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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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
区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范围】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交易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承(分)包到户、非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其中,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流转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佛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并由区国土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三)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禁止交易范围】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六条【交易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平台基础架构】全区建立区、镇(街道)、村(居)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区负责统筹镇(街道)、村(居)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服务机构:
各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各村(居)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村(居)交易工作站),制订具体规范的交易指引规程,实行“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常态机制。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区级部门及镇政府职责】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定期清理、建立台账,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第九条【业务管理部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农村集体将所有集体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监管资产交易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三)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
(四)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举报。
第十条【交易服务机构职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交易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是否经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民主表决可采用集体成员大会表决或经集体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表决,授权成员代表表决的方案,需公示5天,无异议方可实施。
下同)通过等。
(四)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
(六)负责将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七)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承担风险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资料真实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审核交易资料的完备性。
第十二条【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作为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报。
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镇(街道)规定.可以是农业、国土、规划、财税、民政、公安、安全、环保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也可以是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有关机构。
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分级交易标准、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机构性质及物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定编定员,有专职人员从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挂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的牌子,按照各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定"方案规定,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指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共同做好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升级完善系统,开展业务人员技能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和设备,ﻩ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农村集体用于资产交易管理的软硬件配套给予适当的扶持,保障农村集体正常组织开展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
全区各级部门、机构用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维护与升级、设备采购、日常运作和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台账建立】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将所有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年内至少一次检查集体资产台账,盘点、核实集体资产信息,及时更新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数据.
第十五条【交易排期】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对资产交易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合同到期期限或完成交易事项申报审核的先后顺序排期,开展相关交易服务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资产交易时间按照合同到期之日最长可提前三个月进行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提前交易时间,村集体需向村委会、镇(街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价格指导】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合理交易底价规则。
实际交易底价的制定须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探索分类、分区域制定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指导价格,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租赁的参考价格.
第十七条【功能拓展】各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行区域实际拓展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升级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质)押融资等配套有偿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分级交易设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实行镇(街道)、村(居)分级交易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达到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指导、监督村(居)交易工作站按规定流程组织交易.
全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
(一)第一年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二)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20亩以上(含20亩),或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具体应当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但不能高于区级划定的标准。
镇(街道)制订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须分别报区纪委监察委、区农林渔业局备案。
村(居)自行组织交易的,由村(居)制订办法,并报镇(街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审核备案。
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且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资产可以全部纳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
严格按照分级交易要求分别实行镇(街道)和村(居)分级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拆解分割、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九条【资产降级交易规定】对符合进入镇级平台交易的,且通过民主表决选择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的农用地发包项目,由于村民不方便到镇(街道)参与交易竞投等原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委会出具意见,经镇(街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审核同意的,可以允许集体资产交易由镇(街道)下放到村(居)交易工作站自行交易.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公开竞投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
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
农村集体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本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的,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第二十一条【公开竞投方式例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政府统筹村居开展招商引资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农地的项目.
(五)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六)原发包合同(协议)列明到期后具有优先续包权等相关规定的项目;
(七)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等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步骤与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也应当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全面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资产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交易竞价规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若全体竞投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投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开竞投交易程序】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1.交易事项申报.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交易事项申报。
2。
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拟定资产交易方案并按规定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集体民主表决。
3.交易申请.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4。
交易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街道)交易中心通过资产交易管理系统推送至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和微信平台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农村集体在村(组)务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
5.组织交易。
镇(街道)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交易.
6.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在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微信平台和村(组)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果。
7。
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报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8.系统录入。
村(居)交易工作站把交易信息和交易合同按照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同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平台。
9.资料归档。
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交易明细进行备案,村(居)交易工作站对交易流程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由村(居)交易工作站组织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1.交易事项申报.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交易事项申报。
2.方案表决。
农村集体拟定资产交易方案并按规定对方案进行集体民主表决。
3.交易申请。
农村集体向村(居)交易工作站提出交易申请。
4。
交易信息发布。
对受理进入村(居)交易工作站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村(居)交易工作站通过资产交易管理系统推送至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和微信平台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农村集体在村(组)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
5.组织交易.村(居)交易工作站按规定组织交易。
6。
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在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微信平台和村(组)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果。
7.签订合同.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报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8.系统录入.村(居)交易工作站把交易信息和交易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同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平台。
9.资料归档。
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交易明细进行备案,村(居)交易工作站对交易流程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公开协商交易程序】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1。
交易事项申报。
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交公开协商交易事项申报。
2。
方案表决。
农村集体按规定对公开协商交易方案进行集体民主表决。
3.交易申请。
农村集体按照分级交易规定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提出交易申请。
4.签订合同。
经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交易双方签订协商交易合同并报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5。
信息公开。
将公开协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6。
系统录入。
村(居)交易工作站把交易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同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平台。
7.资料归档。
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交易明细进行备案,村(居)交易工作站对交易流程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对受理进入交易系统交易的风险提示、风险告知、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事项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包括交易事项申报等各环节需提交的资料、操作要求等进行明确。
第二十五条【事项申报与审核】农村集体对拟进入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事项,按规定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按要求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方案表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
产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七条【事项申报与审核】农村集体按规定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交易申请与审核】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提交:
交易事项申请审核通过结果、交易方案及民主表决通过结果、交易设定条件、交易标的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农村集体资产(房屋部份)在发生交易转移时,还应提交集体民主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村集体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予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交易信息发布】 对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交易项目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资产交易网站及微信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条【交易撤销、变更】农村集体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须在交易日的3天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竞投报名与资格审核】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交易组织】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完成对竞投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交易设定条件或转让(出让、发包)方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结果在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及微信平台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农村集体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合同签订】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不成立的,投诉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因竞得人原因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或相关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事项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签订,该农村集体所在地的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办理合同见证。
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资料归档】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原则上1个交易项目要建立1份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交易事项申报表、交易方案表决书、标的物相关资料、交易申请表、交易信息公告、成交确认书、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流转交易合同等。
交易流程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该次交易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交易失败处理】因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农村集体不变更交易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只变更底价的,可以按照经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直接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变更其他交易条件的,应重新表决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其他交易方式规定】采取公开竞投和公开协商之外的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考核约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村(居)“两委”委员、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四十条【见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
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现场监督】 在村(居)进行的交易事项,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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