、信息保密承诺、实施检查的承诺、权利保护的承诺等八项。
同时,全区地税系统还致力于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如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开设“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确保纳税服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四、当前广西地税系统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区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成绩有目共睹。
但应该看到,当前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与税收新形势的需要、上级的要求、先进地区的优势、纳税人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对纳税服务认识的深度不够,新的纳税服务理念尚未完全树立
1、部分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服务观念滞后,有着根深蒂固的执法型管理理念,对纳税人的义务强调过多,而忽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缺乏服务理念,片面地认为税务机关就是管理,就是执法,只要依法征税,完成收入任务就行了,就可“一俊遮百丑”,工作中把税收服务与依法治税工作对立起来,没有上升到应有的政治层面和法律理性的层次,造成税收服务与税收执法相脱离,没有将服务自觉地溶入日常工作中去。
2、新的纳税服务理念尚未完全树立,对纳税服务认识肤浅,简单地将纳税服务理解为优化办税环境、文明礼貌服务这些表面措施,导致在服务中注表象轻实质,不能真正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要。
3、部分地税干部将征纳关系仍定位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打击与被打击的层面上,还没有把纳税服务提高到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认识,造成服务被动滞后、服务缺位。
(二)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纳税服务效果不理想
1、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
全区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这就造成了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税务人员身上享受到的服务也不尽相同。
以办税服务厅为核心的服务机制尚不完善,窗口设置还不够合理,服务项目也不够齐全,“一窗式”服务还未全面落实到位,没有真正实现办税的简便、快捷。
2、纳税服务存在形象化的趋势。
有的热衷于服务形式的花样翻新,有的过于注重服务的形象包装和宣传,而忽略了这些服务举措是否符合纳税人的办税需求、是否能为纳税人愉快接受,对潜移默化的辅导和引导服务重视不够,服务流于形式。
3、表面化的服务多、深层次的服务少,有的仍然将纳税服务停留在微笑服务、礼貌用语、公开程序等层次偏低的形象服务上,有的只关注服务场所等办税环境的改造,而对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等深层次的服务关注的少、行动的少,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服务措施针对性不强。
4、从地税机关角度筹划服务的多、以纳税人为中心筹划服务的少,纳税服务存在本位化的趋势。
有些服务措施的筹划与实施,不是站在服务者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不是从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出发,而是从方便工作的角度出发,办税程序比较复杂,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繁多,重复报送现象较为普遍,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三)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低,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和共享程度还不够高
目前全区地税系统的纳税服务仍然是以传统形式的服务多、以信息化为依托的服务少,还没有完全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进行,税收信息化应用水平还停留在较低层次,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方面应用的领域还比较窄。
主要表现:
1、纳税人遇到问题,很少主动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是登录地税网站进行咨询和查找相关规定,仍然热衷于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咨询税务人员。
2、各地地税门户网站目前只能满足纳税人浏览和查询的需求,对于纳税人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涉税咨询、税务登记申请、发票申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办理等需求还不能满足,这些事项的办理大多要纳税人亲自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既没有真正方便纳税人,又使得办税服务厅工作量增加。
3、多元化申报方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人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余地不大。
网上办税的部分功能还未实现,并且系统运行不稳定,影响了纳税服务水平与质量。
4、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每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
同时与工商、国税、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程度也不高,尚未能有效地担当起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职能。
(四)纳税服务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和纳税服务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1、没有建立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对于纳税人的需求不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导致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缺乏针对性、有效性。
2、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没有形成一套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
税企之间的沟通没有实现常态化,征纳双方的沟通渠道不够通畅,不利于征纳之间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化纳税服务的政策和措施,规范了办税大厅服务内容,简化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了涉税报送资料,但总的来看,纳税服务的层次还比较低,就如何为纳税人服务、达到什么标准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导致纳税服务难以有效地开展,服务质量难以有质的提高,纳税服务还处于一种不完善、不系统、不全面的低水平状态。
3、没有建立专门纳税服务机构。
全区大部分地税机关至今尚未建立独立的、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
尽管近年来伴随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尝试建立了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台等,但这些机构和场所未形成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纳税服务各项职能还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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